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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強制遣返,係指根據《入管法》規定嘅行政處分,將留喺日本嘅外國人強制送離日本。

咩係強制遣返程序

對於非法入境日本,或者超出獲准在留範圍而停留等、符合《入管法》第24條所列強制遣返事由嘅外國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會透過強制遣返將其送出日本,以防止損害日本嘅安全同利益,呢個亦都係該機關嘅重要職責之一。

當局如透過查獲等方式確認有人涉嫌違反《入管法》,會透過違反調查違反審查口頭審理等程序,除咗查明事實之外,亦會審慎處理,以充分了解外國人嘅具體情況。被決定強制遣返嘅外國人,原則上會盡快被送返其國籍國等地。

另外,違反《入管法》嘅人士之中,如符合一定要件,可透過出境命令以較簡化嘅程序出境。至於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嘅外國人,亦可以主動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申報。如果希望盡早回國,而送還所需條件(例如護照、機票等)已齊備,就有機會盡快被送返目的地。

喺強制遣返程序進行期間,仲設有監理措施(毋須收容、可喺社會中生活同時辦理程序嘅制度)、臨時釋放(基於健康、人道等理由暫時解除收容嘅制度),以及申請特別在留許可等安排。

※本頁內容係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強制遣返程序」「強制遣返程序同出境命令制度」等公開資料整理。

強制遣返事由

  1. 冇持有有效護照而進入日本嘅人,或者以未經入國審查官批准登陸日本為目的而進入日本嘅人
  2. 未經入國審查官批准而登陸日本嘅人
  3. 在留資格被撤銷嘅人
  4. 在留資格被撤銷後,已超過離境所需期間而仍然留喺日本嘅人
  5. 為咗令其他外國人不正當取得上陸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等,而偽造文件、使用偽造文件、出借文件等嘅人
  6. 喺日本在留嘅外國人之中,屬於下列情形嘅人
  7.   
          
    1. 明顯被認定為違反資格外活動禁止規定,從事經營業務活動或收取報酬活動嘅人
    2.     
    3. 未經在留期間更新或變更,而喺在留期間屆滿後繼續留喺日本嘅人(逾期居留)
    4.     
    5. 從事人口販運等行為嘅人
    6.     
    7. 因違反《護照法》而被判刑嘅人
    8.     
    9. 因違反《入管法》而被判刑嘅人
    10.     
    11. 因違反《外國人登錄法》而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嘅人
    12.     
    13. 少年而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或監禁嘅人
    14.     
    15. 因毒品犯罪而被裁定有罪嘅人
    16.     
    17. 除此之外,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超過1年有期徒刑、監禁嘅人
    18.     
    19. 從事與賣淫直接有關業務嘅人
    20.     
    21. 煽動、教唆或幫助其他外國人非法登陸或非法入境嘅人
    22.     
    23. 企圖以暴力破壞《日本國憲法》或者其下成立嘅政府,或者組成、加入策劃或主張該等行為嘅政黨等嘅人
    24.     
    25. 組成或加入下列政黨等,或者與其有密切關係嘅人
    26.       
                
      1. 以對方係公務員為理由,鼓吹對公務員施以暴行或殺傷嘅政黨等
      2.         
      3. 鼓吹非法損壞或者破壞公共設施嘅政黨等
      4.         
      5. 鼓吹妨礙或中止工廠、事業場所安全維持設施正常維護或運作嘅爭議行為之政黨等
      6.       
        
  8. 為達成上述政黨等目的,而製作、散發或展示文書圖畫嘅人
  9. 被法務大臣認定有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行為嘅人
  10. 以短期逗留在留資格停留喺日本,而因與喺日本舉行嘅國際競技等嘅過程或結果有關,或者以妨礙其順利進行為目的,喺會場等地方非法殺傷他人、施以暴行、作出威脅,或者損壞建築物及其他物件嘅人
  11. 違反假上陸許可條件嘅人
  12. 屬於上陸拒否事由並接獲退去命令,但冇即時離境嘅人
  13. 獲准寄港地上陸等,但喺許可期間屆滿後仍然留喺日本嘅人
  14. 多次乘員上陸許可被撤銷,而已超過離境所需期間但仍然留喺日本嘅人
  15. 脫離日本國籍嘅人,或者喺日本出生嘅外國人等,未取得在留資格而自脫離國籍或出生之日起超過60日仍然留喺日本嘅人
  16. 接獲出境命令,但過咗出境期限後仍然留喺日本嘅人
  17. 因違反出境命令附帶條件而令出境命令被撤銷嘅人
  18. 難民認定被撤銷嘅人

強制遣返程序

強制遣返程序一般會按以下流程進行:違反調查→收容→審查→口頭審理→提出異議→發出強制遣返令書→執行強制遣返令書。以下作簡要說明。

強制遣返程序流程

  1. 違反調查

  2. 收容

  3. 審查

  4. 口頭審理

  5. 提出異議

  6. 發出強制遣返令書

  7. 執行強制遣返令書

違反調查

違反調查係由入國警備官就當事人是否存在強制遣返事由而進行嘅調查,可以對嫌疑人及證人進行訊問,並可依據地方裁判所或者簡易裁判所法官發出嘅令狀,進行搜查及扣押。

收容

如果入國警備官有足夠理由懷疑嫌疑人符合強制遣返事由,而該外國人又唔屬於出境命令對象,便會向主任審查官申請發出收容令書。主任審查官批准並發出收容令書後,可以向嫌疑人出示收容令書,並將其收容於收容場等設施。收容期間原則上唔超過30日,但如有不得已理由,可延長最多30日。

即使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如當事人有返國意願,並自行到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等出頭,而且有能力以自己資金返國,只要唔涉及《入管法》以外嘅刑事犯罪嫌疑,亦有可能唔會被拘束身體,而係喺住所接受調查。

審查

入國警備官會喺嫌疑人被收容後48小時內,連同筆錄及證據物一併移交予入國審查官。接收案件嘅入國審查官會詳細審查有關筆錄及證據物,並向嫌疑人了解情況,以審查其是否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如審查結果認定唔存在強制遣返事由,嫌疑人會即時獲釋。

如認定屬於出境命令對象,程序會轉入出境命令手續,嫌疑人一經接獲出境命令就會即時獲釋。如認定嫌疑人屬於強制遣返對象,當局會告知其認定內容及享有口頭審理權利。如嫌疑人接受該認定,主任審查官便會發出強制遣返令書。

口頭審理

如果嫌疑人對認定有異議,可喺收到認定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特別審理官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特別審理官會詳細審閱相關文件,並聽取嫌疑人陳述,以進行口頭審理,判斷入國審查官嘅認定有冇錯誤。如判定認定有誤,且唔存在強制遣返事由,嫌疑人會即時獲釋。

如判定屬於出境命令對象,程序會轉入出境命令手續,嫌疑人喺收到出境命令後會即時獲釋。如判定入國審查官認定其屬於強制遣返對象並無錯誤,當局會通知其有關結果及提出異議嘅權利。如嫌疑人接受判定,主任審查官便會發出強制遣返令書。

提出異議

如果嫌疑人對判定有異議,可以喺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法務大臣,或者受其授權嘅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會審查相關文件,並以書面方式判斷異議是否有理由。

如異議有理由,並裁定唔存在強制遣返事由,嫌疑人會獲釋。如裁定屬於出境命令對象,程序會轉入出境命令手續,嫌疑人喺收到出境命令後會獲釋。如異議冇理由,且裁定唔批准特別在留許可,主任審查官便會發出強制遣返令書。即使異議冇理由,但如屬已獲永久居留許可、曾以日本國民身份喺日本有戶籍、屬人口販運受害者等,法務大臣等如認為有特別值得批准在留嘅情況,亦可特別批准其在留,並即時將其放免。

執行強制遣返令書

由主任審查官發出嘅強制遣返令書,會由入國警備官執行。接獲強制遣返令書嘅人,經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或者主任審查官批准後,亦可以自費離開日本。被強制遣返嘅人士會被送返本國。

如當事人可以自行負擔強制遣返費用,或者可以接受差入等支援,即使身體被拘束,通常亦可喺10日至14日左右出境;相反,如無法自行負擔,有機會由國家預算支付送還費用,令收容時間變得較長。

申請要件(同強制遣返程序有關嘅主要制度)

特別在留許可申請

  • 手續對象: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條)嘅外國人
  • 受理期間:由根據收容令書被收容時起(包括已獲臨時釋放者),或者自被置於監理措施時起,直至發出強制遣返令書為止
  • 法務大臣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可以特別批准在留(《入管法》第50條)。
    已獲永久居留許可/曾作為日本國民而喺日本有戶籍/因人口販運等而受他人控制並喺日本在留/已獲難民認定或補完保護對象者認定/其他法務大臣認為有特別需要批准在留嘅情況

臨時釋放許可申請

  • 手續對象:因收容令書或強制遣返令書而被收容嘅外國人
  • 許可要件:基於健康、人道或其他類似理由,認為暫時解除收容屬適當情況。亦即需要有足以認定毋須透過監理措施,而可暫時解除收容嘅合理理由。
  • 可申請者:被收容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並需要決定身元保證人。

監理措施決定申請

  • 手續對象:因收容令書或強制遣返令書而被收容嘅外國人(包括已獲臨時釋放者)
  • 發出強制遣返令書前嘅要件:由主任審查官綜合考慮逃走、湮滅證據風險程度、收容所造成不利益程度等,認為毋須收容而推進程序亦屬適當,並且可以選定監理人。
  • 發出強制遣返令書後嘅要件:由主任審查官綜合考慮逃走、非法就業風險程度、收容所造成不利益程度等,認為直至可以送還前毋須收容亦屬適當,並且可以選定監理人。
  • 監理人會由主任審查官喺親屬、熟人、前僱主、支援者、律師、行政書士等已理解並同意承擔責任嘅人士之中選定。

口頭審理・提出異議

  • 口頭審理:如入國審查官認定嫌疑人屬於強制遣返對象,而嫌疑人主張該認定有誤,可於收到認定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特別審理官申請口頭審理。
  • 提出異議:如對特別審理官嘅判定有異議,可於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主任審查官提交載有不服理由嘅書面,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

所需文件一覽(與強制遣返程序有關嘅申請)

特別在留許可申請

書類名稱備註
特別在留許可申請書1份(每人1份),毋須手續費。
在留卡副本已獲永久居留許可時
除籍謄本、除籍證明書等曾作為日本國民而喺日本有戶籍時
陳述書(任意格式)因人口販運等而受他人支配並喺日本在留時
難民認定書或補完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副本已獲難民或補完保護對象者認定時
證明相關情況嘅資料其他法務大臣認為有特別需要批准在留嘅情況時

※如資料以外語製作,有可能需要一併提交譯文。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特別在留許可申請」

臨時釋放許可申請

書類名稱備註
臨時釋放許可申請書1份
身元保證書由身元保證人填寫
誓約書由被收容外國人及身元保證人各提交1份
證明申請臨時釋放理由嘅資料用以說明健康、人道等理由
關於身元保證人嘅資料身份證明、收入、聯絡方式等

※如需申請延長臨時釋放期間、更改指定住居、擴大行動範圍等,各自都需要另備申請書及說明理由嘅資料,並毋須手續費。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有關臨時釋放嘅各項申請」

監理措施決定申請

書類名稱備註
監理措施決定申請書填寫所需事項
監理人承諾書兼誓約書由擬擔任監理人者填寫
證明監理人身份等資料例如駕駛執照、在留卡等
證明收入、資產嘅資料存摺副本、居民稅課稅・納稅證明書等(由申請人提交)
證明住居嘅資料例如租賃契約副本等
證明申請監理措施決定理由嘅資料其他按官署指示補充提交

※有可能被要求作為條件繳納保證金,並毋須手續費。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有關監理措施嘅各項申請」

以上各項申請,提交地點均為當事外國人被收容所在,或者負責臨時釋放、監理措施事務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受理時間等會因官署而異,請向最近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