出境・入境手續示意圖

再入境許可申請,係指在日本居留嘅外國人,喺離開日本之後希望再次入境日本時,事先向日本政府申請取得許可嘅制度。取得咗再入境許可,目前持有嘅在留資格同在留期間便可繼續維持;但如果冇取得再入境許可就離開日本,現有嘅在留資格將會失效。

如果外國人冇取得再入境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境許可)就離開日本,原本持有嘅在留資格及在留期間即告失效。若想再次入境日本,便需要重新取得簽證,提交上陸申請,並經過上陸審查手續,取得上陸許可先可以入境。

請注意,永久居民及特別永久居民,如果喺離開日本時冇取得再入境許可,同樣會失去在留資格。

本事務所可代辦申請手續,如有需要,請隨時聯絡我哋

可獲授再入境許可嘅外國人

再入境許可授予日後仍有繼續從事在留資格活動預期嘅外國人。但如被認定為現已發出收容令書(因非法居留或非法入境等,被地方入境管理局拘留所收容時所發出),或被判斷為不適合授予再入境許可者,則可能不獲批准。

再入境許可嘅種類 單次許可(Single)與多次許可(Multiple)

再入境許可分為兩種:只有效一次嘅單次許可(Single),以及在許可期間內可多次出入境嘅多次許可(Multiple)。印花費用方面,喺出入境在留管理廳窗口申請時,單次許可為4,000日圓,多次許可為7,000日圓。網上申請嘅話,單次許可為3,500日圓,多次許可為6,500日圓(適用於2025年4月1日或之後受理嘅申請。改訂前嘅費用,請參閱法務省「在留手續等相關費用改訂」)。

有效期間

再入境許可嘅有效期最長為5年(特別永久居民為6年)。若目前嘅在留期間較短,則以在留期間屆滿日為準。如在留期間所剩時間不多,需事先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手續,之後再申請再入境許可。

延長再入境許可有效期

已取得再入境許可並離開日本後,如因不可避免嘅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再入境,可向當地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延長再入境許可有效期。每次許可最多可延長1年,且必須在最初取得再入境許可之日起6年(特別永久居民為7年)以內。但在留資格嘅期限並唔可以延長,因此需注意必須於在留資格有效期前再次入境日本。

視同再入境許可

持有在留資格且同時持有有效護照同在留卡、居住喺日本嘅外國人,如打算喺離開日本後1年以內再次入境日本,無需申請再入境許可。離開日本時,只需喺機場嘅再入境出境記錄(再入境ED卡)上,在希望以視同再入境許可出境嘅欄位打剔,並向機場入境審查官出示護照、在留卡及填妥嘅再入境ED卡即可。申請費用全免。

視同再入境適合用於單次短期出行,例如海外旅遊。

請注意,如果在留資格喺1年以內屆滿,以在留資格屆滿日作為視同再入境許可嘅最後期限,必須於該日前再次入境,否則將無法再入境。此外,視同再入境嘅有效期不能喺海外延長。

持有有效護照及特別永久居民証明書嘅特別永久居民,同樣屬於視同再入境許可嘅對象,特別永久居民嘅視同再入境許可有效期為出境之日起2年。

另外,視同再入境許可嘅有效期不能喺海外延長。若未能於期限內再入境日本,在留資格將會失效,因此若有可能超過1年,建議按正常程序取得再入境許可較為穩妥。此外,經常出境嘅人士,若在規定期限內,雖然需花費7,000日圓(窗口申請;網上申請為6,500日圓)嘅印花費及前往出入境在留管理廳辦理手續嘅時間,但申請可多次出入境嘅多次許可(Multiple)再入境,既方便又毋需擔心忘記申請視同再入境許可,或許是更好嘅選擇。

此外,屬於以下情形嘅人士不符合視同再入境許可嘅申請資格,必須取得正式再入境許可:

  1. 在留資格撤銷程序進行中嘅人
  2. 出境確認保留對象人士
  3. 已發出收容令書嘅人
  4. 以難民認定申請中嘅「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居留喺日本嘅人
  5. 法務大臣認定其有可能實施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嘅行為,或有其他相當理由認為為公正管理出入境而須要求取得再入境許可嘅人

永久居民・特別永久居民喺海外居留超過1年嘅情況

永久居民若打算喺海外居留超過1年,必須事先喺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取得「再入境許可」。1年(特別永久居民為2年)以內返回日本可適用「視同再入境許可」,但若超過1年而未辦理此手續,永久居民資格將會失效,因此建議取得最長5年(特別永久居民為6年)嘅「多次再入境許可」。若未辦理再入境許可手續而超過1年未曾返回日本,將失去永久居民嘅在留資格。

根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規定,再入境許可嘅有效期在現時持有嘅在留期間範圍內,最長訂為5年(特別永久居民為6年)(再入境許可申請|出入境在留管理廳)。視同再入境許可嘅有效期為出境之日起1年(特別永久居民為2年),若海外居留時間預計在此範圍以內,只需在機場再入境ED卡上打剔即可;但若有可能超出此期限,則須在出境前於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官署取得再入境許可(尤其係可多次使用嘅多次許可)。

取得再入境許可出境後,若因不可避免嘅原因未能於有效期內再入境,可向海外嘅日本大使館・領事館申請「延長再入境許可有效期」。每次延長最多1年,且必須在許可生效之日起6年(特別永久居民為7年)以內。但在留資格嘅期限不會延長,因此必須於在留期限前再入境日本。

為免失去永久居民資格,預計長期居留海外嘅永久居民・特別永久居民,請於出境前考慮向管轄所在地區嘅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官署申請再入境許可。本事務所亦可代辦申請,歡迎隨時聯絡我哋

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出示在留卡或特別永久居民証明書
    ※如由申請人以外嘅人代為提交再入境許可申請,請讓申請人隨身攜帶在留卡複本。
  • 出示護照
  • 如無法出示護照,須提交說明原因嘅說明書
  • 出示身份証明文件等(由申請代辦人提交申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