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釋放(仮放免)制度說明

以手抱頭、面露愁容之人(示意圖)

暫時釋放(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上之「仮放免」),係指對已收受收容令書驅逐出境令書而遭收容之受收容人,於具備健康上、人道或其他與此相當之理由,認定暫時解除收容為妥當時,暫時解除其收容之制度(入管法第54條)。

因簽證逾期等構成非法居留之外國人遭收容後,若暫時釋放獲准,即可離開收容設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下於社會生活。依收容令書之收容期間原則為30日(於有不得已事由時得予延長);依驅逐出境令書之收容則持續至得執行遣返為止,惟於受收容人有健康事由或需準備出境等,而有暫時解除人身拘束之必要時,即可能運用本制度。

暫時釋放(仮放免)許可之要件(申請要件)

入管法另設有監護措施制度,作為得不經收容而進行驅逐出境程序之措施。暫時釋放之許可,須於受收容人之情形,已具備即使未採監護措施,仍認暫時解除收容為妥當之程度之健康上、人道或其他與此相當之理由時,始得為之。

換言之,申請暫時釋放許可時,須就「於以監護措施為前提之情形下,仍認暫時解除收容為妥當」之程度事由(例如疾病治療、懷孕・生產、高齡・障礙、幼兒養育、出境準備等)加以釋明。

暫時釋放(仮放免)之申請

得申請之人

下列任一者均得提出申請。

  • 受收容人本人
  • 受收容人之代理人
  • 受收容人之保佐人
  • 受收容人之配偶
  • 受收容人之直系親屬
  •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提出暫時釋放申請時,須指定於暫時釋放獲准後,能確實辦理暫時釋放期間之身分擔保及法令遵守等指導身分保證人

受理機關

  • 收容於入國者收容所者:向該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提出申請
  • 收容於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之收容場者:向該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之主任審查官提出申請

請於申請書填載必要事項,並連同應備文件,向所屬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窗口提出。無需繳納手續費。

受理時間:平日 上午9時~12時、下午1時~4時(依手續種類,受理日時可能不同,詳情請洽收容機關。)

應備文件一覽

文件名稱 備註
暫時釋放(仮放免)許可申請書 1份。格式可自法務省網站(PDF)取得
身分保證書 由身分保證人作成。格式可自法務省網站(PDF)取得
誓約書 須2份(收容中外國人本人用・身分保證人用)。格式可自法務省網站(PDF)取得
用以釋明暫時釋放申請理由之資料 證明健康上、人道或其他與此相當理由之文件(例如診斷書、懷孕證明、出境準備狀況說明等)
與身分保證人有關之資料 身分保證人之身分證明、職業・收入、住居等相關資料等。細節請向收容機關所屬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

除上開文件外,亦可能依個案要求補件。應備文件之細節,請向受收容人收容地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洽詢。

暫時釋放(仮放免)之條件

暫時釋放獲准時,通常會附加下列等條件。

  • 指定暫時釋放之期間
  • 住居及行動範圍之限制
  • 對於傳喚到場之義務
  • 其他必要條件

違反暫時釋放條件而逃亡,或無正當理由不應傳喚者,依入管法第72條,得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之

暫時釋放(仮放免)許可證之攜帶・提示義務

暫時釋放獲准之外國人,應隨身攜帶暫時釋放許可證。另於入國審查官、入國警備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及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人員於職務上要求提示時,應予提示(入管法第23條)。

違反攜帶・提示義務者,得處10萬日圓以下罰金(入管法第76條)。

暫時釋放(仮放免)之延長

暫時釋放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得依法務省令所定方式,向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請求延長暫時釋放期間。若欲申請延長,除暫時釋放期間延長許可申請書外,請併附釋明延長理由・必要性・期間等之資料,向負責該受暫時釋放者案件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窗口提出(不接受以郵寄方式申請)。

暫時釋放(仮放免)之撤銷

撤銷事由

暫時釋放許可已獲准之外國人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入國者收容所所長或主任審查官得撤銷暫時釋放。

  • 逃亡時
  •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時
  • 無正當理由不應傳喚時
  • 違反其他所附暫時釋放條件時

撤銷後之收容

暫時釋放遭撤銷時,將再度收容於入國者收容所或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之收容場。

暫時釋放(仮放免)許可後之各項申請(變更指定住居・擴大行動範圍)

已獲暫時釋放許可者,若需變更指定住居前往行動範圍外之地點,應事先分別提出「指定住居變更許可申請」及「擴大行動範圍許可申請」。申請書格式及應備文件之細節,請參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暫時釋放(仮放免)相關之各項申請」

會面與送物

會面與送物之規定因收容設施而異。會面原則上為除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外之平日9時~12時、13時~15時之間,每名受收容人每日1次、每次30分鐘以內等規定較為常見;送物亦可能限制火源及易腐壞食品等。前往前請先向各收容設施確認。

參考連結(出入國在留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