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簽證(藝術家簽證)係藝術家(作曲家、作詞家、畫家、雕塑家、工藝家、著述家及攝影師等),以及從事音樂、美術、文學、攝影、戲劇、舞蹈、電影等藝術活動指導嘅人士,申請喺日本居留並從事相關活動嘅在留資格。

藝術在留資格係咩(法務省嘅定義)
根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藝術」定義如下:
伴隨收入嘅音樂、美術、文學及其他藝術上嘅活動(不包括在留資格「演藝」所涵蓋嘅活動)
即係,除演藝簽證所涵蓋嘅表演・體育等演藝活動以外,伴隨收入嘅藝術活動均屬於此範疇。典型例子包括作曲家、畫家、著述家等。
獲得藝術簽證嘅條件
藝術簽證(藝術家簽證)適用於喺日本從事以下伴隨收入之藝術活動嘅人士。
- 從事創作活動嘅作曲家、作詞家、畫家、雕塑家、工藝家、著述家及攝影師等藝術家
- 從事音樂、美術、文學、攝影、戲劇、舞蹈、電影及其他藝術活動指導嘅人士(指導者・教師)
無論有否簽訂合約均可申請。無論係根據與公私機關或個人簽訂嘅合約從事活動,抑或係不依據合約嘅自由職業活動,均可提出申請。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
(參考:在留資格「藝術」|出入境在留管理廳)
所需文件一覽
所需文件視申請種類而異。日本境內發出嘅證明書,請提交發出日期起3個月內嘅版本。外語文件請附上日語譯本。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時)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覆用信封(貼附掛號郵票) 1份
- 說明活動內容嘅文件
・有合約時:證明活動內容・期間・職位・報酬嘅文件 1份
・無合約時:載明活動內容・期間・預計收入金額嘅文件(由申請者自行製作) - 說明藝術活動業績嘅文件
・詳細載明藝術活動經歷嘅履歷書 1份
・以下其中之一:過往作品等目錄、獲獎・入選等成績、過往活動相關報道、相關團體推薦信 1份 等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其他資格變更為藝術時)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說明活動內容嘅文件(同上述1)
- 說明藝術活動業績嘅文件(同上述1)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繼續以藝術資格在留時)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申請更新期間為3個月以下時,或可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說明活動內容嘅文件(同上述1)
- 居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載明1年總收入及納稅狀況者) 各1份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日本逗留期間申請取得藝術資格時)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16歲以下等或可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視申請類別而定之文件(國籍證明文件、取得事由證明文件等) 1份
- 說明活動內容嘅文件(同上述1)
- 說明藝術活動業績嘅文件(同上述1)
※申請者本人以外嘅人代為提交時,須出示提交者身份證明文件。
※提交文件詳情・核對表請參閱出入境在留管理廳藝術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