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定活動」(醫療滯留及其同伴者)係指何種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中,醫療滯留及其同伴者(陪同照護人)係指基於在日本接受治療等目的而來日之外國患者等(含擬接受全身健康檢查者等)及其陪同者所核發之在留資格。
入境前須取得外務省所管之醫療滯留簽證(査證),入境後則以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定之「特定活動」(告示第25號:醫療滯留;告示第26號:其同伴者)在留。
受理領域・對象活動
- 於醫療機構接受之治療行為(含住院・門診)
- 全身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篩檢
- 牙科治療
- 療養(含90日以內之溫泉湯治等)
- 依日本醫療機構指示、不限於上述之廣泛受診・療養行為
同伴者係指為照料外國患者等之日常生活起居而來日者,必要時非親屬亦可同行。惟不得從事伴隨收入之事業經營或領取報酬之活動。
滯留期間・簽證有效期限
- 滯留期間:90日以內、6個月或1年(視病情等決定)
- 簽證有效期限:必要時最長可達3年
- 數次簽證:僅限單次滯留為90日以內之情形,始可能核發數次有效簽證(申請時須提出醫師作成之治療預定表)
※若預定滯留期間超過90日,原則上須以住院為前提。此時,患者須以住院醫療機構職員或居住於日本之本人親屬為代理人,向最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始得申請簽證。
申請流程(兩階段)
- 居住海外且首次入境之情形
聯絡已登錄之身分擔保機構(醫療協調業者、旅行社等),安排受診等並取得「醫療機構出具之受診等預定證明書及身分擔保機構出具之身分擔保書」等 → 於駐外館處(大使館・總領事館)辦理簽證申請 - 預定住院超過90日之情形
由住院醫療機構職員或居住於日本之親屬擔任代理人,向最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 → 取得證明書後,於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時併同其他文件提出 - 已於日本在留、欲變更或更新為醫療滯留之情形
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或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之任一
申請要件概要
- 預定於日本國內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受診・療養等
- 於申請簽證時,已透過身分擔保機構確定受理醫療機構
- 有能力支應滯留所需之一切費用(得以經濟能力證明、預付金・醫療保險・贊助人等方式支應)
- 若為同伴者:目的為照料患者之日常生活起居,且不得從事領取報酬之活動
- 若為超過90日・住院之情形:須事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有關住院接受醫療及其陪同人活動之要件等,規定於法務省告示。
所需文件一覽
【簽證申請(駐外館處)】外國患者等主要應提出之文件
- 護照
- 照片
- 簽證申請書(外務省PDF)
- 醫療機構出具之受診等預定證明書及身分擔保機構出具之身分擔保書(外務省PDF)
- 足以證明具備一定經濟能力之文件(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等)
- 用於確認本人身分之文件(依國籍等而異,請向申請地大使館・總領事館確認)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僅於住院且滯留超過90日之情形。詳情請參考法務省・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
- 治療預定表(申請數次簽證時。由醫師作成,經身分擔保機構取得)
同伴者應就上述提出護照・照片・簽證申請書・本人確認文件等。細節請向申請地大使館・總領事館確認。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入境前・超過90日之住院等)】法務省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書(附照片)
- 回郵信封(貼妥掛號用郵票)
- 由日本醫院等發行之外國患者受理證明書(格式PDF)
- 說明活動預定之資料(住院醫療機構資料、治療預定表、入院前・出院後之滯留處所・聯絡方式)
- 足以證明有能力支應滯留所需一切費用之任一資料:
・已支付醫院等預付款・押金等之證明/民間醫療保險之加入證・條款影本/存款餘額證明/贊助人・支援團體等出具之費用擔保書 - 若為陪同人(同伴者):活動預定(滯留日程・滯留處所・聯絡方式・與患者之關係)及證明經費支應能力之文件
【在留資格變更・更新・取得許可申請(日本國內)】法務省
共通主要文件: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或更新許可申請書・取得許可申請書)、照片、護照・在留卡(提示)、由日本醫院等發行之外國患者受理證明書(依申請種類之格式)、活動預定資料、證明經費支應能力之資料。各申請種類之細節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特定活動』(醫療滯留及其同伴者)」網頁確認。
參考・洽詢處
- 醫療滯留簽證・申請手續:外務省「申請醫療滯留簽證之外國患者等各位」
- 身分擔保機構名單(醫療協調業者等):外務省(英語)
- 身分擔保機構名單(登錄旅行業者):外務省(英語)
-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醫療滯留及其同伴者):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概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 0570-013904(IP電話・自海外撥打 03-5796-7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