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別上陸許可
特別上陸許可,係指曾因非法滯留等原因被強制遣返、並於一定期間內被禁止入境日本的人,基於有特別需要入境的情況,由法務大臣按裁量特別批准其入境日本的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12條)。
外國人打算上陸日本時,會先審查其是否符合《入管法》第7條第1項規定的上陸條件。如被認定為不符合條件,原則上會被命令離開日本;而特別上陸許可,正是針對不符合上陸條件的人,由法務大臣例外批准其上陸的裁量處分。
另外,即使當事人已經離開日本,只要其因出國命令離境後已過相當期間,並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再於日本駐外使領館取得有效簽證(Visa)後提出上陸申請,如法務大臣認為適當,入國審查官亦可在護照上蓋發上陸許可印章(《入管法》第5條之2,拒絕入境的特例)。
拒絕入境事由與拒絕入境期間
拒絕入境事由,是指《入管法》第5條所規定的事由;一旦符合該等事由,外國人便屬於可能被拒絕上陸的對象。當中包括有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公共秩序或日本國內治安等情況。
拒絕入境期間如下(適用於曾因非法滯留等被強制遣返,或依出國命令離境的人)。
- 強制遣返(首次):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5年
- 強制遣返(多次):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10年
- 依出國命令離境:自離境之日起1年
- 被判處1年以上徒刑等(違反日本或外國法令):無期限
特別上陸許可,係指即使仍處於上述拒絕入境期間內,亦會按個別案件的整體情況作綜合考慮,例外批准其上陸的制度。
批准判斷時主要考慮的因素
特別上陸許可是否批准,會按每宗個案作整體判斷。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案例,主要會考慮以下因素。
- 希望上陸日本的理由(入境目的)
- 所涉及的拒絕入境事由內容
- 自拒絕入境事由發生起已經過的時間
- 在日本居住的家屬情況及其生活狀況(例如配偶是日本人或合法在留的外國人)
- 婚姻持續期間、夫妻之間是否有子女
- 日本國內外的各種情勢
已公布的案例中,較常見的是配偶為日本人或合法在留之外國人(如永住者等),而且婚姻關係具有真實性,並在經過一定期間後,以「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的在留資格獲准入境。相反,如婚姻真實性存疑,或曾多次被強制遣返,亦有可能不獲批准。
申請要件(獲得特別上陸許可的條件)
- 適用對象:指依《入管法》不符合上陸條件的人(例如屬於拒絕入境事由者),而法務大臣認為有必要例外批准其上陸的情況。
- 實務上的要求:所謂「特別上陸許可」本身並無獨立名稱的正式申請程序;實務上一般會先辦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待證明書獲發後,再到日本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之後於出入境港口提出上陸申請。如認定證明書已獲發,而除該拒絕入境事由外再無其他不符合上陸條件之處,則有可能依據拒絕入境的特例(《入管法》第5條之2),毋須另經特別上陸許可程序即可獲准上陸。
- 人道理由:如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子女在日本等,若被認定具有人道上的考慮需要,實務上較多會朝批准方向審查,因此一般會先由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開始辦理。
- 審查期間:如案件涉及拒絕入境事由,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審查時間有可能比一般申請更長,建議預留數個月作準備。
所需文件一覽
特別上陸許可屬於「在入國審查時由法務大臣按裁量批准」的制度,因此並無專門適用於特別上陸許可的固定申請表格。實務上通常會按以下流程準備文件。
1.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所需的主要文件
若當事人仍處於拒絕入境期間內而希望再次入境日本,通常首先需要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應按預定取得的在留資格(例如「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提交相關文件。
一般共通所需文件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1份)
- 照片(長4cm x 闊3cm、最近3個月內拍攝、背面註明姓名)
- 回郵信封(例如簡易掛號,收件人為申請人)
如以「日本人配偶者等」申請時的主要附加文件
- 結婚證明書(由日本人配偶及申請人所屬國家簽發)
- 質問書(入管指定格式)
- 日本人配偶的身元保證書
- 日本人配偶全戶住民票
- 可證明夫妻交流情況的資料(照片、聯絡紀錄等)
- 可證明在日本生活費來源的資料
- 其他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按各在留資格所指定的文件
如以「永住者配偶者等」申請,同樣需要提交可證明婚姻及身分關係、身元保證、經濟能力等的文件。詳情請向預定居住地所屬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或參閱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中按在留資格分類的說明頁面。
2. 申請簽證(Visa)時所需的主要文件(日本駐外使領館)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外務省或日本駐外使領館指定格式)
- 照片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正本或副本)
- 其他由日本駐外使領館指示提交的文件
3. 提出上陸申請時(機場、港口入國審查)
- 護照(須已貼有有效簽證)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提示或提交)
- ED卡(入國記錄卡)等其他入國審查官要求提交的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簽發日起3個月。必須在此期間內取得簽證並完成上陸。
特別上陸許可的條件(是否獲批)
如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子女在日本,一般較容易被認為具有人道上的考慮需要。
如果在上陸審查程序中,被認定有必要由法務大臣例外批准其上陸,便會給予特別上陸許可。
實務上,一般會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再辦理簽證及上陸申請手續。若認定證明書已獲發,於上陸審查時獲准的可能性通常會相對提高。
假上陸許可
如果審查需時較長,當事人原則上需要在機場內設施等候;不過,如獲發假上陸許可,在手續完成前亦可能暫時獲准進入日本。此許可須由主任審查官認為有特別必要時方會作出。當中可能附帶條件,例如繳付保證金(不得超過法務省令所定金額,且上限為200日圓)、限制居住地及行動範圍(例如限於某一市町村)、以及有義務按傳召到場等。
其主要規定重點如下(《入管法》第13條等)。
- 主任審查官如認為在辦理上陸手續期間有特別需要,可於手續完成前准許該外國人假上陸。
- 如作出批准,會發給假上陸許可書。
- 批准時可附加限制居住地及行動範圍、按傳召到場等其他必要條件,並可要求當事人以日圓或外幣繳付保證金(於法務省令所定、且不超過200日圓的範圍內)。
- 保證金會於獲得上陸許可印章時,或被命令離開日本時發還。
- 如違反條件,於逃亡等情況下可沒收全部保證金;其他情況則可沒收其中一部分。
- 如有逃亡之虞,可簽發收容令書並予以收容。
詳情請參閱《入管法》第13條,以及相關法務省令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手續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