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富裕層簽證(以觀光・保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在者及其配偶者),可讓希望在日本長期觀光嘅外籍人士最長逗留1年。
特定活動40號・41號係咩(詳細說明)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當中,以觀光・保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在依據法務省告示,分為40號(主要滯在者)及41號(同行配偶者)。
特定活動40號(以觀光・保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在者)
對象為在日本不超過1年嘅期間滯在,從事觀光、保養或其他類似活動嘅人士。不可就業。目的為旅遊、保養或在日本悠閒居住。
- 在留期間:6個月(在6個月在留期間屆滿前,於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可延長至最長1年)
- 單純從海外申請無法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需以短期滯在(免簽等)入境日本後,於日本國內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認定時若身處日本,可透過「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取得在留卡。若身處日本境外,則需攜帶認定證明書前往大使館等取得簽證,入境時發給在留卡。
- 預貯金一般以銀行存款確認(由於證券帳戶可能因價格波動低於基準,有時需以存款證明)。
- 申請次數無限制,每次出境後可再次申請。
特定活動41號(40號同行配偶者)
對象為陪同持40號活動指定在留者同行之配偶者,同樣需為簽證豁免國國籍者等,且已加入滯在期間死亡・負傷・疾病相關保險。
- 需與40號持有者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居住,並從事觀光等活動。
- 41號嘅認定申請亦需本人在日本滯在,不可由40號申請者單獨來日代辦41號認定申請。
- 41號持有者毋須與40號持有者同時入境,但不可先於40號持有者入境。
- 不允許子女同行。
申請要求(誰可申請)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申請人需為短期滯在簽證豁免國・地區國籍者等,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特定活動40號要求
- 年齡18歲以上。
- 申請時,申請人及其配偶者嘅存款合計折算日圓3,000萬圓以上(配偶者以40號或41號在留或計劃在留情況下,即夫妻各自分開以此制度滯在時,需6,000萬圓以上)。
- 已加入在日本滯在期間死亡・負傷・患病相關保險。
特定活動41號要求
- 為陪同持40號活動指定在留者同行之配偶者(需與40號持有者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從事觀光等活動)。
- 符合40號「イ」(為簽證豁免國國籍者等)及「ハ」(已加入上述保險)兩項條件。
- 不可先於40號持有者入境。毋須同時入境,但需於40號持有者之後入境。
※簽證豁免國・地區清單由法務省告示附表第九規定,隨時更新。最新資訊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以觀光・保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在者及其配偶者)」及法務省告示(PDF)確認。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標準(總結)
富裕層特定活動簽證之標準,為簽證豁免國・地區人士且符合以下要求者:
- 年齡18歲以上,折算日圓持有3,000萬圓以上存款(夫妻合算可)者。
- 陪同上述第1項人士同行之配偶者(需與第1項人士在日本國內同一住所從事觀光等活動)。
- 不允許子女同行。
- 配偶者若不陪同上述第1項人士,夫妻各自分開以此制度滯在時,需持有折算日圓6,000萬圓以上存款(夫妻合算可)。另外,上述第2項人士毋須與第1項人士同時入境,但不可先於第1項人士入境。
短期滯在簽證豁免國
長期滯在特定簽證嘅在留期間為6個月(可延長6個月),但90日以內嘅滯在,持有免簽國籍者毋須事先取得簽證。
入境獲許可時所授予嘅在留期間,印尼、泰國及汶萊為「15日」,其他國家・地區則為「90日」。
印尼、冰島、新加坡、愛爾蘭、泰國、安道爾、馬來西亞、意大利、汶萊、愛沙尼亞、韓國、奧地利、台灣、荷蘭、香港、塞浦路斯、澳門、希臘、克羅地亞、美國、聖馬力諾、加拿大、瑞士、瑞典、阿根廷、西班牙、烏拉圭、斯洛伐克、薩爾瓦多、斯洛文尼亞、危地馬拉、塞爾維亞、哥斯達黎加、捷克、蘇里南、丹麥、智利、德國、多明尼加共和國、挪威、巴哈馬、匈牙利、巴巴多斯、芬蘭、洪都拉斯、法國、墨西哥、保加利亞、比利時、澳大利亞、波蘭、新西蘭、葡萄牙、北馬其頓、前南斯拉夫、以色列、馬耳他、土耳其、摩納哥、拉脫維亞、突尼斯、立陶宛、毛里求斯、列支敦士登、萊索托、羅馬尼亞、盧森堡、英國
所需文件一覽
所需文件因申請類型(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而有所不同。以下係基於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引嘅概要。最新表格・要求請務必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相關頁面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入境日本情況)
【共通】
40號(從事觀光・保養等者)額外所需文件
- 申請人(及其配偶者)名義存款帳戶嘅現時餘額及過去6個月存取款記錄資料(存款簿副本、網絡銀行頁面截圖等。須顯示至最後一筆交易記錄。Excel等可編輯文件不可接受)
- 民間醫療保險加入證書及條款副本(須涵蓋預計滯在期間,且包含死亡・負傷・疾病保障)
- 說明申請人滯在期間活動計劃嘅資料(若申請書已詳細填寫可省略)
41號(同行配偶者)額外所需文件
- 申請人配偶者(40號持有者)之在留卡或護照副本 1份
- 證明申請人與配偶者(40號持有者)身份關係嘅文件(結婚證明書等) 1份
- 民間醫療保險加入證書及條款副本
- 說明申請人滯在期間活動計劃嘅資料(若申請書已詳細填寫可省略)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從其他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40號・41號情況)
【共通】
40號:準照上述「認定證明書」40號用文件,提供存款資料(過去6個月・現時餘額)、醫療保險、活動計劃資料。
41號:配偶者(40號)在留卡或護照副本、結婚證明書等、醫療保險、活動計劃資料。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繼續相同特定活動情況)
【共通】
40號:民間醫療保險加入證書及條款副本、可證明能夠支付滯在費用嘅資料(存款餘額證明書等)、說明入境至今活動情況及今後活動計劃嘅資料。
41號:醫療保險、結婚證明書等、配偶者(40號)在留卡或護照副本、說明活動情況及今後計劃嘅資料。
4. 大使館等提交嘅主要文件(取得認定證明書後)
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在海外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簽證時嘅主要文件。
40號持有者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貼上相片1張)1份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原本及副本1份(提示認定證明書時,滯在計劃表・存款資料・醫療保險或可省略)
- 滯在計劃表
- 過去6個月存款簿等(可確認現時餘額・存取款明細之資料。可與配偶者合算)
- 可確認已加入涵蓋死亡・負傷・疾病嘅海外旅行傷害保險等醫療保險之文件(須涵蓋預計滯在期間)
- (第三國申請情況)可確認合法居住或就業並長期滯在於該國之資料
41號持有者(同行配偶者)
- 護照
- 簽證申請書(貼上相片1張)1份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原本及副本1份
- 婚姻證明書
- 滯在計劃表
- 可確認已加入醫療保險之文件
- (第三國申請情況)準照上述之資料
- (與40號持有者分開申請簽證情況)40號持有者「特定活動(長期居留)」在留卡等副本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係為證明外籍人士入境審查時,其在日本擬從事嘅活動並非虛假,且符合出入境管理法任一在留資格(短期滯在除外)相關活動等入境條件,由法務省所轄各地方入國管理機關預先發給之證明書。長期居留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可由持40號・41號人士在以「短期滯在」等在日本國內滯在期間申請。
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可令在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在標準處理期間內(申請受理次日起算5個工作日)較容易取得簽證(持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不保證一定獲發簽證)。
提交文件為外文時,請附上日文譯本。喺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嘅文件。申請詳情・申請文件提交者相關事宜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以觀光・保養等為目的之長期滯在者及其配偶者)」及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中心(TEL:0570-013904)確認。
在留期間
40號・41號均為:6個月。在6個月在留期間屆滿前,於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最長可滯在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