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難民認定係指,因為喺母國有可能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所屬特定社會群體或者政治意見而受到迫害,而且無法獲得(或者本人認為無法獲得)母國保護嘅人士,喺身處日本期間申請獲認定為「難民」嘅手續。申請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審查;一旦獲認定,便會獲授穩定嘅在留資格。另外,為咗保護戰亂避難民等人士,針對「補充保護對象者」嘅認定制度亦已由2023年12月起實施。
可以成為難民認定對象嘅人士
以下人士有可能屬於難民認定對象。
- 難民公約所指嘅難民:因為種族、宗教、國籍、作為特定社會群體成員,或者政治意見,而有可能受到迫害,並基於充分理由產生恐懼,身處國籍國以外,而且無法或唔希望接受該國保護嘅人士。
- 補充保護對象者:雖然唔屬於上述「五個理由」,但如果返回本國,有可能面對死刑、酷刑或者其他非人道對待嘅人士(例如戰亂避難民)。呢個制度係為咗保護因難民公約以外原因而需要保護嘅人士。
申請流程同在留資格
申請難民認定(或者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時,需要親身前往管轄住所地嘅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自己屬於難民(或者補充保護對象者)嘅資料,並出示或提交護照、旅行證件等文件。申請人需要自行作出舉證。
喺申請期間以及等候審查結果期間,在留處理大致如下。
- 冇在留資格嘅人士(例如非法滯留):如符合一定要件,可獲批「臨時逗留許可」,原則上可合法留喺日本6個月,期間驅逐程序會暫時停止。期限可透過續期申請延長。
- 已經持有在留資格嘅人士:有機會可以將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6個月)」。如果審查未完成,就需要辦理更新。
※根據2024年入管法修正,對於第3次或之後提出嘅難民認定申請,未必會停止驅逐程序嘅執行。
獲認定後嘅在留資格
獲認定為難民嘅人士,或者獲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嘅人士,原則上都會獲授在留資格「定住者」。另外,基於人道考慮而獲批「定住者」嘅情況亦有可能出現。呢類在留資格都係為咗讓當事人可以喺日本穩定生活同工作。
獲得難民認定後嘅主要好處
一旦獲認定為難民,主要有以下優點。
① 放寬永住許可要件
申請永住許可時,通常需要具備「足以獨立維持生計嘅資產或者技能」,但對於難民認定者(以及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者),即使未完全符合呢項要求,亦有可能由法務大臣按裁量批出永住許可。
② 獲發難民旅行證明書
由於難民好多時都冇辦法持有護照,所以會改為獲發「難民旅行證明書」。只要喺有效期內,就可以憑呢份證明書多次離開同再次入境日本(補充保護對象者則唔會獲發難民旅行證明書,而係適用再入國許可)。
③ 享有基於《難民公約》嘅權利
例如國民年金、兒童扶養津貼、福利津貼等社會保障權利,喺某啲情況下可以同日本國民一樣使用。
咩係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
日本一直根據《難民公約》,對於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政治意見呢五個理由而有可能受到迫害嘅人士,以「難民」身份作出保護。不過,亦有一啲人士雖然唔符合呢五個理由,但如果返回本國,就有可能面對生命危險、酷刑、非人道對待、因武裝衝突造成嘅無差別暴力等嚴重危害(例如戰亂避難民)。
為咗確實保護呢啲「雖然唔屬於公約難民,但同樣需要保護嘅人士」,日本自2023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呢個制度係對難民公約保護作出「補充」;一旦獲認定,就會獲授在留資格「定住者」,從而可以喺日本穩定生活同工作。
補充保護制度嘅重點
- 雖然唔符合難民公約所列「五個迫害理由」,但根據國際人權法(例如《禁止酷刑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如果遣返後有可能遭受重大危害,便屬於應受保護對象。
- 呢個制度唔係單靠「人道考慮」嘅裁量,而係以法律程序為基礎進行審查同認定。
- 獲認定後,與難民一樣,可獲授定住者身份、享有放寬永住許可要件,以及有機會參加定住支援計劃等安排。
難民認定同補充保護嘅比較
兩個制度都係為咗保護「返去母國會有危險嘅人士」而設。以下以表格整理主要分別。
| 比較項目 | 難民認定 | 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 |
|---|---|---|
| 保護理由 | 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政治意見其中之一,而有可能遭受迫害 | 基於上述五項以外嘅理由,而有可能遭受生命危險、酷刑、非人道對待、無差別暴力等重大危害(例如戰亂避難民) |
| 法律依據 | 《難民公約》及《難民地位議定書》 | 入管法上嘅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2023年12月起) |
| 獲認定後嘅在留資格 | 原則上為「定住者」 | 原則上都係「定住者」(同難民一樣) |
| 永住許可 | 即使冇「足以獨立維持生計嘅資產或技能」,亦有可能透過裁量獲批永住許可 | 同樣屬於放寬要件嘅適用對象 |
| 出境・再入境 | 可以獲發難民旅行證明書 | 唔適用難民旅行證明書,改為透過再入國許可書出境同再入境 |
| 定住支援計劃 | 有可能參加 | 如有需要,亦有可能參加 |
| 申請・審查 | 提出難民認定申請,並有臨時逗留許可要件 | 提出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申請,並有臨時逗留許可要件(程序基本與難民相同) |
| 審查請求 | 收到不認定通知後7日內可提出審查請求 | 同樣可於7日內提出審查請求 |
簡單嚟講,重點係「點解需要保護」呢個原因,係咪符合難民公約所列五個理由。符合就屬於難民認定;唔符合但仍然有重大危害風險,就可能屬於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無論屬於邊一種,一旦獲認定,都會獲授在留資格「定住者」,為喺日本穩定生活建立基礎。
關於獲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嘅人士
獲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嘅人士,原則上同樣會獲授在留資格「定住者」,並可享有放寬永住許可要件,以及有機會參加定住支援計劃等,獲得與難民相近嘅保護。不過,唔會獲發難民旅行證明書,如需出境同再入境,就要事先取得再入國許可書並依照該許可辦理。
喺獲批臨時逗留許可期間,住居同活動範圍會受到限制,亦有義務回應難民調查官要求出頭。獲認定之後,會獲發「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喺各種手續需要證明身份時出示。
參考資料(官方・參考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