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

留學係入管法別表第一の四の表所規定嘅居留資格,適用於喺日本嘅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學校、初中、小學、專修學校、各種學校等接受教育嘅活動。喺日本嘅大學・大學院・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包括日語教育機構)等就讀時需要申請。原則上唔允許就勞,但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後,每週可喺28小時以內(長期休假期間每日8小時以內)等一定範圍內就勞。

符合此居留資格嘅活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

喺日本嘅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學校(包括中等教育學校後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高等部、初中(包括義務教育學校後期課程及中等教育學校前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中學部、小學(包括義務教育學校前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小學部、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或喺設備及編制方面與此相當嘅機構接受教育嘅活動。

適用例: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學校、初中及小學等嘅學生・生徒。亦包括喺專修學校專業課程或各種學校(包括日語學校)就讀嘅人士。

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留學』」

可申請留學簽證嘅條件

  1.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甲・申請人須喺日本大學或同等機構、專修學校專業課程、為喺外國完成12年學校教育者提供日本大學入學教育嘅機構或高等專門學校入學並接受教育(僅以夜間通學或函授方式接受教育嘅情況除外)。
    • 乙・申請人須喺日本大學就讀,並喺該大學以夜間上課方式開辦嘅大學院研究科(前提係該大學已建立充分管理喺該研究科就讀嘅外國人出勤狀況及遵守入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嘅管理體制)進行專屬夜間通學並接受教育。
    • 丙・申請人若喺日本高等學校(不含定時制,包括中等教育學校後期課程,以下於本項同)或特別支援學校高等部、專修學校高等課程或一般課程,或喺各種學校或設備及編制方面與此相當嘅教育機構入學並接受教育(僅以夜間通學或函授方式接受教育嘅情況除外)。
  2. 申請人須具備足夠嘅資產、獎學金或其他手段,以支付喺日本居留期間嘅生活費用。但若申請人以外嘅人為申請人支付生活費用,則不在此限。
  3. 若申請人僅以研究生或旁聽生嘅身份接受教育,須符合第(1)(甲)或(乙)項嘅規定,並根據申請人將就讀嘅教育機構所進行嘅入學審查獲准入學,且每週必須聽講10小時以上。
  4. 若申請人打算喺高等學校接受教育,須年齡在20歲或以下,並曾喺教育機構接受1年以上嘅日語教育或以日語進行嘅教育。但若以學生身份根據日本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大學法人、學校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公益財團法人制定嘅學生交流計劃或其他同等國際交流計劃接受教育嘅情況,則不在此限。
  5. 若申請人打算喺初中或特別支援學校中學部,或喺小學或特別支援學校小學部接受教育,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但若以學生或兒童身份根據日本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大學法人、學校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公益財團法人制定嘅學生交流計劃或其他同等國際交流計劃接受教育嘅情況,則無需符合甲及乙嘅條件。
    • 甲・若申請人打算喺初中接受教育,年齡須在17歲或以下。
    • 乙・若申請人打算喺小學接受教育,年齡須在14歲或以下。
    • 丙・喺日本須有監護申請人嘅人士。
    • 丁・申請人打算就讀嘅教育機構必須設有負責指導外國學生或兒童生活嘅全職職員。
    • 戊・必須確保設有常駐職員嘅宿舍等申請人可無障礙進行日常生活嘅住宿設施。
  6. 若申請人打算喺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接受教育(僅接受日語教育嘅情況除外),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但若申請人喺以招收大量外國人並以外語施行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為目的而設立嘅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活動,則無需符合甲嘅條件。
    • 甲・曾喺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嘅向外國人提供日語教育嘅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日語教育機構」)接受6個月以上日語教育者、已通過考試証明具備喺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就讀所需日語能力者,或曾喺學校教育法第1條規定嘅學校(幼稚園除外)接受1年以上教育者。
    • 乙・申請人打算就讀嘅教育機構必須設有負責指導外國學生生活嘅全職職員。
  7. 若申請人打算僅喺專修學校、各種學校或喺設備及編制方面與各種學校相當嘅教育機構接受日語教育,則該教育機構必須係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嘅日語教育機構。
  8. 若申請人打算喺為喺外國完成12年學校教育者提供日本大學入學教育嘅機構接受教育,則該機構必須係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嘅機構。
  9. 若申請人打算喺設備及編制方面與各種學校相當嘅教育機構接受教育(僅接受日語教育嘅情況除外),則該教育機構必須係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嘅機構。

居留期間

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嘅期間(不超過4年3個月)。居留資格一覽表中,會授予4年3個月、4年、3年3個月、3年、2年3個月、2年、1年3個月、1年、6個月、3個月等。

所需文件一覽(概要)

根據申請種類及教育機構類別(大學/專修學校・各種學校/日語教育機構/高等學校・初中・小學等)不同,提交文件亦有所不同。最新樣式及一覽請務必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居留資格『留學』」確認。喺日本發行嘅証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嘅文件。

1. 居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嘅情況)

從海外以留學目的來日本時,首先申請居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嘅交付(取得居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後,喺海外嘅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後入境)。

  • 居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貼附掛號郵資) 1個
  • 其他必要文件:申請注意事項、別表、費用支付証明書、獎學金証明書一覽(如適用)、別紙(各種確認書),以及按教育機構類別(大學・短期大學・大學院・高等專門學校/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告示・認定日語教育機構/高等學校・初中・小學)提交相應文件。

2.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從其他資格變更為「留學」嘅情況)

已持其他居留資格喺日本居留嘅人士,為進行留學活動而申請變更為「留學」嘅手續。

  • 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不需要)
  • 護照及居留卡(出示)
  • 其他必要文件:與上述1相同,需提交注意事項・別表・費用支付証明書・獎學金証明等,以及按教育機構類別提交相應文件。

3.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留學」延長居留嘅情況)

已持「留學」居留資格嘅人士,申請延長居留期間嘅手續。

  • 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不需要)
  • 護照及居留卡(出示)
  • 其他必要文件:申請注意事項、別表、滯在費用支付申告書、獎學金証明書一覽(如適用)、別紙(各種確認書),以及按教育機構類別提交相應文件。

4. 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喺日本居留期間取得「留學」嘅情況)

已喺日本居留嘅人士申請取得居留資格嘅手續(例:已脫離日本國籍嘅人士等)。

  • 居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不需要)
  • 按類別所需文件(証明國籍嘅文件、其他証明事由嘅文件)
  • 護照(出示)
  • 其他必要文件:費用支付証明書、獎學金証明等,以及按教育機構類別提交相應文件等(有時準用居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嘅文件一覽)。

注意:申請人以外嘅人代為提交申請文件時,可能需要出示証明其身份可提交申請文件嘅証明文件。外語文件請附上日語譯本。原則上提交嘅資料不予退還。

申請書填寫方法及所需文件嘅詳情,請向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中心(TEL:0570-013904)或附近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