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勞制度嘅形象:現場作業、體力勞動、接待服務、酒店清潔等人手短缺領域嘅就勞情景
育成就勞制度係喺人手短缺領域透過就勞修得技能,將人材培育至特定技能1號水準嘅制度。

育成就勞制度係伴隨令和6年(2024年)6月公布嘅入管法等修正而創設嘅制度,由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開始運作。制度係將技能實習制度發展性地廢除,以培育及確保我國人手短缺領域嘅人材為目的。透過3年間嘅就勞,培育具備特定技能1號水準技能嘅人材,同時建立確保喺相關領域工作人材嘅機制。

育成就勞制度係咩

育成就勞制度係喺育成就勞產業領域(特定產業領域中,被認定為適合透過就勞修得技能嘅領域)內,原則上接收外籍人士3年間,透過OJT(在職訓練)培育技能同日語能力嘅制度。育成完成後,如符合通過考試等要件,可轉為特定技能1號,最長可再繼續就勞5年。制度設計亦係著眼於通往特定技能2號、永久居留等嘅職業發展路徑。

  • 制度目的:喺人手短缺領域培育及確保人材。在適切保障外籍人士作為勞動者嘅權利同時,構建一個可以喺日本積累職業經驗、易於理解嘅制度。
  • 開始運作: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施行日前申請(監理支援機構許可等)預定由令和8年(2026年)4月15日起受理,育成就勞計劃認定相關嘅施行日前申請預定由令和8年(2026年)9月1日起受理。
  • 預計接收人數:以領域別運作方針設定各領域嘅預計接收人數,並作為接收上限運作。預計至令和10年度(2028年度)末,育成就勞外籍人士約為42萬6,200人(連同特定技能合計約123萬人)。

育成就勞制度嘅主要特點

培育技能就勞嘅形象:現場作業、體力勞動、接待服務、酒店清潔
  • 在留期間:原則3年間。如考試不合格,為重考而最長可獲批准繼續在留1年。
  • 轉職(轉籍):技能實習制度原則上唔允許嘅本人意願轉職,喺一定條件下(轉職限制期間屆滿、技能及日語達到一定水準、轉職目的地為優良育成就勞實施者等)可於同一業務區分內進行。
  • 監理支援機構:以監理支援機構取代監理團體,採許可制設置。設置外部審計人員、禁止資不抵債、常勤職員人數等許可基準更加嚴格。
  • 育成就勞計劃:針對每位外籍人士制作「育成就勞計劃」,並獲外籍人士育成就勞機構認定。計劃須載明育成期間(3年以內)、育成目標(業務・技能・日語能力等)等內容。
  • 派遣適正化:與派遣國訂立雙邊協議(MOC),並引入防止向派遣機構支付過高手續費嘅機制。
  • 日語能力:入國前須通過相當於日語能力A1水準(JLPT N5等)或以上嘅考試,或接受相應日語講習。透過育成過程,以達到A2水準(N4等)以上為目標,朝向特定技能1號轉換時所需嘅水準邁進。

對象領域・業務區分

育成就勞制度嘅接收對象為育成就勞產業領域。僅限於特定產業領域中,被認定為適合透過就勞修得技能嘅領域。由領域別運作方針(令和8年1月閣議決定)所規定,農業、漁業、建設、食品製造、介護、外食業等多個領域及業務區分均為對象。部分技能實習2號移行對象職種(例如:一般家庭用洗熨工作、機場地勤服務、鍋爐保養工作等)不屬於育成就勞產業領域嘅對象。詳情請參閱特定產業領域・育成就勞產業領域及業務區分一覽表(PDF)出入境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

技能實習・育成就勞・特定技能嘅比較

育成就勞制度係因應技能實習制度嘅目的(透過技能移轉作出國際貢獻)與實際情況(國內確保及培育人材)之間嘅落差,以及轉職限制等外籍人士保護方面嘅課題而創設。技能實習・育成就勞係透過「育成」連接至特定技能嘅路徑,而特定技能則係透過考試等證明技能、直接接收即戰力嘅制度。以下比較表整理主要分別。

育成就勞・技能實習・特定技能比較表
比較項目 技能實習制度 育成就勞制度 特定技能
制度目的 透過修得技能等進行人材培育,作出國際貢獻(法律明定非作為人材確保手段) 正面規定以人手短缺領域嘅人材培育同人材確保為目的 確保人手短缺領域嘅即戰力人材。直接接收通過考試等達到技能水準者
在留期間 最長5年(1號1年・2號2年・3號2年。各階段個別認定計劃) 原則3年間(由一開始一括認定3年份嘅育成就勞計劃) 1號:累計5年。2號:在留期間無上限(可更新,亦有通往永住之路)
轉職(轉籍) 原則不可(僅在不得已情況等例外情況下可行) 喺一定條件下,允許本人意願轉職,但僅限於同一業務區分內。不得已情況下嘅轉職亦繼續適用 1號:可於同一領域・業務區分內轉職(根據支援計劃)。2號:轉職自由度較高(毋須支援)
接收對象 按職種・工種劃分技能實習2號移行對象等(約90職種等) 限於育成就勞產業領域・業務區分(特定產業領域中適合透過就勞修得技能者) 按特定產業領域(14領域)嘅業務區分,通過技能考試・日語考試等者。技能實習2號修了者等在部分情況下可免試取得1號
監理體制 監理團體(許可制)負責監督實習 監理支援機構(許可制)。設置外部審計人員・禁止資不抵債・常勤職員人數等許可基準更嚴格 1號:必須接受登錄支援機構嘅支援(申報制)。2號:毋須支援
計劃 技能實習計劃(1號・2號・3號各階段個別認定) 育成就勞計劃(一括認定3年份。由外籍人士育成就勞機構認定) 1號:支援計劃(由登錄支援機構制作・實施)。2號:毋須支援計劃
轉換為特定技能 技能實習2號良好修了者可免試轉換為特定技能1號(視乎對象領域) 以透過育成就勞將人材培育至特定技能1號水準為前提設計。通過技能檢定3級等・特定技能1號評估考試及相當於日語A2水準等,即可轉換 不適用(已持有特定技能在留資格)。可按各領域考試合格等,由1號轉換為2號
派遣 主要透過派遣機構接收。制度上並無手續費等上限規定 訂立雙邊協議(MOC),並引入防止向派遣機構支付費用過高嘅機制 原則上根據雙邊協議從派遣國接收。已在日本在留者(技能實習2號修了等)嘅轉換,或從海外直接採用亦可
接收形態 企業獨立型・團體監理型 獨立型育成就勞(毋須監理支援機構)・監理型育成就勞(由監理支援機構介入)兩種形態 1號:在登錄支援機構支援下受雇。2號:根據一般勞動合約就勞(毋須支援)

喺施行日(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時,已在日本在留嘅技能實習生,或喺施行日前已申請技能實習計劃認定並預計喺一定期間內開始技能實習者,可根據過渡措施繼續進行技能實習。施行後將無法以「技能實習」名義新入境,但如獲育成就勞計劃認定,部分情況下可以育成就勞外籍人士身份入境。

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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