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拒絕上陸特例,是指已獲上陸特別許可並在日本停留的外國人,離開日本後再次入境時,如仍處於拒絕上陸期間,過往每次入境都需要接受入國審查官、特別審理官及法務大臣審查,程序上存在不少重複。
為免除上述重複程序,即使當事人已離開日本,只要因強制遣返等離境後已經過相當期間,並且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於海外日本使領館取得有效簽證(Visa)等情況下,如法務大臣認為適當,入國審查官便可以毋須再經上陸特別許可程序,直接作出准予上陸的證印。呢項制度就係《入管法》第5條之2所定的拒絕上陸特例。
上陸特別許可與拒絕上陸特例(根據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
外國人擬進入日本上陸時,會根據《入管法》第7條第1項審查其是否符合上陸條件。如被認定為不符合,原則上會被命令離開日本。
- 上陸特別許可(入管法第12條):對不符合上陸條件的人,法務大臣可以按裁量特別准許其上陸。審查時會綜合考慮入境目的、所涉及的拒絕上陸事由內容、經過期間、在留家屬狀況等因素。
- 拒絕上陸特例(入管法第5條之2):即使屬於某些特定類型的拒絕上陸事由,只要法務大臣已給予再入國許可,或屬法務省令規定的其他情況並被認定為「相當」時,便可以不單憑該事由拒絕上陸。如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於海外日本使領館取得有效簽證,則在出入國港口申請上陸時,只要除該拒絕上陸事由外沒有其他不符合情況,便有可能毋須經上陸特別許可程序而獲准上陸。
拒絕上陸事由與拒絕上陸期間
拒絕上陸事由係指《入管法》第5條所規定的事由。凡被認為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公共秩序或國內治安等的外國人,均可能成為拒絕上陸對象。
拒絕上陸期間係指曾因非法滯留等原因被強制遣返,或依出國命令離境的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上陸日本。期間如下(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2022年12月公布的《獲特別准許上陸及未獲特別准許上陸案例》資料):
- 曾被強制遣返的人(此前沒有被強制遣返或依出國命令離境紀錄):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5年
- 曾被強制遣返的人(此前曾被強制遣返,或曾依出國命令離境):自被強制遣返之日起10年
- 依出國命令離境:自離境之日起1年
- 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法令而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監禁等情況:無期限
已公布案例概要(配偶為日本人或合法居留外國人的情況)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為提高對獲特別准許上陸案例及未獲特別准許上陸案例的透明度與可預見性,按類型公布相關案例(對象係屬拒絕上陸事由之中,配偶為日本人或合法在留外國人的個案)。
在獲准的案例中,會考慮自強制遣返後經過的年數、婚姻持續期間、夫妻之間有沒有子女、是否於強制遣返後結婚,以及有沒有刑事處分等。相反,不獲准的案例則包括助長非法就勞、在留資格被撤銷、多次被強制遣返、被判處有期徒刑等(1年以上),以及婚姻真實性存疑等情況。實際上,每宗個案都會綜合審查入境目的、拒絕上陸事由內容、經過期間及家庭狀況等因素。
詳細案例一覽,請參閱以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資料。
Q&A(根據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等資料)
- 對於符合拒絕上陸事由的人,處理方式有甚麼改變?
- 以往,即使是已獲上陸特別許可的外國人,每次再入境時,仍需經歷入國審查官 → 特別審理官 → 法務大臣的三階段程序,當中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現時根據《入管法》第5條之2的「拒絕上陸特例」,如法務大臣認為適當,對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簽證(某些情況下限於經法務大臣協議後簽發者)的人,毋須再次經過上陸特別許可程序,入國審查官即可作出准予上陸的證印,因此程序已被簡化。
- 哪些人士屬於特例適用對象?會否收到通知?
- 特例適用對象,是《入管法》第5條所列拒絕上陸事由中,符合同條第1項第4號、第5號、第7號、第9號或第9號之2的人,並且在法務省令指定日期後取得再入國許可、取得難民旅行證明書,或已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及簽證(限於經法務大臣協議後簽發者)的人,且須由法務大臣認定具有特別理由。如被認定為相當,會發出通知書;在通知書所載的拒絕上陸事由範圍內,不會僅因該事由而被拒絕上陸。不過,如同時符合其他拒絕上陸事由,仍有可能被拒絕上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