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養係指跨越國界,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成立親子關係之制度。實務上包含:日本人收養外籍子女、與外籍配偶之繼子女成立收養、由外籍配偶與日本人之子女成立收養等,態樣相當多元。以下依國際收養與日本在留資格(簽證)之關係,參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之處理方針與實務,以平易文字整理說明。

國際收養可取得之在留資格(簡要整理)

外國籍之養子女欲與您同住於日本時,依收養類型養子女年齡不同,應爭取之在留資格亦隨之改變。

  • 特別收養之養子女 → 得為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之對象(與婚生子女相同之處理)
  • 普通收養且養子女未滿六歲 → 得為在留資格「定住者」之對象(告示所定「未滿六歲之養子」)
  • 普通收養而養子女已滿六歲等情形 → 須個別判斷應選擇之在留資格並接受審查(亦可能一併考量「家族滯在」等)

就「定住者(未滿六歲之養子)」之要件而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規定扶養人(養父母)須為日本國民、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之任一。

日本收養制度之兩大類型

日本法制上,收養分為普通收養特別收養兩種。兩者在在留資格之適用上並不相同,故應先釐清個案屬於何種類型。

普通收養
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仍然存續,同時與養父母亦成立親子關係。子女年幼時,原則上須經家庭法院許可。國際收養而養子女未滿六歲者,得符合定住者簽證(「受日本人等扶養之未滿六歲養子」)之對象。
特別收養
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依法終止,在法律上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同等對待。原則上養子女須未滿十五歲,養父母須為夫妻,且其中一方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並經至少六個月之監護後,始得聲請家庭法院裁定許可。特別收養成立後之養子女,得依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提出申請,與婚生子女相同。

定住者簽證(未滿六歲之養子)之審查重點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受下列任一身分者扶養而生活之未滿六歲養子,有符合在留資格「定住者」之可能。

  • 日本國民
  • 永住者
  • 定住者(例如在留期間為一年以上者等)
  • 特別永住者

審查時將重視收養之真實性(非偽裝身分關係)、實質扶養關係,以及養父母之生活基礎(收入、住居等)。視情形須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或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以取得入境與在留許可。

國際收養之法律適用(準據法)

國際收養案件中,應適用何國法律經常成為爭點。

  • 原則:適用將成為養父母者之本國法(養父母國家之法律)。
  • 若養子女之本國法就保護養子女設有要件,亦須一併符合。
  • 外籍養父母與日本人之子女成立收養時,原則上適用養父母之本國法;該國若採住所地法主義,亦可能有適用日本法之情形。
  • 日本國民與外籍子女成立收養時,基本上適用日本法;惟養子女之本國法若要求許可等程序,仍須依法辦理。

不論何種態樣,若養子女出身國之法律設有保護要件,即應予以遵守。

依態樣分類之整理

  • 日本國民與外籍配偶之繼子女成立收養:以日本法為基本架構。未滿六歲者得考量定住者;特別收養成立者得考量「日本人配偶者等」。養子女之本國法若要求許可,應併同辦理。
  • 外籍配偶與日本國民之子女成立收養:原則上適用養父母之本國法。該國若採住所地法而指向日本,亦可能有適用日本法之情形。在留資格部分,若子女具有日本國籍等,則須另案檢討。
  • 日本夫妻收養外籍未成年子女:以日本法為基本架構。未滿六歲者得為定住者;特別收養成立者得為「日本人配偶者等」之對象。養子女之本國法若有保護要件,亦須符合。

在留期間

實際核發之在留期間,依取得之在留資格而異。定住者通常會指定在留期間(例如一年、三年、五年),日本人配偶者等亦同。若欲申請永住許可,則須另符合永住許可之各項要件。

審查上之重點

基於國際收養所為之在留申請,下列事項特別重要。

  • 收養之真實性(非偽裝身分關係)
  • 養子女年齡(未滿六歲為定住者「未滿六歲之養子」要件之一)
  • 扶養關係與生活基礎(養育費、住居、收入與資產等)
  • 必要書類之完備(戶籍、法院許可書、養子女本國文件等;外文書類須附日文譯本)

入管窗口與應備文件,會因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等)而有所不同。最新要件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官方網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