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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動在留資格係咩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係在法務大臣就個別外籍人士特別指定嘅活動時所授予嘅在留資格。對象係不符合其他在留資格(「教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但基於政策或個別情況而獲准在留嘅活動。

適用例包括:外交官等嘅家庭傭工、打工假期、基於經濟夥伴協議(EPA)嘅外籍護士・護理福祉士候選人、日本大學等畢業生嘅就業・創業活動、外籍創業者、以觀光・療養為目的嘅長期滯在者、數碼遊牧者等,類型多樣。

特定活動分類如下:

  • 出入境管理法上嘅特定活動:出入境管理法規定嘅活動
  • 告示特定活動:由法務大臣告示預先規定要求・活動內容嘅類型(多種類型)
  • 告示外特定活動:告示未規定、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活動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6個月、3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期間(不超過5年)。不同類型所授予嘅在留期間各有不同。

主要特定活動種類(法務省官方資訊連結)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提供各類型要求・所需文件指引。請從符合自身情況嘅類型連結確認。

完整清單於在留資格「特定活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隨時更新。

各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別說明

以下係基於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各頁面內容,按類型分類嘅說明。要求・所需文件詳情請務必於官方頁面確認。

家庭傭工

受外交官・領事官、外國政府大使館・領事館職員,或持「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在留資格在留嘅外籍人士雇用,在其住所從事家務(烹飪、清潔、購物、育兒輔助等)嘅活動。需提供可顯示申請人具備雇主日常語言會話能力嘅資料等,以及雇用契約書(活動內容・雇用期間・報酬等)、證明雇主身份・在留資格嘅資料。

家庭傭工(法務省)→

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嘅家庭傭工・特別高度人才外籍人士嘅家庭傭工

受持高度專業人才或特別高度人才在留資格在留嘅外籍人士雇用,在其住所從事家務嘅活動。可雇用家庭傭工者嘅要求由法務省告示規定,係對高度人才嘅優惠類型。所需文件等與上述「家庭傭工」相同,另需提供證明雇主為高度專業人才等嘅資料。

高度專業人才・特別高度人才嘅家庭傭工(法務省)→

業餘運動員及其家屬

根據與日本公私機構之契約,以業餘運動員身份從事活動,以及其配偶者・子女受撫養同居嘅情況之在留資格。需提供證明運動員活動內容・契約、所屬團體概要嘅文件等。

業餘運動員及其家屬(法務省)→

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或其配偶者嘅父母

一般情況下,就業資格在留外籍人士嘅父母入國・在留並不被允許,但作為對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包括特別高度人才外籍人士)嘅優惠,在以下目的時允許父母入國・在留:(1)為照顧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或其配偶者7歲以下子女;(2)對懷孕中嘅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配偶者,或懷孕中嘅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本人提供照護・家務等必要支援。可於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同時入國,亦可在本人先入國後從本國招請。

高度專業人才・特別高度人才嘅父母(法務省)→

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就業配偶者

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包括特別高度人才外籍人士)嘅配偶者,在符合規定要求嘅情況下,從事相當於「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娛樂表演」等就業相關在留資格活動時獲認可嘅類型。需領取與日本人同等或以上嘅報酬,以及與高度專業人才外籍人士等同居。若分居則不允許從事獲許可之就業活動。亦可從本國招請配偶者。

高度專業人才・特別高度人才就業配偶者(法務省)→

實習・暑期打工・國際文化交流

外國大學生希望從事以下任一活動嘅情況適用:(1)實習:作為學業等環節,在日本企業等進行實習嘅活動。(2)暑期打工:有助學業及未來就業,利用暑假等期間(不超過3個月)在日本企業等從事業務嘅活動。(3)國際文化交流:在大學不上課嘅不超過3個月期間,參加地方政府舉辦嘅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在日本中小學等進行國際文化交流相關講課嘅活動。需提供在學證明、與接收機構嘅契約書等。

實習・暑期打工・國際文化交流(法務省)→

EPA護士・護理福祉士及其候選人

基於經濟夥伴協議(EPA),接收來自印尼、菲律賓、越南嘅護士候選人・護理福祉士候選人,以及通過日本國家考試嘅EPA護士・EPA護理福祉士就業情況嘅在留資格。從候選人到資格取得者嘅變更、就業地點變更相關手續等,各類型均在法務省頁面有說明。

EPA護士・護理福祉士及候選人(法務省)→

EPA護士・EPA護理福祉士嘅家屬

與依EPA框架取得日本護士執照後以護士身份在留者,或取得護理福祉士資格後以護理福祉士身份在留者同居,受其撫養嘅配偶者或子女所從事嘅活動。只有取得國家資格並以EPA護士・EPA護理福祉士身份活動者方可成為扶養者,候選人身份下不允許作為扶養對象在留。

EPA護士・EPA護理福祉士嘅家屬(法務省)→

醫療滯在及其同行者

在日本醫院等住院接受醫療嘅活動,以及作為其陪護人(同行者)所從事活動嘅在留資格。住院接受醫療者嘅要求・所需文件由法務省告示規定,需提供醫療機構資料、治療計劃、費用支付能力證明文件等。

醫療滯在及其同行者(法務省)→

特定研究等活動

根據與符合一定要求嘅日本公私機構(法務大臣指定為有助特定領域高度專業知識需求研究等之機構)之契約,在該機構設施從事特定領域相關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教育限大學等)嘅活動,或同時自行經營與該領域研究等相關事業嘅活動。需提交機構已獲法務大臣指定之證明,以及契約內容・申請人經歷等證明文件。

特定研究等活動(法務省)→

特定資訊處理活動

根據與符合一定要求嘅日本公私機構(法務大臣指定為有助資訊處理產業發展之機構)之契約,在該機構事業所(派遣情況為派遣地事業所)從事需要自然科學或人文科學領域技術・知識嘅資訊處理業務嘅活動。以派遣勞工形式工作嘅情況亦適用。

特定資訊處理活動(法務省)→

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家屬滯在活動

【家屬滯在】從事「特定研究等活動」或「特定資訊處理活動」嘅外籍人士(扶養者)所撫養嘅配偶者或子女,與扶養者同居所從事嘅活動。【父母招請】與扶養者同居並受其撫養,且同時符合(1)在外國曾與扶養者同居並受其撫養,(2)與扶養者一同遷居日本兩個條件嘅扶養者父母及扶養者配偶者之父母所從事嘅活動。需提供身份關係證明、扶養者收入・在職證明;父母情況需額外提供「在外國同居・受撫養」及「遷居日本」相關證明文件等。

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家屬滯在(法務省)→

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嘅長期滯在者及其配偶者

在日本進行不超過1年嘅觀光・療養等活動,以及作為其配偶者同行嘅活動之在留資格。不允許就業。需符合法務省告示規定嘅要求(資產・收入、滯在計劃等),所需文件請於官方頁面確認。

以觀光・療養等為目的嘅長期滯在者(法務省)→

數碼遊牧者及其配偶者・子女

以國際遠端工作等為目的在日本滯在者(數碼遊牧者),從事(1)根據與外國團體嘅雇用契約,利用資訊通訊技術從事該團體在外國事業所業務,或(2)利用資訊通訊技術向外國人士有償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等(不包括非入國日本則無法提供・銷售者)嘅在留資格。在留期間為6個月,不可更新。出國後6個月以上可再次以同一資格滯在。要求包括申請時個人年收入1,000萬日圓以上、持有對象國・地區國籍等。原則上不允許資格外活動,不可進行基於日本機構雇用嘅就業。配偶者・子女作為受撫養同居嘅活動,在一定情況下可獲同樣在留許可。

數碼遊牧者(法務省)→

日本大學等畢業生及其配偶者

日本大學・研究生院・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等畢業(或專門職大學前期課程修畢、獲授予高度專門士稱號等)嘅外籍人士,從事使用日語嘅業務等由法務省告示規定業務(日本大學等畢業生活動),以及受其撫養同居嘅配偶者・子女所從事嘅活動。需提供申請人學歷證明、日語能力(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480分以上等)、雇用理由書・勞動條件告知書等。2024年2月施行嘅告示修正已更改要求,請參閱最新法務省頁面・PDF。

日本大學等畢業生及其配偶者(法務省)→

滑雪教練

根據與日本滑雪場等服務機構嘅契約,從事滑雪指導嘅活動。需持有日本職業滑雪教師協會(SIA)認定嘅高山滑雪Stage I至IV其中之一,或SIA認定為同等或以上嘅滑雪指導資格。需提交雇用契約書・勞動條件告知書、資格證明、勤務地點概況證明文件等。

滑雪教練(法務省)→

在學中或畢業後已獲就職內定至入職前嘅滯在

以「留學」在留資格在留嘅外籍人士,或以繼續就業活動為目的嘅「特定活動」在留嘅外籍人士,於大學・專門學校在學中或畢業後已獲就職內定,至入職日前等待期間嘅活動。需提供可確認內定企業採用內定事實・內定日期嘅資料、相當於入職後就業在留資格所需文件嘅資料、誓約書(聯繫義務等)等。詳細對象・要求・資格外活動相關資訊請參閱法務省指引頁面。

就職內定至入職前嘅滯在(法務省)→

第四代日裔

基於第四代日裔進一步接收制度嘅在留資格。日裔人士(日本人後代)嘅四世,在個人支援者或團體支援者嘅支援下,可在日本從事語言學習、文化體驗等一定活動並在留。手冊・提交資料指南已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公開,並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所需文件說明。

第四代日裔進一步接收制度(法務省)→

外籍創業者(創業簽證)

利用經濟產業省規定嘅「外籍人士創業活動促進事業相關告示」所依據之外籍人士創業活動促進事業,在獲經濟產業大臣認定嘅地方政府或民間業者(外籍人士創業促進實施團體)管理・支援下,在日本進行創業準備活動時授予嘅在留資格。最長可進行2年創業準備活動。需提供創業準備活動計劃確認證明書、已獲實施團體確認計劃副本、學歷・實務經驗等證明文件等。詳情請另參閱經濟產業省創業簽證指引。

外籍創業者(法務省)→

J-Find(優秀海外大學等畢業生嘅創業・就業活動)

未來創造人才制度(J-Find)。自2023年4月起,優秀海外大學等畢業者在日本進行「就業活動」或「創業準備活動」時,授予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未來創造人才),最長可在留2年。要求包括:(1)在3個世界大學排名中至少2個排名100位以內嘅大學畢業或研究生院修畢並取得學位等;(2)距畢業等日期5年以內;(3)申請時存款折算日圓20萬以上。對象大學名單於法務省PDF隨時更新。

J-Find(法務省)→

日本大學畢業留學生等至研究生院入學前嘅滯在

日本大學畢業留學生等,在研究生院入學前以「特定活動」在留嘅情況。對象・要求詳見「大學畢業後升讀研究生院留學生等嘅在留資格」說明,需提供畢業證書(副本)或畢業證明書、入學預定研究生院嘅入學許可書等、費用支付能力證明文件、研究生院誓約書等。僅有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無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至研究生院入學前嘅滯在(法務省)→

希望移籍特定技能1號情況

依據特定技能制度,希望移籍在留資格「特定技能1號」嘅手續說明。技能實習2號・3號修畢者等希望變更為特定技能1號在留資格時,要求・所需文件請於特定技能專用頁面確認。

移籍特定技能1號(法務省)→

轉籍手續中嘅技能實習生

技能實習生在與實習執行者關係解除後,為在新實習執行者下繼續技能實習而進行轉籍手續期間嘅在留相關措施。依據可證明正在進行轉籍手續嘅文件等,可能被授予「特定活動」在留資格。

轉籍手續中嘅技能實習生(法務省)→

因不可避免情況導致難以繼續就業時嘅特例措施

現有就業系在留資格相關活動因不可避免情況(解雇、業務縮減、災害等)導致難以繼續時嘅特例措施。符合一定要求時,可能以「特定活動」在留資格獲准繼續就業活動或求職活動等。適用情況・要求請參閱法務省指引。

就業困難時嘅特例措施(法務省)→

汽車運輸業領域取得特定技能1號嘅準備活動

為準備成為汽車運輸業領域「特定技能1號」,希望取得日本駕駛執照或完成新任駕駛員培訓時,可能被授予「特定活動」(特定汽車運輸業準備)在留資格。要求・所需文件請於法務省相關頁面確認。

汽車運輸業・特定技能準備活動(法務省)→

取得特定活動簽證嘅條件

取得條件因類型而各有不同。請於對應類型嘅法務省告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引確認。

以下整理本網站諮詢較多嘅「招請海外父母來日嘅情況」之條件。

招請海外父母來日嘅情況(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家屬滯在活動)

從事「特定研究等活動」或「特定資訊處理活動」嘅外籍人士(扶養者)嘅父母扶養者配偶者之父母,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可能獲認可特定活動(父母招請):

  • 與扶養者同居,且受其撫養。
  • 曾在外國與扶養者同居,且受其撫養。
  • 與扶養者一同遷居日本。

※配偶者・子女情況下,以「特定研究等家屬滯在活動」「特定資訊處理家屬滯在活動」名義,要求為受撫養同居嘅配偶者或子女。詳情請參閱法務省・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家屬滯在

所需文件一覽(概要)

所需文件因申請類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及特定活動類型而有所不同。以下記載共同注意事項及主要類型常見文件概要。詳情請務必於上述法務省各頁面確認。

申請共同注意事項(依法務省指引)

  • 提交文件為外文時,請附上日文譯本
  • 喺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嘅文件。
  • 文件不齊全嘅申請,可能導致審查延誤或產生不利影響。
  • 申請書填寫方法・所需文件詳情請聯絡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TEL:0570-013904)查詢。

主要申請類型及共同所需文件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入國日本情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相片、回郵信封、各類型證明文件(身份關係、收入・在職證明、活動內容證明文件等)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從其他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相片、護照・在留卡(提示)、各類型證明文件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繼續相同特定活動):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相片、護照・在留卡(提示)、各類型證明文件(收入證明等)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日本者取得特定活動情況):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相片、事由證明文件、護照(提示)、各類型證明文件

「招請父母・配偶者・子女情況」所需文件例(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家屬滯在)

招請扶養者嘅配偶者・子女,或扶養者嘅父母(・配偶者嘅父母)時,大致需要以下文件(依申請類型有所不同。詳情請於法務省・特定研究等活動等嘅父母・家屬滯在確認):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或變更・更新・取得用申請書)
  • 相片(指定規格)
  • 與扶養者身份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等其中之一)
  • 扶養者嘅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 扶養者嘅職業・收入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書、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等)
  • 【父母情況】在外國曾與扶養者同居並受其撫養嘅證明文件、與扶養者一同遷居日本嘅申明書
  • 回郵信封(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情況)

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文件時,可能需要提示提交者身份證明文件。最新所需文件請務必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相關頁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