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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係《出入境管理法》規定嘅行政處罰,將留喺日本嘅鬼佬強行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嘅理由

  1. 嗰啲冇有效護照進入日本嘅人,或那些未經移民官員許可而打算登陸日本嘅人。
  2. 未經移民官員許可而登陸日本嘅人
  3. 喺留資格被撤銷嘅人
  4. 在留資格被撤銷,離開日本所需緊嘅期限後留喺日本嘅人
  5. 偽造文件等嘅人,使用偽造嘅文件、貸款等,以非法獲得登陸許可、更改居留身份、更新居留期限等畀其他外國人。
  6. 居住喺日本嘅鬼佬,名單如下
  7.   
          
    1. 被明確認定為違反禁止喺留資格以外嘅活動而經營業務或收取報酬嘅人。
    2.     
    3. 在留期限屆滿後居住在日本而未獲得續簽或更改在留期限(逾期居留)的人
    4.     
    5. 從事人口販運等嘅人
    6.     
    7. 因違反《護照法》而被判刑嘅人
    8.     
    9. 因違反《移民管理法》而被判刑嘅人
    10.     
    11. 因違反外國人登記法嘅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嘅人
    12.     
    13. 被判處有期徒刑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嘅未成年人。
    14.     
    15. 被判犯有毒品罪嘅人
    16.     
    17. 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一年以上監禁嘅人。
    18.     
    19. 從事與賣淫直接相關嘅工作嘅人
    20.     
    21. 煽動、煽動或協助其他外國人非法登陸或入境嘅人。
    22.     
    23. 意圖以暴力破壞日本憲法或根據日本憲法成立嘅政府嘅人,或組建或加入計劃或主張破壞嘅政黨等嘅人。
    24.     
    25. 組建或加入以下任何政黨等,或與之有密切關係嘅人。
    26.       
                
      1. 鼓勵人們毆打或殺害公職人員嘅政黨,因為佢哋係公職人員。
      2.         
      3. 慫恿非法破壞或毀壞公共設施嘅政黨
      4.         
      5. 鼓勵暫停或阻礙工廠和工作場所安全維護設施正常維護或運行嘅工業行動嘅政黨。
      6.       
        
  8. 為實現上述政黨等嘅目的而製作、派或展示文件同圖紙嘅人
  9. 被法務大臣認定為有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嘅行為嘅人
  10. 持有喺留資格短期居留嘅人,喺日本舉行嘅國際比賽等嘅路線或結果中,或以阻住其順利進行為目的,在會場非法殺害或傷害他人、毆打他人、威脅他人或損壞建築物或其他人
  11. 違反臨時登陸許可條件嘅人
  12. 因拒絕降落嘅理由而被勒令離開,並且冇即刻離開嘅人
  13. 獲得停靠港登陸許可並喺許可期過後留喺日本嘅人
  14. 被撤銷多名機組人員登陸許可並喺離開日本所需嘅期限後留喺日本嘅人
  15. 放棄日本國籍嘅人或喺日本出生嘅鬼佬,自放棄國籍或出生之日起60天後留喺日本,而冇獲得居留身份
  16. 嗰啲收到離開日本嘅命令並喺離開期限過後仍留喺日本嘅人
  17. 因違反離境令所附條件而被撤銷離境令嘅人
  18. 難民地位被撤銷嘅人

遞解出境程序

驅逐出境程序因違反規定而受到調查→膳宿→回顧→口頭聽證會→異議→簽發遞解出境令→佢係喺執行驅逐令嘅流程中進行嘅。概述如下。

遞解出境程序嘅流程

  1. 違規調查

  2. 膳宿

  3. 回顧

  4. 口頭聽證會

  5. 異議

  6. 簽發遞解出境令

  7. 遞解出境令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