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情景

在留資格「培訓」係咩

在留資格「培訓」係指喺日本公私機構接受、從事技能等修得活動(技能實習1號及留學活動除外)所需嘅在留資格。申請例子係培訓生。

目的係為咗喺日本修得技術・技能・知識後返國,透過培養能夠貢獻本國產業發展嘅人才,為國際社會作出貢獻。此制度與技能實習制度不同,亦與留學(語言及學術修得)有所分別。

申請詳情及最新表格,請瀏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培訓』」頁面確認。

取得培訓簽證嘅條件

①唔包含實務培訓嘅情況(僅限非實務培訓)同②包含實務培訓嘅情況,申請條件有所不同。

①唔包含實務培訓嘅培訓(僅限非實務培訓)

  1. 技能等唔可以只靠重複相同工作嚟修得。
  2. 需修得喺居住地難以獲得嘅技能等。
  3. 申請人須年滿18歲,並計劃回國後從事需要所修得技能等嘅工作。
  4. 接收機構或仲介機構須採取措施,例如確保培訓生嘅回國旅費。
  5. 接收機構須製作並保存有關培訓實施情況嘅文件,自培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年。
  6. 如無法繼續培訓,接收機構應立即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報告有關事實及應對措施。
  7. 接收機構須有一名全職員工擔任培訓指導員,並在所修得技能等方面具有5年以上經驗。

除上述內容外,仲有關於不當行為、接收機構嘅經營者・管理者・培訓指導員等嘅取消資格事由嘅規定。

②包含實務培訓嘅培訓

包含實務培訓嘅培訓,僅限於被認定為公開培訓嘅情況,具體如下:

  1. 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機構或獨立行政法人自行實施嘅培訓
  2. 作為國際機構事業進行嘅培訓
  3.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國際觀光振興機構事業進行嘅培訓
  4.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國際協力機構(JICA)事業進行嘅培訓
  5.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石油開發技術中心事業進行嘅培訓
  6. 除(1)~(5)外,作為主要以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資金運營嘅事業進行嘅培訓,且接收機構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嗰陣(確保培訓生住宿・培訓設施、配置生活指導員、採取保險等保障措施、採取安全衛生措施等)
  7. 透過接收外國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全職員工進行嘅培訓(須符合上述⑥嘅附加條件)
  8. 由外國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指名嘅人員,接受本國援助・指導進行培訓,且申請人在居住地從事廣泛推廣技能等工作等,滿足所定條件嗰陣

即使進行公開培訓,非實務培訓嘅條件及關於不當行為・取消資格事由嘅規定依然適用。

在留期間

  • 一般培訓生:1年、6個月或3個月
  • 從事治療用粒子線照射裝置相關臨床修練等嘅醫師等(符合所定條件嗰陣):2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所需文件清單

視乎培訓內容及接收形式,可能需要提交以下以外嘅資料。如提交文件為外語,請附上日語譯文。喺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使用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嘅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嘅情況)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可從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下載)
  2. 相片 1張(按指定規格貼於申請書)
  3. 回郵信封 1個(普通信封填上收件地址,貼上掛號郵費郵票)
  4. 說明培訓內容・必要性・實施地點・期間・待遇嘅文件
    • 邀請理由書(說明所修得技能等、邀請經過、培訓必要性等,格式自由)1份
    • 培訓實施預定表(指定格式)1份
    • 培訓生待遇概要書(參考格式)1份
    • 如喺日本境外進行預備培訓:說明培訓內容・時間・期間・指導員等嘅資料、實施機構概要、與日本培訓關聯性嘅證明資料(入境預定日前6個月內進行1個月以上・160小時以上非實務培訓者適用)
  5. 證明回國後將從事需要所修得技能等工作嘅文件(其中1份)
    • 培訓生派遣函(由本國所屬機構製作,載明回國後職位・職種)
    • 復職預定證明書(由本國所屬機構製作,證明現時職位・職種及回國後預定復職)
  6. 證明申請人職歷嘅文件 履歷書(包含工作經歷,格式自由)1份
  7. 證明培訓指導員職歷嘅文件 培訓指導員履歷書(包含與所修得技能等相關嘅工作經歷,格式自由)1份
    ※培訓指導員=接收機構嘅全職員工,並在所修得技能等方面具有5年以上經驗者
  8. 說明派遣機構(準備機構)概要嘅資料
    • 準備機構概要書(指定格式)1份
    • 派遣機構指南或登記・登錄證明公文 1份(反映最新登記事項者)
  9. 接收機構資料
    • 接收機構概要書(包含接收機構情況、培訓事業實績等,有參考格式)1份
    • 登記事項證明書(全部歷史事項證明書)或能了解接收機構概要嘅宣傳材料等 1份
    •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按需提交
  10. 如有仲介機構
    • 仲介機構概要書(有參考格式)1份
    • 登記事項證明書或能了解仲介機構概要嘅宣傳材料等 1份
    •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按需提交
  11. 如屬治療用粒子線照射裝置臨床修練外國醫師等情況,除上述外,須提交證明申請人以所屬國家機構業務派遣嘅文件 1份

如由申請人以外的人士提交,須出示提交者嘅身份證明文件。如姓名記載與護照不同,請盡可能一併提交護照副本,以便手續順利進行。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已以「培訓」在留並希望繼續嘅情況)

  1.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2. 相片 1張(按指定規格。非中長期在留者及在留期間3個月以下更新申請者不需要)
  3. 護照及在留卡 出示
  4. 說明培訓內容等嘅文件 培訓實施預定表(指定格式)1份(提交認定證明書申請時所提交嘅副本。如有計劃變更,請以紅字標注後提交)
  5. 說明培訓進度狀況嘅文件 培訓・生活狀況等報告書(指定格式)1份

如由申請人以外的人士提交,須出示申請代辦者證明書・戶籍謄本等、提交者嘅身份證明文件。

通知:在留期間如發生所屬機構變更、居住地變更、在留卡記載事項(居住地以外)變更等情況,須辦理所定通知手續。詳情請瀏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