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報道」係根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所規定,為「根據與外國媒體機構簽訂嘅合約,從事採訪及其他新聞報道活動」而取得嘅在留資格。
適用對象包括外國媒體機構嘅記者、攝影師等,即受僱於報紙社、廣播局、通訊社、新聞電影公司及其他媒體機構嘅記者、播音員、新聞攝影師,或以自由工作者身份與外國媒體機構簽訂合約從事採訪活動嘅人士。詳情請參閱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報道』」

攝影師

可取得新聞報道簽證嘅條件

在留資格「報道」適用於從事以下活動嘅人士。

  1. 受僱於外國報紙社、通訊社、廣播局、新聞電影公司及其他媒體機構,並由該機構派遣至日本從事新聞報道活動嘅人員
  2. 以自由工作者身份活動嘅記者等,與外國媒體機構簽訂合約,為該媒體機構從事新聞報道活動嘅人士

在留資格「報道」嘅各項定義

①外國媒體機構、②合約、③採訪及其他新聞報道活動,大致解釋如下:

  1. 「外國媒體機構」係指總部設於外國,以報道為目的嘅報紙社、通訊社、廣播局、新聞電影公司等機構。
  2. 「合約」除僱用關係外,亦包括委任、委託、囑託等形式。惟必須係與特定機構持續進行嘅合約。
  3. 「採訪及其他新聞報道活動」除包括向公眾廣泛傳達社會事件嘅採訪活動外,亦涵蓋報道所需嘅拍攝、剪輯、播映等活動。具體而言,包括報紙記者、雜誌記者、專題報道撰稿人、總編輯、編輯、新聞攝影師、新聞攝影助理、電台及電視播音員、電視燈光人員等嘅活動。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由法務大臣批准授予)。

所需文件清單(概要)

根據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在留資格取得許可)及接收機構類別,所需提交文件有所不同。以下為概要。最新詳細內容、表格及確認清單,請於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報道』」確認。

接收機構類別(報道情況)

所需提交文件嘅多少,視乎申請人屬於以下哪個類別而定。

  • 類別1:受僱於已獲外務省新聞官發出外國記者登記證嘅外國媒體機構
  • 類別2:不符合上述條件嘅團體或個人(可能需要提供額外文件)

共通主要所需文件(視申請種類部分可省略)

  • 申請人所屬外國媒體機構證明其已聘用獲外務省新聞官發出外國記者登記證員工嘅文件 1份
  • 說明外國媒體機構概況(代表姓名、沿革、架構、設施、員工人數、報道業績等)的資料 1份
  • 說明申請人活動內容等的以下任一資料 1份:
    • 派遣人員:由該機構出具,載明活動內容、派遣期間、職位及報酬的文件
    • 在日本當地受僱人員: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及施行規則第5條,載明勞動條件的文件
    • 自由工作者等(非僱用合約):合約書(如合約書未載明活動內容、期間、職位及報酬,須另附該媒體機構出具載有相關資料的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首次入境日本時)

  • 回郵信封(標準尺寸・填寫收件地址・貼付簡易掛號郵票)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除上述「共通主要文件」外,另按類別提供相應文件(詳見入管廳頁面及確認清單)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其他資格轉為報道時)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16歲以下等情況下可免提)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除上述「共通主要文件」外,另按類別提供相應文件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報道身份在留期間申請更新時)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16歲以下、希望更新3個月以下在留期間等情況下可免提)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外務省新聞官發出嘅外國記者登記證副本 1份
  • 轉職後首次更新時,可能需要額外提交僱用證明、居民稅課稅(或免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載有1年總收入及納稅狀況)、在職證明書等。
  • 按類別提供其他相應文件(詳見入管廳頁面及確認清單)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在日本境內滯留者申請取得報道資格時)

  • 護照(出示)
  • 放棄日本國籍者:證明國籍嘅文件/其他:證明取得事由嘅文件(按情況各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視條件可免提)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除上述「共通主要文件」外,另按類別提供相應文件

申請時注意事項

  • 於日本發出嘅證明文件,請提交發出日起3個月以內嘅文件。
  • 以外文製作嘅文件,請附上日文譯本
  • 文件不齊全的申請,可能導致審查延誤或帶來不利影響。
  • 申請書填寫方法及所需文件詳情,亦可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TEL:0570-01390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