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屬滯在係以出入境管理法規定嘅特定在留資格在日本在留嘅外籍人士,其受撫養嘅配偶者或子女與扶養者同居,以在日本過日常生活為目的而獲認可嘅在留資格。由於並非以就業為主要目的嘅在留資格,原則上不可就業,但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後可在一定範圍內就業。
家屬滯在所允許嘅活動
以下在留資格者在留期間,受其撫養嘅配偶者或子女進行日常生活活動。
- 配偶者:需要有合法婚姻關係。離婚・喪偶後或事實婚不適用。
- 子女:包括婚生子、養子、獲認知嘅非婚生子。父母及兄弟姐妹不屬於「家屬滯在」對象,符合條件者需考慮「定居者」等在留資格。
可成為扶養者(身份保證人)嘅在留資格:教授、藝術、宗教、新聞報道、高度專業人才、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部調動、介護、娛樂表演、技能、特定技能2號、文化活動、留學。※永住者・定居者・日本人配偶者等之配偶者・子女,則考慮「永住者配偶者等」「定居者」「日本人配偶者等」等在留資格。
在留期間
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期間,在不超過5年嘅範圍內。實際獲批例包括:5年、4年3個月、4年、3年3個月、3年、2年3個月、2年、1年3個月、1年、6個月、3個月等。
關於就業(資格外活動)
僅持家屬滯在不可就業。如需就業,須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 包括許可:每週28小時以內嘅有薪活動或同範圍嘅經營活動,可憑包括許可就業(只需申請書即可申請)。
- 個別許可:超過28小時,或以業務委託・承包形式工作且工時不明確等情況,需依活動內容申請個別許可。
※以「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受外籍人士撫養嘅配偶者・子女,原則上與家屬滯在同等處理。
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家屬滯在在留資格相關資格外活動許可」(外部連結)。
所需文件一覽
各申請類型所需文件不同。喺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後3個月以內嘅文件。外文文件須附上日文譯本。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從海外新招請家屬來日)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一般信封・填寫寄件地址・貼掛號郵件郵票)1份
- 申請人與扶養者之身份關係證明文件(其中之一)
戶籍謄本/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結婚證明書(副本)/出生證明書(副本)/同等文件 各1份 - 扶養者嘅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1份
- 扶養者嘅職業・收入證明文件
【就業情況】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1年份總收入・納稅狀況)、在職證明書或營業許可書副本等
【非就業情況(例:留學)】可證明能支付生活費嘅文件、扶養者名義存款餘額證明書或獎學金給付證明書(註明金額・期間)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從其他資格變更為家屬滯在)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視情況可免提交)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申請人與扶養者嘅身份關係證明文件(同上1)
- 扶養者嘅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1份
- 扶養者嘅職業・收入證明文件(同上1)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家屬滯在續期)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希望更新3個月以下在留期間情況視情況可免提交)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申請人與扶養者嘅身份關係證明文件(同上1)
- 扶養者嘅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1份
- 扶養者嘅職業・收入證明文件(同上1)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在日本者申請家屬滯在嘅情況)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等視情況可免提交)
- 按取得事由提交相應文件(國籍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書、其他事由證明文件)
- 護照(提示)
- 申請人與扶養者嘅身份關係證明文件(同上1)
- 問卷 1份
- 扶養者嘅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1份
- 扶養者嘅職業・收入證明文件(同上1)
- 住民票 1份(建議提交・提交後獲批後可免辦居住地申報手續)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交以上以外嘅資料。申請書填寫方法・所需文件詳情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家屬滯在」」・資格外活動許可相關(均為外部連結)確認最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