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日本居住嘅簽證

獲批永久居留資格嘅在留資格。在留期限冇上限,亦唔需要更新,亦冇就業限制。國籍仍保持原本國籍。

由法務大臣考慮特殊情況,指定一定在留期限並允許居住嘅在留資格。適用對象包括第三代日裔・第二/三代日裔配偶者、第三國定居難民、留華日僑等。

日本人配偶者、日本人子女、特別養子所申請嘅在留資格。於跨國婚姻並希望居住日本時申請。

永久居民・特別永久居民嘅配偶者,或在日本出生並持續在留嘅子女所申請嘅在留資格。

喺日本就業或留學嘅外國人所撫養嘅配偶者或子女,一同喺日本生活嘅在留資格。

由法務大臣個別指定活動嘅在留資格。包括家庭傭工、EPA護士・護理福祉士候選人、大學畢業後就業活動、接父母來日、外籍創業者等,各類型有不同要求。

以觀光・療養為目的可進行長期滯在嘅在留資格(特定活動40號・41號)。符合一定資產等要求者,最長可滯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