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居留(逾期逗留)係指超過許可在留期限後仍逗留喺日本,或以虛假、偽裝手段入境日本嘅情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有非法居留煩惱嘅人整備咗「方便自願出頭嘅環境」,積極促進自願出頭。
非法居留人士可選擇嘅方案
非法居留嘅人士,根據希望回國定係希望繼續喺日本生活,可選擇嘅手續各有不同。無論係邊種情況,首先向附近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申報)都係非常重要嘅。
希望回國嘅情況
超過在留期限仍逗留喺日本、希望回國嘅人士,有機會使用出境命令制度。利用此制度,可毋須被收容,以相對簡便嘅手續完成出境。
- 以被驅逐出境程序回國嘅情況:最少5年內不得再入境日本。
- 以出境命令制度回國嘅情況:不得再入境嘅期間為1年。
能夠使用出境命令制度,主要係符合以下條件嘅人士(除超過在留期限外無其他被驅逐出境事由、過去未曾被驅逐出境或出境命令、有望儘快出境等)。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頭申報指引」。
即使不符合出境命令對象,自願出頭嘅情況下,亦有機會透過監督措施毋須被收容而繼續辦理手續。
希望繼續喺日本生活嘅情況
希望繼續在日本居留嘅人士,首先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陳述希望喺日本生活嘅理由等係非常重要嘅。
- 出頭後,有機會透過監督措施毋須被收容而繼續辦理手續。
- 喺被驅逐出境程序當中,可向法務大臣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如獲特別批准在留,非法居留狀態即告解除,可作為正規在留者繼續在日本生活。
- 審核在留特別許可時,會依據「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引」,綜合考量自願出頭申報、與日本人婚姻、長期在日生活(定居性)、子女就讀日本學校等因素。亦有可能不獲批准,請仔細確認指引內容。
被收容嘅情況:申請臨時釋放許可
因非法居留而被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收容嘅情況,可透過申請臨時釋放許可,有條件地從收容設施獲釋。如獲批臨時釋放,便可毋須被收容而等候在留特別許可審查等程序。
關於在留特別許可申請
成為被驅逐出境手續對象嘅人士,如希望「留喺日本」,可向法務大臣申請在留特別許可。綜合考量人道及個別情況(家庭關係、在留期間、素行等),有機會例外獲批准在留。獲批准後,將被賦予在留資格,可作為正規在留者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