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因失去日本國籍或在日本出生等原因,未經入境手續而在日本逗留的外籍人士,若希望在該事由發生日起超過60日繼續在日本逗留,則需申請取得在留資格(參照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的取得(入管法第22條之2))。
由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即使未有在留資格亦可在日本逗留,但若希望超過60日繼續在留,必須在事由發生日起30日以內提出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的申請要件(適用對象)
- 已失去日本國籍的人士
-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未經入境手續而在日本逗留的外籍人士
- 希望在該事由發生日起超過60日繼續在日本逗留的人士
關於國籍:若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在日本出生的子女不能取得日本國籍。請向父或母本國的駐日大使館・領事館辦理出生登記。同時請一併為子女申辦護照。
申請期限
請在取得資格的事由發生日起30日以內提出申請。
可提出申請的人士(申請提交者)
- 代理申請者(經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局長批准為申請代理人,並受申請人委託者)
- 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
- 申請人本人(希望在日本逗留的外籍人士本人)
※18歲或以上人士,除由代理申請者代辦的情況外,須由本人親自申請(自令和4年4月1日起,成年年齡為18歲)。即使由代理申請者辦理,申請人本人亦需在日本逗留。
手續費
無需繳付手續費。
所需文件一覽(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請依所申請的在留資格種類提交相應申請表及資料。如不清楚所需在留資格,請參照在留資格一覽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主要在留資格類別及申請窗口指引:
- 活動資格:公務、教授、藝術、宗教、報道、高度專門職、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護理、演藝、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文化活動、短期滯在、留學、研修、家族滯在、特定活動 等
- 身分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等
各在留資格的所需文件及申請表格,請在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頁面,選擇所希望取得的在留資格,並確認相應申請表及所需文件。亦可進行網上申請(在留申請的網上手續)。
申請窗口・受理時間
- 提交地點: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亦可致電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 0570-013904 查詢)
- 受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部分手續的日期・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審查基準・標準審理期間
- 申請所涉活動非虛假,且符合入管法附表第一或第二的任一在留資格,並有充分理由認定取得在留資格為妥當。
- 標準審理期間:自在留資格取得事由發生日起60日以內(亦可能即日辦理)。
就業資格證明書
就業資格證明書係外籍人士需要證明自己可以在日本工作時所取得的證明書(參照就業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19條之2)・就業資格證明書發給申請)。
根據入管法,為便於僱主等確認就業內容,規定向有需要的外籍人士發給具體列明「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就業資格證明書。由於可否就業由在留資格等決定,即使沒有此證明書,在可以就業的情況下亦可工作。此外,禁止以未出示證明書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不利對待。
需要申請就業資格證明書發給申請的情況
例如聘用外籍人士的公司要求本人取得,以確認其是否可在日本合法工作的情況等。
①應企業要求,需要證明可在日本工作
聘用外籍人士的公司,有時會要求本人取得此證明書,以確認其是否可在日本合法工作。
②轉職時擔心新工作是否可以延長現有就業簽證
如果您想確認轉職後的工作是否屬於現有就業簽證種類所認可的工作,可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預先進行審查。
若轉職後發現該工作不符合現有就業簽證種類的許可範圍,將面臨非法就業的風險,亦可能無法延長簽證。
就業資格證明書的所需文件(概要)
工作單位及活動內容無變更的情況:就業資格證明書發給申請表、資格外活動許可書(已取得者)、在留卡、護照等。若因轉職等原因工作單位或活動內容有所變更,除上述文件外,還需提交顯示新工作單位及活動內容的相關文件。詳情請在就業資格證明書發給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確認。獲批准時手續費為2,000日圓(印花稅票),網上申請為1,600日圓。
在留期間(就職活動等特定活動的情況)
基本上為6個月,若在此期間未能找到工作,可再申請延長6個月。
已決定就職或正在創業的留學生
已決定就職的留學生
請申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人文・國際簽證、技術、醫療簽證等與職業相符的簽證。
畢業後希望在日本創業的人士
若畢業後打算自行成立公司並進行經營管理,請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同時亦需準備出資金及辦公室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