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簽證(在留資格「興行」)係從事戲劇、技藝、演奏、體育等演藝相關活動,或廣播、電影、攝影、錄音等藝能活動嘅外國人所需申請嘅在留資格。適用對象包括歌手、舞蹈員、演員、音樂家、模特兒、格鬥家、藝人、演奏者、職業運動員等。

在留資格「興行」可從事嘅活動
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符合本在留資格嘅活動如下:
- 戲劇、技藝、演奏、體育等演藝相關活動(不包括經營・管理)
- 其他藝能活動
適用例:演員、歌手、舞蹈員、職業運動員等。
※在留資格「興行」相關省令等已於令和5年(2023年)8月1日修訂實施。所需提交文件因在日本從事活動嘅種類而異。
活動種類與基準(戲劇・技藝・歌謠・舞蹈・演奏演藝活動嘅情況)
從事戲劇、技藝、歌謠、舞蹈或演奏演藝活動時,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基準1號甲:根據與日本公私機構簽訂嘅合約,喺風俗營業等適正化法第2條第1項第1號至第3號所列營業場所以外嘅設施從事(例如:演唱會場地、音樂廳等非風俗營業適用設施)。
- 基準1號乙: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活動:
- 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特殊法人主辦嘅演藝活動,或喺學校教育法規定嘅學校・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內舉行者
- 以促進文化交流為目的,由獲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援助所設立嘅日本公私機構主辦者
- 以外國風情・文化為主題招徠觀光客,長期由外國人演出,且佔地面積達10萬㎡以上嘅設施內舉行者
- 喺不向觀眾有償提供飲食、不接待客人嘅設施(限由非以營利為目的嘅機構營運者,或觀眾席容量達100人以上者)舉行者
- 該演藝活動每日報酬達50萬日圓以上,且在日本滯在期間不超過30日者
- 基準1號丙:不符合上述(1)(2)任一條件者(請另行於法務省相關頁面確認所需文件)。
此外,從事藝能活動(商品・事業宣傳、廣播節目・電影製作、商業攝影、商業錄音・錄影)或體育等演藝活動時,各有相應基準及所需文件。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興行』」。
在留期間
3年、1年、6個月、3個月或30日
所需文件一覽(目安)
提交文件因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及活動基準(1號甲・1號乙・1號丙等)而有所不同。以下僅供參考。最新一覽請務必至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頁面確認。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由海外首次來日者)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1份)
- 相片(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貼附掛號郵票)
- 申請人經歷書及證明活動相關經歷嘅文件
- 邀請機構(合約機構)相關資料:法人登記證明書、最近期決算書副本、員工名冊及其他說明概況嘅資料
- 演藝場所概況說明資料:營業許可書副本、場所平面圖、場所相片(觀眾席・後台・外觀等)
- 演藝合約書副本(如包含演藝合約書、承攬合約書、使用承諾書等)
- 證明申請人在日本活動內容・期間・職位・報酬嘅文件(聘用合約書、出演承諾書等副本)
- 其他參考資料:滯在日程表、演藝日程表、廣告・宣傳單等
※基準1號甲情況下,須另行提交場所非風俗營業法適用設施嘅聲明書、合約機構經營者・常駐員工相關聲明書等追加文件。所需文件因基準而異。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現居日本並申請更改為演藝簽證者)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1份)
- 相片(1張・指定規格)※16歲以下等情況可能不需要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申請人經歷書及證明活動相關經歷嘅文件
- 邀請機構相關資料(法人登記證明書、決算書、員工名冊等)
- 演藝場所概況說明資料
- 演藝合約書副本
- 證明活動內容・期間・職位・報酬嘅文件
- 其他參考資料(滯在日程表、演藝日程表、廣告・宣傳單等)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持演藝簽證在留者申請更新)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1份)
- 相片(1張・指定規格)※視情況可能不需要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證明活動內容・期間嘅文件(在職證明書、聘用合約書副本等)
- 演藝合約書副本
- 住民稅課稅(或免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記載1年總收入及納稅狀況者)各1份
- 如演出場所等自上次申請後有變更,須提交變更後場所概況說明資料
- 活動日程表(1份)
注意事項:在日本發行嘅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以內者。外語文件請附上日語譯文。如提交文件不齊全,可能導致審查延誤或對申請造成不利影響。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興行』(基準1號乙)」・基準1號甲・修訂概要(令和5年8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