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法律・會計業務」,係指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公認會計師及其他依法得執行法律或會計相關業務之資格持有人,從事該等法律或會計業務活動之在留資格(摘錄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法律・會計業務』」)。

除律師、公認會計師外,尚包括司法書士、稅理士、行政書士、弁理士、土地家屋調查士、社會保險勞務士、海事代理士,以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公認會計師等,以日本法律或會計相關資格執行業務者,均屬本資格之適用對象。

兩位男性握手

符合本在留資格之活動

舉例而言,律師、公認會計師等均屬之。申請簽證時,須提出可證明申請人持有下列任一日本國內資格之文件(執照、證明書等之影本)。

  1. 律師
  2. 司法書士
  3. 土地家屋調查士
  4. 外國法事務律師
  5. 公認會計師
  6. 外國公認會計師
  7. 稅理士
  8. 社會保險勞務士
  9. 弁理士
  10. 海事代理士
  11. 行政書士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

應備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不同,所需文件亦異。於日本核發之證明文件,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內之正本。外文文件請附日文譯本。詳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確認。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2.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3. 回郵信封(於定型信封上書寫收件地址,並貼妥掛號郵資) 1份
  4. 可證明申請人持有上開任一資格(律師・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外國法事務律師・公認會計師・外國公認會計師・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弁理士・海事代理士・行政書士)之文件(執照、證明書等之影本) 1份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持其他資格在留、欲變更為本資格之情形)

  1.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2.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未滿16歲者免附)
  3.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4. 可證明申請人持有上開任一資格之文件(執照、證明書等之影本) 1份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本資格在留、辦理更新之情形)

  1.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2.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未滿16歲者,或申請更新後在留期間為3個月以下者,免附)
  3.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於日本國內停留、欲取得本資格之情形)

  1.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2.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未滿16歲者免附)
  3. 可證明國籍之文件,或可證明取得事由之文件(依類別而異)
  4. 護照(提示)
  5. 可證明申請人持有上開任一資格之文件(執照、證明書等之影本) 1份

申報事項:以本在留資格在留期間,若所屬機關、住所或在留卡記載事項等有所變更,依法須辦理規定之申報。詳情請向各地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等機關洽詢,或參閱法務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