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舍登陸許可係一種制度,因非法居留等原因被強行驅逐出境之後緊,在一定時期內( 1年、5年、10年、無限期)不能進入日本,但你可以申請特殊登陸許可,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入境並被允許進入日本。

此外,即使您已經離開日本,如果您因驅逐出境令而離開日本已經過了相當長的時間,並且您已經獲得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簽證,移民檢查員也可以在法務大臣認為適當時蓋章登陸許可。

零舍登陸許可嘅條件

喺好多情況下,日本嘅配偶和子女或永久居民以人道主義原因為由喺日本。
如果法務大臣肯定有必要喺登陸審查程序中授予特別登陸許可,則將授予特別登陸許可。

首先,通常要獲得喺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然後再辦理特別登陸許可嘅手續。
如果頒發證書,考試好有可能獲得考試嘅批准。

臨時登陸許可

如果安檢過程需要好長時間,你將被要求留喺機場嘅設施中,但你可能會被允許喺日本降落,直到手續完成並獲得臨時登陸許可。需要孖展,喺臨時登陸嘅情況下,活動範圍僅限於一個城市。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文章。

  1. 如果主審查員認為本章規定緊嘅登陸程序中特別有必要,主審查員可以准許外國人臨時登陸,直到程序結束。
  2. 主審查員准予前款規定緊嘅許可時,應當向外國人發給臨時登陸許可。
  3. 給予第緊( 1 )款規定嘅許可嘅情況下,主審查員可以要求外國人以日本或外幣支付唔超過200日元嘅法務省條例規定嘅孖展,並限制居住地同活動範圍,傳票時出庭緊嘅義務以及法務省條例規定嘅其他必要條件。
  4. 根據第10条第7款或第11条第4款嘅規定,外國人獲得登陸許可印章之後緊,或根據第10条第10項或第11条第6款嘅規定被命令離開日本時,前款所指嘅孖展應退還給外國人。
  5. 根據第( 1 )款獲得許可嘅鬼佬違反第( 3 )款規定嘅條件時,如果主審查員逃跑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傳票,則主審查員應根據法務省條例嘅規定沒收同一款所述嘅全部孖展,並喺任何其他情況下沒收部分孖展。
  6. 如果主審查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根據第( 1 )款獲得許可嘅鬼佬有可能逃跑,主審查員可以發出拘留令,並要求移民官員拘留該外國人。
  7. 依照前款規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嘅規定比照適用於拘留。喺呢種情況下,第40条第1款中嘅“前條第1款規定嘅拘留令”應改為“第13条第6款所指嘅拘留令”,應把“嫌疑人”改為“已獲得臨時登陸許可嘅鬼佬”,把“可疑事實摘要”改為“拘留理由”,第41条第1款應改為“30日內,但主審官認為有不得已嘅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 同條第3款同第42条第1款中嘅“嫌疑人”詞應理解為“已獲得臨時登陸許可嘅鬼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