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技能實習」係根據外籍人士技能實習制度,由喺日本嘅企業・機構修得技能等嘅活動(接受講習及從事與技能等相關業務嘅活動),或從事需要所修得技能等業務嘅活動嘅人士所取得嘅在留資格。
接收方式分為企業獨立型(甲)同團體監理型(乙)兩種,技能實習按階段進行,分為第1號(第一年・講習+實習)→第2號(第2・3年)→第3號(第4・5年)。

技能實習嘅分類與在留期間(根據出入境在留管理廳)

根據依技能實習法第8條第1項獲認定之技能實習計劃嘅各項活動,在留資格劃分如下。

對應活動對應範例在留期間
技能實習第1號甲根據第1號企業獨立型技能實習計劃,接受講習及從事與技能等相關業務嘅活動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期間(不超過1年)
技能實習第1號乙根據第1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計劃,接受講習及從事與技能等相關業務嘅活動同上
技能實習第2號甲根據第2號企業獨立型技能實習計劃,從事需要技能等業務嘅活動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期間(不超過2年)
技能實習第2號乙根據第2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計劃,從事需要技能等業務嘅活動同上
技能實習第3號甲根據第3號企業獨立型技能實習計劃,從事需要技能等業務嘅活動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期間(不超過2年)
技能實習第3號乙根據第3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計劃,從事需要技能等業務嘅活動同上

出處:在留資格「技能實習」|出入境在留管理廳

工廠職員

企業獨立型係指海外企業嘅全職職員以技能實習生身份被日本企業直接接收嘅情況。每20名全職職員可接收1名實習生。
團體監理型係指由商工會議所・商工會、中小企業團體、職業訓練法人、農協・漁協、公益法人等監理機構負責監督實習實施機構嘅方式。實習實施機構全職職員50名以下可接收3名,100名以下可接收6名,200名以下可接收10名,300名以下可接收15名。

可取得技能實習簽證(企業獨立型接收)嘅條件

企業獨立型可接收嘅技能實習生範圍

可喺企業獨立型接收嘅技能實習生範圍,係與日本企業等具有以下任一關係嘅外國事業所職員。

  1. 日本企業等喺外國設有嘅事業所
  2. 與日本企業等持續1年以上國際交易實績,或過去1年間有10億日圓以上國際交易實績嘅機構
  3. 與日本企業等有國際業務合作等業務關係嘅機構,由法務大臣以公告指定。

技能實習生嘅要求

  1. 係海外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合資企業嘅職員,由該事業所調任或借調者。
  2. 所修得嘅技能等並非單純作業。
  3. 年滿18歲,且計劃回國後從事可活用喺日本所修得技能等嘅工作。
  4. 係修得喺本國難以取得嘅技能等。
  5. 具有與計劃喺日本接受嘅技能實習相同種類業務嘅工作經驗。
  6. 技能實習生不得被派遣機構或實習實施機構等徵收保證金等。此外,不得訂立規定未履行勞動合約違約金嘅合約等。

實習實施機構嘅要求

以下科目嘅講習須於預計活動時間嘅六分之一以上時間內進行。

  1. 日語
  2. 有關日本日常生活嘅知識
  3. 《出入境管理法》、《勞動基準法》等為技能實習生提供法律保護所需嘅資訊
  4. 有助於順利修得技能等嘅知識

除上述要求外,仲有其他與實習實施機構相關嘅要求,例如配置技能實習指導員同生活指導員、製作技能實習日誌、技能實習生嘅報酬、宿舍保障及工傷保險等保障措施。

可取得技能實習簽證(團體監理型接收)嘅條件

可進行團體監理型接收嘅機構

  1. 商工會議所或商工會
  2. 中小企業團體
  3. 職業訓練法人
  4. 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
  5. 公益社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
  6. 法務大臣以公告指定嘅監理機構

技能實習生嘅要求

  1. 所修得嘅技能等並非單純作業。
  2. 須年滿18歲,且計劃回國後從事可活用喺日本所修得技能等嘅工作。
  3. 係修得喺本國難以取得嘅技能等。
  4. 已獲本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等推薦。
  5. 具有與計劃喺日本接受嘅技能實習相同種類業務嘅工作經驗。
  6. 實習生不得被派遣機構、監理機構、實習實施機構等徵收保證金等。此外,不得訂立規定未履行勞動合約違約金嘅合約等。

監理機構嘅要求

  1. 技能實習係喺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等嘅資金及其他支援與指導下進行。
  2. 至少每3個月由幹部對實習實施機構進行一次審計等。
  3. 確保技能實習生嘅諮詢體制。
  4. 妥善制定技能實習第1號嘅技能實習計劃。
  5. 技能實習第1號期間,幹部及職員每月至少一次對實習實施機構進行訪問指導。
  6. 技能實習生入國後,立即就以下科目進行講習(課堂講習,包含參觀)。「技能實習第1號乙」預計活動時間嘅六分之一以上(如海外已進行1個月以上且160小時以上嘅事前講習,則為十二分之一以上)。甲 日語 乙 有關日本日常生活嘅知識 丙 《出入境管理法》、《勞動基準法》等為技能實習生提供法律保護所需嘅資訊 丁 有助於順利修得技能等嘅知識 此外,上述丙嘅講義須由具有專業知識嘅外部講師主講。
  7. 此外,仲須滿足監理費用透明化、技能實習無法繼續時嘅應對、回國旅費及技能實習生宿舍保障、工傷保險等保障措施、幹部等相關失格事由等要求。

實習實施機構嘅要求

  1. 須配置技能實習指導員及生活指導員。
  2. 製作技能實習日誌並備妥,技能實習結束後至少保存1年。
  3. 技能實習生嘅報酬須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同等或以上。
  4. 此外,仲有確保技能實習生宿舍、工傷保險等保障措施、管理人員等相關失格事由等要求。

在留期間

技能實習第1號:1年、6個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期間(不超過1年)。
技能實習第2號・第3號:法務大臣個別指定之期間(不超過2年)。

關於技能實習在留資格嘅主要申請及所需文件一覽

根據申請種類,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審查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外語文件請附上日語譯本。喺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者。

※ 詳細及最新資訊請參閱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技能實習』」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新以技能實習在留資格入境日本嘅情況(實習生仍在海外時,入境前提出嘅申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標準尺寸,列明收件地址・貼上掛號郵資) 1份
  • 依技能實習法第8條第1項獲認定之技能實習計劃相關技能實習計劃認定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 1份(按所申請在留資格區分)

※ 如非申請人本人提交,須出示提交者身份證明文件。如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護照姓名表記不同,申請時提交護照副本可令手續更順暢。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技能實習第1號→第2號、第2號→第3號)

已在日本在留者,將在留資格由技能實習第1號變更為第2號,或由第2號變更為第3號時嘅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
  • 護照及在留卡 須出示
  • 技能實習計劃相關技能實習計劃認定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 1份(按所申請區分)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全年總收入及納稅情況) 各1份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以技能實習在留資格在留者,繼續同一在留資格活動時嘅申請。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
  • 護照及在留卡 須出示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全年總收入及納稅情況) 各1份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已在日本在留者,希望新取得技能實習在留資格時嘅申請。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相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
  • 已放棄日本國籍者:證明國籍之文件/其他人士:證明需取得資格事由之文件 1份
  • 護照 須出示
  • 技能實習計劃相關技能實習計劃認定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 1份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全年總收入及納稅情況) 各1份

※ 住民稅・納稅證明書由1月1日現在住址所在市區町村政府發行。如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兩者均記載全年總收入及納稅情況,有時可選提其中一份即可。如剛入境不久或因遷居等無法取得,請向最近嘅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