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簽證(在留資格「研究」)係指為從事基於與日本境內公、私機構所簽訂契約之研究業務而居留之在留資格。適用對象為政府相關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公益法人、民間企業等之研究人員,但不包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教授」欄所列之活動(主要指於大學等從事教育・研究之活動)。

實驗室研究情景

取得研究簽證之條件

學經歷與職涯(學歷・工作經歷等)

須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 畢業於大學(不含短期大學)。
  2. 於大學(不含短期大學)接受與畢業同等以上教育後,在擬從事之研究領域取得碩士學位,或具備3年以上研究經驗(含於大學院或大學期間之研究期間)。
  3. 修畢日本專修學校專門課程,並於該領域取得碩士學位或具備3年以上研究經驗。
  4. 於擬從事之研究領域具備10年以上研究經驗

若為派駐至外國法人日本分公司等情形,有時須提出足以證明與派出公司之資本關係及日本境內事業所存在之資料。

報酬金額

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得報酬之同等額以上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3個月中之一(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個別指定)。

接收機關(所屬機構)

以「研究」在留資格接收人員之機構,依法僅限於符合一定要件之團體。主要例如:

  • 符合一定要件之企業等(經認定等之企業)
  • 創新企業(高度專門職省令特別加分對象)
  • 《法人稅法》別表第1所列公共法人、經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可之公益法人
  • 特殊法人・認可法人、獨立行政法人
  • 日本或外國之國家・地方公共團體
  • 經營保險業之相互公司、於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企業 等

應備文件會因接收機關屬「類別1〜4」中何者而有所不同;類別數字愈高,附件原則上愈可簡化。詳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研究』」(日文)確認。

必要文件一覽(概要)

依申請種類(新規入國・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及接收機關之類別,所需文件不同。以下為主要項目之概要;最新詳情務必於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日文)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共通:足以證明接收機關屬於前述機構之文件(依類別所需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研究者)之經歷:
    • 載明相關職務之機關、活動內容、期間之履歷書 1份
    • 足以證明研究經歷期間之資料,或大學等畢業證明書(或同等以上教育・高度專門士之證明)1份
    • 派駐外國法人者:足以釐清資本關係及於日本設有事業所之資料
  • 類別1・2原則上以上述等文件即可;類別3・4有時須另附無法提出法定調書合計表之理由說明等資料。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資格變更為「研究」之情形)

  • 依接收機關類別之證明文件(同上)
  • 足以證明申請人學歷・職歷等之文件(履歷書、研究經歷或畢業證明書等)
  • 自「留學」變更者,有時須提出與文件省略相關之說明書等(類別2等情形)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研究」身分繼續居留之情形)

  • 依接收機關類別之證明文件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須記載1年間總所得・納稅狀況者)各1份
  • 以派遣契約工作者,須附足以釐清派遣先活動內容之資料(勞動條件通知書等)
  • 類別3・4於轉職後首次更新時,有時須追加決算書類、事業內容資料、載明勞動條件之文件等。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於日本居留者取得「研究」之情形)

  • 依接收機關類別之證明文件
  • 足以證明申請人學歷・職歷等之文件(履歷書、研究經歷或畢業證明書等)

注意:以外文作成之文件請附上日文譯本。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使用簽發日起3個月內者。由申請人以外之人提出時,須提示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詳情亦可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日文)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