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係指未取得日本國籍之外國人,向國家申請許可後取得日本國籍之制度。是否准予許可屬法務大臣之權限;經許可者將公告於官報,並自該日起取得日本國籍(國籍法第4條・第10條)。
有意歸化者,須符合國籍法所定之歸化要件。縱使符合要件,亦不代表必然獲准,該等要件僅係「申請歸化所需之最低條件」。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法務局・地方法務局辦理,無需繳納手續費(法務省:歸化許可申請)。
一般歸化之六項要件
一般歸化(普通歸化)須符合下列六項要件(東京法務局「關於歸化」・國籍法第5條)。
① 住所要件(持續居住滿5年以上)
至申請歸化時為止,須持續於日本居住滿5年以上。住所須為合法,故原則上須持有適法之在留資格,並以日本為生活之本據。
※ 若為日本人配偶、於日本出生者、曾為日本國籍者等與日本有特殊關係者,居住年數可能縮短為3年或1年等,要件亦可能放寬(簡易歸化,詳後述)。
② 能力要件(年滿18歲)
須年滿18歲,且依本國法律亦已達成年年齡。日本自2022年4月起,成年年齡為18歲。
③ 品行要件(素行善良)
須素行善良。審查時將綜合考量有無犯罪紀錄及其態樣、納稅情形、是否對社會造成困擾等,並以一般社會通念為判斷基準。交通違規或欠稅可能影響審查。輕微違規者亦有受理申請並獲准之例,惟依違規內容與次數,處理方式可能不同,建議事先向法務局諮詢。
④ 生計要件(得以營生)
須能於日本維持生活,不致陷入經濟困窘。此要件係以共同維持家計之親屬單位判斷。縱使申請人本人無收入,若配偶或其他親屬之資產・技能足以維持穩定生活,亦可能視為符合要件。即使存款或不動產不多,若有足以支應通常生活之收入或財產,獲准之情形亦屬常見。
⑤ 避免雙重國籍要件(關於國籍)
申請歸化者須為無國籍,或於歸化後原則上喪失原國籍。例外地,若基於本人意思仍無法喪失該國國籍等情形,縱未符合本要件,亦可能獲准(國籍法第5條第2項)。
⑥ 遵守憲法要件(否定以暴力破壞等)
對日本政府從事以暴力破壞之圖謀或主張者,或組成、加入該當團體者,不予許可歸化。
日語能力
法律上雖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要求具備日常生活無礙之日語能力(會話及讀寫)。參考標準上,多認為宜具備約小學2~3年級以上之讀寫與會話能力。
要件放寬之情形(簡易歸化・特別歸化)
於日本出生者、日本人配偶、日本人之子女、曾為日本國籍者等與日本有特殊關係之外國人,上述部分歸化要件可能放寬(國籍法第6條~第8條)。
例如,日本人配偶須「持續3年以上於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且現於日本有住所」,或「自結婚之日起經過3年,且持續1年以上於日本有住所」等,居住要件因而縮短。日本國民之子女(養子除外)或喪失日本國籍者等,依情形可能不問在留年數或生計要件。是否該當,請向所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洽詢。
歸化許可申請之方式(官方程序)
申請人年滿15歲者,應由本人;未滿15歲者,應由親權人・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親赴所轄法務局或地方法務局,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可向受理機關索取,並須檢附足以證明符合歸化要件之文件及身分關係等文件。所需文件因個案而異,請事先向受理之法務局・地方法務局確認(法務省:歸化許可申請)。
審查期間多為約半年至2年;經許可者將公告於官報,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歸化效力。
參考・官方連結
本事務所協助至歸化許可為止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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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開始辦理時,須支付報酬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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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於法務局確認申請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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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蒐集・製作提出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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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出書類・開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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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辦人員與申請人本人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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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審查及許可・不許可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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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務局通知許可・不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