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簽證(在留資格「研究」)係指根據與日本公私機關簽訂嘅合同,從事研究業務活動嘅在留資格。除入管法別表第一「教授」項目所列活動(主要係喺大學等從事教育・研究嘅活動)外,政府相關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公益法人・民間企業等嘅研究人員均適用此資格。

液體研究實驗

取得研究簽證嘅條件

學歷・職業經歷等

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大學(不包括短期大學)畢業。
  2. 接受相當或高於大學(不包括短期大學)畢業程度嘅教育後,須持有所從事研究領域嘅碩士學位,或具備3年以上嘅研究經驗(包括研究院・大學期間嘅研究期間)。
  3. 完成日本專門學校嘅專業課程,並持有該領域相關嘅碩士學位或具備3年以上嘅研究經驗。
  4. 在所從事嘅研究領域具備10年以上嘅研究經驗

如係外國法人日本分支機構等出向嘅情況,可能需要提交證明出向原與日本方面存在資本關係及在日本設有事業所嘅相關資料。

薪酬金額

必須達到或高於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所獲得嘅薪酬金額(同等或以上)。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3個月中任一(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個別指定)。

關於接收機構(所屬機構)

可接收研究在留資格持有者嘅機構,依法限定於特定團體。主要例子如下:

  • 符合一定條件嘅企業等(獲得認定等嘅企業)
  • 創新企業(高度專業職省令特別加算對象)
  • 法人稅法別表第1嘅公共法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認可嘅公益法人
  • 特殊法人・認可法人、獨立行政法人
  • 日本或外國嘅國家・地方公共團體
  • 從事保險業嘅相互公司、在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嘅企業等

提交文件因接收機構屬於「類別1至4」中嘅哪一類而有所不同。類別越高,附件越簡化。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研究』」

所需文件一覽(概要)

申請種類(新規入境・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及接收機構類別不同,所需文件亦有所不同。以下為主要文件概要。最新詳情請務必在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由海外首次入境日本嘅情況)

  • 共同:接收機構屬於上述機構之一嘅證明文件(依類別提交相應証明文件)
  • 申請人(研究人員)嘅經歷:
    • 列明相關職務機構・活動內容・期間嘅履歷表 1份
    • 證明研究經驗期間嘅文件,或大學等畢業証明書(或同等以上教育・高度專業士証明)1份
    • 如係外國法人出向,則需提交明確資本關係・在日本設有事業所嘅相關資料
  • 類別1・2原則上以上述文件即可;類別3・4則可能需要提交無法提供法定帳冊合計表嘅理由說明文件等。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其他資格變更為「研究」嘅情況)

  • 依接收機構類別提交相應証明文件(同上)
  • 申請人學歷・職歷等証明文件(履歷表、研究經驗或畢業証明書等)
  • 如由「留學」變更,類別2等情況可能需要提交有關省略提交文件嘅說明書等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繼續持有「研究」資格嘅情況)

  • 依接收機構類別提交相應証明文件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証明書及納稅証明書(記載1年總收入・納稅狀況)各1份
  • 如以派遣合同就勞,則需提交明確派遣地活動內容嘅資料(勞動條件通知書等)
  • 類別3・4轉職後首次更新時,可能需要額外提交決算文件・業務內容資料・說明勞動條件嘅文件等。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日本在留中人士取得「研究」資格嘅情況)

  • 依接收機構類別提交相應証明文件
  • 申請人學歷・職歷等証明文件(履歷表、研究經驗或畢業証明書等)

注意:外語書寫嘅文件請附上日語翻譯。在日本發出嘅証明書請使用發出日起3個月內嘅文件。如申請人以外嘅人代為提交,需出示提交者身分証明文件。詳情亦可致電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中心(TEL:0570-01390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