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住者簽證係由法務大臣考慮特別理由,在不超過5年嘅範圍內指定一定在留期間,准許居住嘅人所取得嘅在留資格。在留期間可授予5年、3年、1年、6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期間。
主要對象包括:第三國定居難民、日裔三世、中國滯留日本人,以及日本人・永久居民・定住者・特別永久居民嘅配偶(包括因死別・離婚後變更為「定住者」嘅情況),或受上述人士扶養嘅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6歲未滿養子等,凡符合法務省告示所定身份・地位嘅人士均可申請。
※注意事項 隨著成年年齡下調,定住者告示中「未成年」一詞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改為18歲未滿。同日起,18歲以上人士不可以「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身份新申請定住者入境日本。對於已持定住者在留中並持再入境許可出境嘅人士,此項變更並無影響。
可取得定住者簽證嘅主要對象者(依據法務省告示)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二「定住者」一項,主要有以下人士符合資格。如欲確認自身是否符合,可瀏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定住者頁面,或隨時向我哋查詢。
- 日裔三世(祖父母為日本人嘅人士)
- 日裔二世嘅配偶(丈夫或妻子)
- 日裔三世嘅配偶(丈夫或妻子)
- 受永久居民・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久居民配偶等・特別永久居民任一方扶養生活嘅,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18歲未滿。入境時已滿18歲者不可入境)
- 受日本人・永久居民・定住者・特別永久居民任一方扶養生活嘅,6歲未滿養子
- 其他,第三國定居難民、中國滯留日本人及其家屬等,由法務大臣個別認定定居嘅人士
此外,持有「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久居民配偶等」在留資格嘅人士,因死別・離婚等情況希望變更為「定住者」時,在一定條件下亦可獲批申請(獲批案例・不獲批案例)。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6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期間(均在不超過5年嘅範圍內)
所需文件概要(按申請種類・對應類型分類)
所需文件因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及對應類型(日裔三世、日裔二世配偶、受扶養未成年親生子女等)而有所不同。以下列出主要共同文件及各類型追加文件嘅參考清單。詳情請務必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各連結頁面確認最新樣式及要求。
共同所需主要文件(參考)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按申請種類選用)各1份
- 相片 1張(指定規格。16歲未滿在某些情況下可免除)
- 身份擔保書 1份(身份擔保人原則上為居住在日本嘅日本人或永久居民等)
- 護照・在留卡(出示。申請時可能需要提交副本)
※在日本發行嘅證明書須於發行日起3個月內提交。外文文件須附上日文譯本。
各對應類型主要追加文件(參考)
- 【日裔三世】
- 祖父母(日本人)嘅戶籍謄本・除籍謄本、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祖父母・父母)、出生登記受理證明書(申請人)、本國發行嘅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證明祖父母・父母真實存在嘅資料、證明本人身份嘅公開文件、職業・收入證明(雇用預定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等)、犯罪記錄證明書(本國)、申請在留期間「5年」時須提供日語能力證明(學校教育1年以上/BJT 400分以上/日語能力測試N2/告示日語教育機構6個月以上)等。法務省:日裔三世情況
- 【日裔二世嘅配偶】
- 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已向日本相關機關登記時)、二世方嘅住民票、二世方嘅住民稅課稅・納稅證明書(最近1年份)、二世方嘅在職證明書(受僱時)或確定申報書副本・營業許可書副本(自僱時)、問卷書、證明夫婦往來嘅資料(快照・社交媒體記錄等)、本國發行嘅結婚證明書、申請在留期間「5年」時須提供日語能力證明等。配偶無業時另有要求。法務省:日裔二世配偶情況
- 【日裔三世嘅配偶】
- 與日裔二世配偶情況相同,須提交配偶(日裔三世)嘅住民票・收入證明・在職證明等,以及證明婚姻關係及夫婦往來嘅資料、問卷書等。法務省:日裔三世配偶情況
- 【受扶養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
- 扶養者(永久居民・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久居民配偶等・特別永久居民)嘅住民票、住民稅課稅・納稅證明書、在職證明書等,以及證明親子關係嘅文件。※須在滿18歲前一日入境。法務省:受扶養未成年未婚親生子女情況
- 【6歲未滿養子】
- 養父母(日本人・永久居民・定住者・特別永久居民)嘅戶籍謄本、住民票、收入・在職證明,以及與收養手續相關嘅證明書等。法務省:6歲未滿養子情況
以上僅為參考。申請時可能需要提交追加資料,若提交文件不齊全,可能導致審查延遲或不獲批准。詳情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最近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TEL:0570-013904)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