咩係臨時釋放制度

臨時釋放係指,對已因收容令書或驅逐出境令書而被收容嘅人士,如基於健康、人道或其他相類理由,被認為適宜暫時解除收容時,可將收容暫時解除嘅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54條)。
因逾期逗留等原因而屬非法居留嘅外國人,一旦被收容,如獲批准臨時釋放,便可離開收容設施,在指定條件下於社會生活。根據收容令書嘅收容期間原則上為30日(如有不得已理由可延長),而根據驅逐出境令書嘅收容則會持續至可以遣返為止;但如因被收容者嘅健康狀況、準備出境等原因,需要暫時解除人身拘束時,便會使用呢項制度。
臨時釋放許可嘅要件(申請要件)
入管法已整備咗以毋須收容而推進驅逐出境程序嘅監督措施制度。只有喺被收容者具有健康、人道或其他相類理由,而且該等理由已達到即使唔採用監督措施,都被認為適宜暫時解除收容嘅程度時,先有可能獲准臨時釋放。
即係話,要獲批臨時釋放,申請人需要疏明有關理由已達到「即使以監督措施為前提,仍然適宜暫時解除收容」嘅程度,例如疾病治療、懷孕及分娩、高齡或殘疾、照顧年幼子女、準備出境等情況。
臨時釋放申請
可以申請嘅人士
以下任何一類人士都可以提出申請。
- 被收容者本人
- 被收容者嘅代理人
- 被收容者嘅保佐人
- 被收容者嘅配偶
- 被收容者嘅直系親屬
- 被收容者嘅兄弟姊妹
申請臨時釋放時,必須先決定一位身元保證人,以便喺獲批後確實承擔對被臨時釋放者嘅照顧、接收及遵守法令等指導責任。
申請地點
- 如被收容於入國者收容所:向該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提出申請
- 如被收容於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之收容場:向該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之主任審查官提出申請
請喺申請書填妥所需事項後,連同必要資料,一併提交到相應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窗口。申請毋須繳交手續費。
受理時間:平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因手續種類不同,星期及時間可能有所差異,詳情請向收容地點所屬官署查詢。)
所需文件一覽
| 文件名稱 | 備註 |
|---|---|
| 臨時釋放許可申請書 | 1份。表格可於法務省網站(PDF)下載 |
| 身元保證書 | 由身元保證人填寫。表格可於法務省網站(PDF)下載 |
| 誓約書 | 需要2份(被收容外國人本人用及身元保證人用)。表格可於法務省網站(PDF)下載 |
| 可疏明申請臨時釋放理由嘅資料 | 證明健康、人道或其他相類理由嘅文件,例如醫生診斷書、懷孕證明、準備出境情況等 |
| 關於身元保證人嘅資料 | 例如可證明身分、職業/收入、住居等嘅資料。詳情請向收容地點所屬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確認 |
除上述文件外,亦可能因個別情況而被要求補交其他文件。所需文件詳情,請向被收容者所在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
臨時釋放嘅條件
如獲准臨時釋放,一般會附加以下條件。
- 會指定臨時釋放期間
- 限制住居及行動範圍
- 有義務按傳喚出頭
- 其他必要條件
如違反臨時釋放條件而逃走,或無正當理由不回應傳喚,根據入管法第72條,可處1年以下拘禁刑、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兩者併科。
臨時釋放許可書嘅隨身攜帶・出示義務
獲准臨時釋放嘅外國人,必須隨時攜帶臨時釋放許可書。另外,如入國審查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或其他法務省令規定嘅職員因執行職務要求出示,亦必須出示(入管法第23條)。
違反攜帶或出示義務者,可能會被處以1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第76條)。
臨時釋放嘅延期
被臨時釋放者,或其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可依照法務省令規定,向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申請延長臨時釋放期間。如希望延期,請提交臨時釋放期間延長許可申請書,並附上足以疏明延期理由、必要性及期間等資料,向負責該被臨時釋放者事務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窗口提出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
臨時釋放嘅撤銷
撤銷事由
獲准臨時釋放嘅外國人,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形,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可撤銷其臨時釋放。
- 逃走時
- 有相當理由懷疑其將會逃走時
- 無正當理由而不回應傳喚時
- 其他違反附加於臨時釋放之條件時
撤銷後嘅收容
如臨時釋放被撤銷,當事人將再次被收容於入國者收容所或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之收容場。
獲准臨時釋放後嘅各類申請(更改住居・擴大行動範圍)
獲准臨時釋放人士如有需要變更指定住居,或需前往超出行動範圍限制以外之場所,必須事先分別提出「指定住居變更許可申請」及「擴大行動範圍許可申請」。關於申請書格式及所需資料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臨時釋放嘅各類申請」。
會面及差入
會面及差入嘅規則會因收容設施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會面時間多數為平日9時至12時、13時至1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每名被收容者每日1次、每次30分鐘以內等;至於差入方面,火種及容易腐壞食品等亦可能受到限制。建議到訪前先向各收容設施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