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調動簽證,係指喺日本設有辦事處嘅公司,將外國辦事處嘅員工調派到日本,以限定期間從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相關工作而取得嘅簽證。

例如,外資企業嘅海外員工被調派至日本事業所,或日本公司喺海外設立咗法人,而該海外法人嘅員工被調派回日本等情況,均需申請此簽證入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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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企業內部調動簽證嘅條件

所需學歷及實務經驗

申請相關調動前,申請人必須喺外國嘅總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事業所持續從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相關工作,且工作期間須連續一年以上。(如屬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範疇內嘅工作,有一年以上經驗嘅職務與喺日本將從事嘅職務唔需要完全相同。)

此外,如需從事須具備對外國文化之理解力及感受性嘅工作,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薪資金額

薪資金額必須等於或高於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獲得嘅薪資金額。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3個月

此在留資格對應嘅活動(法務省定義)

適用於在日本設有本店、分店或其他事業所嘅公私機構,其外國事業所嘅員工被調派至日本嘅事業所,以限定期間從事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欄所列活動嘅情況。

具體例子:從外國事業所調動而來嘅人員(外資企業海外員工調派至日本事業所、日本企業海外法人員工調回日本等)。

詳細嘅登陸許可基準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PDF(適用活動・登陸許可基準)

所需文件一覽

因應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變更・更新・取得許可)及受理機構類別,所需提交文件有所不同,以下為概要說明。最新要求請務必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企業內部調動』」確認。

受理機構類別

為簡化提交文件,機構按以下方式分類:

  • 類別一:符合特定條件嘅企業、創新企業、公共法人、公益法人、特殊法人・認可法人、獨立行政法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相互保險公司、於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嘅企業等
  • 類別二:已獲批准使用在留申請網上系統嘅機構,或上一年度薪資所得源泉徵收稅額達1,000萬日圓以上嘅團體・個人
  • 類別三:已提交上一年度員工薪資所得源泉徵收票等法定調書合計表嘅團體・個人(類別二除外)
  • 類別四: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類嘅團體・個人(需提交額外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嘅情況)

  • 根據所屬類別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嘅文件」(認定證・四季報・法定調書合計表等)
  • 說明申請人活動內容等嘅資料:
    • 同一法人內調動:調動命令書副本、調動令副本(各一份)
    • 跨法人調動(出向):說明勞動條件嘅文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施行規則第5條)一份
    • 董事等:章程副本、股東大會議事錄副本等(載有薪酬・期間・業務內容嘅文件)
  • 顯示調動前後事業所關係嘅資料:
    • 同一法人內:外國法人分公司嘅登記事項證明書等(證明在日本設有事業所嘅資料)
    • 出向至日本法人:日本法人與出向來源外國法人之間出資關係嘅相關資料(一份)
    • 出向至在日本設有辦事處嘅外國法人:資本關係相關資料+該外國法人分公司嘅登記事項證明書等(各一份)
  • 如未能提交上一年度法定調書合計表:源泉徵收免除證明書、最近3個月嘅徵收高計算書、薪資支付事務所等開設申報書副本等,視情況提供相應文件

類別一・二原則上無需提交上述以外嘅資料。類別三原則上亦無需提交。類別四則需提交額外文件。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其他資格變更為「企業內部調動」嘅情況)

需提交與上述「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相同嘅類別證明・活動內容・調動前後事業所關係及法定調書相關文件。如已從事適用活動,請盡快申請。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相同資格繼續在留嘅情況)

  • 根據所屬類別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嘅文件」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繳稅證明書(載有一年總收入及繳稅狀況)各一份 ※於1月1日現時住址所在市區町村發行

類別一・二原則上無需提交上述以外嘅資料。類別三・四可能需額外提交「其他資料」。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在日本逗留並希望取得此資格嘅情況)

需提交與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相同嘅類別證明・活動內容・調動前後事業所關係及法定調書相關文件。

申請時注意事項(法務省指引)

  • 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期起3個月內嘅文件。
  • 以外文撰寫嘅文件,請附上日文譯本。
  • 提交嘅文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請於申請時提出。
  • 有關申請書填寫方法及所需文件詳情,請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TEL:0570-01390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