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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係拒絕入境(說明)

拒絕入境,係指拒絕被認為不宜准許進入日本嘅外國人入境(上陸),亦即所謂入境被拒

根據國際法上已確立嘅原則,國家有權拒絕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公共秩序或國內治安等嘅外國人入境或上陸。各國都設有類似制度,而日本則喺《入管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規定咗拒絕入境事由。

符合拒絕入境事由嘅外國人,喺機場或港口接受入境審查時,將唔會獲准上陸,因此無法進入日本。曾經因被驅逐出境或依照出境命令而離境嘅人士,會設有一定期間嘅拒絕入境期間,原則上喺該期間內不得再進入日本。

參考:入國・歸國手續<拒絕入境事由(入管法第5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拒絕入境事由嘅5種類型

根據入管法第5條,以下5種類型嘅外國人會被拒絕入境(資料來源: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1. 保健・衛生角度而言,不宜准許入境嘅人士
  2. 因被認定反社會性強而不宜准許入境嘅人士
  3. 因曾經被日本驅逐出境等而不宜准許入境嘅人士
  4. 因為有可能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安而不宜准許入境嘅人士
  5. 基於互惠原則而不准入境嘅人士

拒絕入境期間

因非法逗留等理由被驅逐出境,或者依照出境命令離境嘅人士,原則上喺以下期間內(即拒絕入境期間)不得進入日本(參考:被驅逐出境手續・出境命令制度・縮短拒絕入境期間決定 Q&A)。

  • 依照出境命令離境嘅人士:自離境之日起1年
  • 被驅逐出境嘅人士(過去未曾被驅逐出境,亦未曾依出境命令離境):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5年
  • 所謂再次違反者(過去曾被驅逐出境,或曾依出境命令離境):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
  • 曾被判處1年以上監禁刑等嘅人士,以及曾因違反關於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等管制法例而被判刑嘅人士無拒絕入境期間限制(即永久不得入境)

即使拒絕入境期間已經屆滿,再次進入日本通常仍需要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如果過去曾有非法入境等紀錄,取得證明書可能會非常困難。

拒絕入境事由詳情(入管法第5條)

如符合以下情況,將構成拒絕入境事由。

  1. 患有《關於預防感染症及對感染症患者提供醫療的法律》所規定之一類感染症、二類感染症或指定感染症,或懷疑感染新感染症嘅人士。
  2. 因精神障礙而長期欠缺辨識事理能力,或者辨識能力不足,而又無由法務省令規定、可協助其喺日本活動或行為嘅人士陪同者。
  3. 貧困者、流浪者等,有可能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承擔生活負擔嘅人士。
  4. 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法令,而曾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監禁刑,或相當於此類刑罰嘅人士。
  5. 因違反關於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或精神藥物管制嘅日本或外國法令,而曾被判刑嘅人士。
  6. 曾經為妨礙國際性或相當規模競技大會,或國際性會議順利舉行,而殺傷他人、施加暴力、威脅他人,或者損壞建築物及其他財物,因而違反日本或外國法令被判刑,或者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被強制驅逐出日本,或依據外國法令被驅逐出該國;並且就喺日本舉行之國際競技大會等嘅經過或結果,或出於妨礙其順利舉行之目的,於該等競技大會等舉辦地點或其所在市町村區域內,或其附近供不特定多數人士使用嘅場所,有可能殺傷他人、施加暴力、威脅他人,或損壞建築物及其他財物嘅人士。
  7. 非法持有《麻醉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所定麻醉藥或向精神藥、《大麻取締法》所定大麻、《鴉片法》所定罌粟、鴉片、《興奮劑取締法》所定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或用於吸食鴉片煙嘅器具之人士。
  8. 曾從事賣淫、招攬賣淫、提供賣淫場所,或者其他與賣淫直接有關業務嘅人士。
  9. 曾從事或協助人口販運等行為嘅人士。
  10. 非法持有《槍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所定槍砲或刀劍類,或《火藥類取締法》所定火藥類之人士。
  11. 曾經被拒絕入境、被強制驅逐出境,或被命令出境嘅人士
    1. 因非法持有麻醉藥或向精神藥、大麻、罌粟、鴉片、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吸食鴉片煙器具、槍砲、刀劍類或火藥類,而被拒絕入境嘅人士(自被拒絕入境之日起1年內)。
    2. 被強制驅逐出境嘅人士(如過去未曾被強制驅逐出境,亦未曾依出境命令離境,則自離境之日起5年內)。
    3. 被強制驅逐出境嘅人士(如過去曾被強制驅逐出境,或曾依出境命令離境,則自離境之日起10年內)。
    4. 依出境命令離境嘅人士(自離境之日起1年內)。
  12. 於以在留資格(不包括永住者、定居者等)合法在日本居留期間,因特定類型犯罪被宣告有期徒刑或監禁刑;其後離開日本並於日本境外期間,該判決正式確定,而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尚未滿5年嘅人士。
  13. 策劃或主張以暴力破壞《日本國憲法》或根據憲法成立之政府,或曾組成、加入策劃或主張該等行為之政黨或其他團體嘅人士。
  14. 曾組成、加入,或與下列政黨或其他團體有密切關係嘅人士。
    1. 以對方係公務員為理由,而鼓吹對公務員施加暴力、殺傷公務員嘅政黨或團體。
    2. 鼓吹非法損壞或破壞公共設施嘅政黨或團體。
    3. 鼓吹妨礙或停止工廠、事業場所內安全維持設施正常維持或運行之爭議行為嘅政黨或團體。
  15. 為達成政黨或團體之目的,而企圖製作或展示印刷物、電影或其他文書圖畫嘅人士。
  16. 符合第13至15項其中任何一項,並因此被強制驅逐出日本嘅人士。
  17. 法務大臣有相當理由認定其可能從事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安行為嘅人士。
  18. 例如運動員或藝人等持旅遊簽證到日本參加比賽或演出時,如入境目的與所持簽證內容不符,亦會被拒絕入境。

與拒絕入境相關嘅手續及申請要件

「拒絕入境」本身係由入境審查時作出判斷,並唔存在可以「申請拒絕入境」嘅手續。不過,對於符合拒絕入境事由嘅人士,或者處於拒絕入境期間嘅人士,如希望進入日本,可考慮以下相關手續。

1. 特別登陸許可(入境審查時)

如屬拒絕入境事由嘅人士,經入境審查官判斷後,認為存在應准其入境嘅特別情況,可例外獲准入境。此制度會喺入境審查現場申請及審查。詳情請參閱特別登陸許可頁面。

2. 縮短拒絕入境期間之決定

對於已收到驅逐出境令書嘅人士,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可成為縮短拒絕入境期間決定嘅審查對象。

  • 已獲准自費離境
  • 過去從未曾被日本強制驅逐出境
  • 過去從未曾依出境命令離境

即使提出申請,亦唔代表一定會獲批。當局會綜合考慮申請人操行、導致被驅逐出境嘅事實等因素後作出判斷。即使獲得縮短決定並自費離境,之後如希望再次進入日本,仍需要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如以短期逗留方式入境,拒絕入境期間仍維持5年)。

參考:被驅逐出境手續・出境命令制度・縮短拒絕入境期間決定 Q&A(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3.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拒絕入境期間屆滿後再次入境)

當拒絕入境期間屆滿後,如希望再次進入日本,通常需要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再辦理簽證後入境。證明書是否獲批,會按照所申請之在留資格及活動內容作出審查;如申請人過去有違規紀錄,可能會較難獲批。

參考: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所需文件一覽(相關手續)

雖然「拒絕入境」本身並無申請程序,但各項相關手續所需嘅主要文件,大致可參考以下內容。實際申請時,請務必確認管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或對應在留資格之最新官方指引。

申請縮短拒絕入境期間之決定時

  • 有關縮短拒絕入境期間嘅申請書(入管指定格式)
  • 旅券(護照)
  • 驅逐出境令書副本(如持有)
  • 與自費離境許可有關之文件
  • 其他由入管指示提交之文件

※ 申請地點為負責驅逐出境手續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詳情請向最近嘅入管官署查詢。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再次入境時)

所需文件會因申請之在留資格而有所不同。以下係常見共通文件例子。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入管指定格式)
  • 相片(4cm x 3cm)
  • 申請人(外國人)護照副本
  • 可證明申請人與身分關係之文件(例如家族滯在、配偶等簽證情況)
  • 與在留資格相應嘅證明文件(例如僱傭合約、在學證明、婚姻登記受理證明等)

※ 各在留資格之詳細要求,請參閱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內「申請書・所需文件・份數」各對應頁面。

要求特別登陸許可時(入境審查現場)

喺入境審查現場,需要說明自己符合拒絕入境事由之情況,以及即使如此,仍應獲准入境嘅特別理由(例如來日目的、預定逗留內容、原居地狀況等)。可預先準備嘅文件例子如下。

  • 旅券(護照)
  • 可證明來日目的之文件(例如邀請函、會議資料、就診預約等)
  • 逗留日程表及機票
  • 說明原居地緊急性或必要性之文件
  • 有關保證人或邀請人之資料(例如在留卡副本、邀請理由書等)

※ 特別登陸許可屬個別審查,所需文件會因個案而異。請按照入境審查官指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