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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係在留特別許可

在留特別許可,係指對符合驅逐出境事由(《入管法》第24條)嘅外國人(例如非法入境、非法滯留、在留資格被取消等),由法務大臣例外批准其留喺日本嘅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0條)。

原則上,當事人本應離開日本;但會根據個別情況作整體衡量,再判斷應否特別批准其在留。好似係日本人配偶、正撫養日本國籍親生子女、與永住者結婚,或者有需要作人道考慮等情況,較常成為批准對象。

主要會考慮在留特別許可嘅情況(法第50條第1項各號)

  1. 已經獲得永住許可嘅情況
  2. 曾經以日本國民身分喺日本有戶籍嘅情況
  3. 因人口販運等原因,被他人控制而留喺日本嘅情況
  4. 已獲認定為難民,或已獲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嘅情況
  5. 其他經法務大臣認為有特別需要批准在留嘅情況

不過,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超過1年拘禁刑嘅人士,或者符合某些驅逐出境事由(同條第1項但書)嘅人士,除非有「特別情況」(例如需要可能關乎生命安全嘅治療等,如唔批准在留會喺人道上過於苛刻嘅情況),否則一般唔會獲得在留特別許可。

審查時會考慮嘅因素(法第50條第5項)

判斷應否批准在留特別許可時,會考慮以下事項等。

  • 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
  • 家庭關係(保障子女利益、與日本人或特別永住者嘅家庭關係等)
  • 品行(與地區社會嘅關係、守法情況、有冇反社會性等)
  • 入境日本嘅經過
  • 喺日本居留嘅期間,以及期間內嘅法律地位
  • 構成驅逐出境原因嘅事實
  • 有冇人道考慮嘅需要
  • 日本國內外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境內非法滯留者所帶來嘅影響等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喺「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引」入面,列明咗考慮因素嘅基本諗法。通常係當正面因素明顯大過負面因素時,先會進一步考慮批准在留特別許可。詳情請參閱法務省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嘅資料。

關於喺日本出生子女之在留特別許可嘅特例處理

根據令和5年8月法務大臣方針,已收到驅逐出境令書嘅人士之中,截至令和6年6月10日(《入管法等改正法》施行日)前已喺日本出生,並曾接受小學、中學或高中教育嘅人士,今次限於特例方式,會以家族一體作為前提考慮在留特別許可。不過,如果父母有難以忽視嘅負面因素(例如非法入境、非法上陸、使用偽造在留卡、假結婚等根本性違規,吸毒、賣淫等反社會性較高嘅違規,超過1年有期徒刑嘅實刑、曾多次有前科等),就有可能唔屬於適用對象。符合對象人士,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會另行作出通知。

申請要件

手續依據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0條
手續對象
符合驅逐出境事由(法第24條)嘅外國人
受理期間
由以下其中一個時間點開始,直到驅逐出境令書發出之前為止嘅期間
1. 根據收容令書被收容時(包括已獲臨時放免許可嘅情況)
2. 被採取監理措施時
申請受理方式
1. 根據收容令書被收容嘅外國人
先表示希望提出申請,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後,再辦理申請。
2. 已獲臨時放免許可嘅外國人,或者正接受監理措施嘅外國人
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面談後辦理申請。不過,如未滿16歲,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可代申請人提出申請。
3. 正被刑事設施等拘留嘅外國人
先表示希望提出申請,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後,再辦理申請。
手續費
毋須繳交手續費。
不服申立
無。

※驅逐出境令書發出之後,原則上唔可以再申請在留特別許可。

所需文件一覽

申請書

資料(如適用時提交)

  1. 已獲得永住許可嘅情況
    在留卡副本
  2. 曾經以日本國民身分喺日本有戶籍嘅情況
    除籍謄本、除籍證明書或除籍電子證明書
  3. 因人口販運等原因,被他人控制而留喺日本嘅情況
    陳述書(格式不限)
  4. 已獲認定為難民,或已獲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嘅情況
    難民認定書或補充保護對象認定證明書副本
  5. 其他經法務大臣認為有特別需要批准在留嘅情況
    證明該等情況嘅資料

關於譯文
如果資料係以外語製作,原則上需要提交日文譯本。不過,(1) 過去曾附上譯文並提交過、而且屬同一份資料,(2) 一般以英文製作及發放嘅小冊子等資料,(3) 在職證明、畢業證明、法人登記謄本、僱傭合約等格式固定、毋須專業知識即可理解嘅英文資料,則有可能毋須附譯文。

參考連結(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由申請到獲批所需時間

快嘅情況大約需要4個月至9個月,較慢嘅個案有時亦可能要3年,不過一般嚟講,以大約1年左右最常見。

①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以及未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8年9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6年11個月,婚姻期間為4年1個月,因為係日本人配偶而獲批。(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2年1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1年,婚姻期間約1年,並有2名未成年子女,因為係日本人配偶而獲批。(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8年,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18年,婚姻期間為1年11個月,因為係日本人配偶而獲批(雖然與現任丈夫之間無子女,但一直撫養與前夫所生、具有日本國籍嘅親生子女)。(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4.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3年1個月,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3年1個月,婚姻期間為1年3個月,並有2名未成年子女,因為係日本人配偶而獲批。(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5.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4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8年11個月,婚姻期間為4年,因為係日本人配偶而獲批。(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未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0年5個月,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10年5個月,婚姻期間為11個月,而且曾有3次被驅逐出境紀錄嘅個案。
  2. 因從事賣淫而被警方拘捕,喺日本逗留2年10個月,婚姻期間為1年2個月,曾有1次被驅逐出境紀錄,而且同居及婚姻關係之真實性亦受到懷疑嘅個案。
  3. 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7年11個月期間被警方拘捕,婚姻期間為2個月,並因違反《入管法》(非法入境)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另有出境命令紀錄。今次入境係以船隻偷渡方式進入,並於羈押期間成立婚姻嘅個案。
  4. 喺日本逗留11年3個月,因違反刑罰法令而被警方拘捕,非法滯留期間約2年3個月,並因強盜致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嘅個案。

②配偶係合法在留外國人嘅情況

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6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9年3個月,婚姻期間約1年3個月,配偶在留資格為永住者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6年,非法滯留期間為1年4個月,婚姻期間為1年11個月,配偶在留資格為永住者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2年9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12年9個月,婚姻期間為6個月,配偶在留資格為特別永住者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者等」(國際婚姻),在留期間為1年)
  4.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非法滯留期間為8年,婚姻期間為1年,配偶及子女都係永住者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5.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因從事賣淫而違反刑罰法令並被警方拘捕,婚姻期間為6年1個月,有2名未成年子女,本人及子女都係永住者,配偶係定住者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未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6年8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3年4個月,婚姻期間為10個月,而同居及婚姻關係之真實性受到懷疑嘅個案。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4年6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4年,婚姻期間為1個月,並於被查獲後、當局收容期間成立婚姻嘅個案。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4個月,因資格外活動而非法滯留1個月,婚姻期間為2個月,而同居及婚姻關係之真實性受到懷疑嘅個案。
  4.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8年2個月,被查獲時持有偽造在留卡,非法滯留期間為3年,婚姻期間為8個月嘅個案。
  5.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8年,非法滯留期間亦為18年,因違反刑罰法令被警方拘捕,婚姻期間為19年,有2名未成年子女,並因走私違法藥物而被判實刑,且曾有1次被驅逐出境紀錄嘅個案。

③外國人家庭嘅情況

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1年2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8個月,家庭成員包括配偶:非法滯留(在日期間約14年、違反期間約8個月);子女:非法滯留(在日期間約12年11個月、違反期間約8個月),12歲。3名家庭成員都獲「定住者」在留資格,全家人一齊出頭申報,而母親曾有1次被驅逐出境紀錄嘅個案。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2年3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22年,家庭成員為子女:喺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0歲,由母子一同出頭申報嘅個案(子女之父已出國)。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1年,非法滯留期間為21年,家庭成員為子女:喺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4歲,由母子一同出頭申報,而且與子女之父無來往嘅個案。

未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14年9個月,違反期間亦為14年9個月,家庭成員包括配偶:非法滯留(在日期間約10年11個月、違反期間10年8個月);子女:喺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歲時全家人一同出頭申報,而父母雙方都各有1次被驅逐出境紀錄嘅個案。
  2. 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逗留6年11個月,違反期間為6年11個月,家庭成員為子女:喺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6歲,由母子一同出頭申報,而且與子女之父無來往嘅個案。

④其他案例

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0年,非法滯留期間為19年7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喺日本已有生活基礎。(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非法滯留期間為8年9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監護及撫養親生子女,並一直照顧具有日本國籍嘅親生子女。(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9年3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9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監護及撫養親生子女,並因屬家庭暴力受害者而曾獲公營機構保護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4.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4年9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3年7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監護及撫養親生子女,並一直照顧具有日本國籍嘅親生子女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5.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個月,非法滯留期間亦為2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作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獲公營機構保護,並接受國際機構支援,同時希望盡早回國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特別活動」,在留期間為1年)
  6.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44年10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17年4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喺日本已有生活基礎,而且屬於日本人子女、出生於被佔領下沖繩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定住者」,在留期間為1年)
  7.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1年1個月,以非法入境方式入境,非法滯留期間為11年1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為出國作準備;由於親生母親放棄照顧,曾受兒童相談所保護,當時需時安排返回原居國由親生父親接收嘅個案。(批准內容:在留資格為「特別活動」,在留期間為6個月)

未獲批在留特別許可嘅案例

  1.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8年3個月,因資格外活動而非法滯留10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想從事傳教活動。(持「宗教」在留資格在日期間,實際上一直只從事搬運勞務工作嘅個案)
  2.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8年1個月,非法滯留期間為2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喺日本已有生活基礎(以虛假就職內容取得「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後,實際上一直只喺餐廳擔任店員;被查獲後於收容中變成非法滯留嘅個案)
  3.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個月,因入國審查官通報而被取消在留資格,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想繼續與同國籍配偶(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同住。(曾有1次被驅逐出境紀錄;之後被揭發曾隱瞞驅逐出境紀錄而取得上陸許可,故在留資格被取消嘅個案)
  4.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4年2個月,以非法入境方式喺日本非法滯留24年2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喺日本已有生活基礎。(其後被發現屬假結婚,並因此被取消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取消處分後,開始與假結婚對象同住,並希望繼續留喺日本嘅個案)
  5.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2年4個月,在留資格被取消後仍繼續滯留,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想與日本人丈夫(假結婚對象)同住。(其後被發現屬假結婚而被取消在留資格;取消處分後開始與假結婚對象同住並希望繼續留日,另因就電磁公正證書原本作虛偽記錄及供用,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
  6.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8年,因違反刑罰法令而被警方拘捕,非法滯留期間為6年9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作為日系三世喺日本已有生活基礎。(於服刑期間變成非法滯留;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建造物侵入、盜竊、住居侵入、搶劫未遂等,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7. 喺日本逗留期間為17年4個月,因違反刑罰法令而被警方拘捕,非法滯留期間為2年4個月,希望留喺日本嘅理由係作為日系二世。(於服刑期間變成非法滯留;另有違反《大麻取締法》及《覺醒劑取締法》之前科,並因違反《覺醒劑取締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