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教育」係指在日本的小學、國中、高中等教育機構從事語言教學及其他教育工作之在留資格。常見例子包括於國中、高中等學校任教的語言教師(例如 ALT 等)。

符合此在留資格之活動內容
係指於日本境內之小學、國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中等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或於設施及編制上與上述相當之教育機構中,從事語言教學及其他教育工作之活動。
取得教育簽證之要件
所需學歷或實務經驗
申請人若於各種學校或設施、編制上與其相當之教育機構從事教育工作,或於上述以外之教育機構以非教師職務從事教育工作時,須同時符合下列一與二之要件。
一 大學畢業或受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教育,或持有擬從事之教育相關免許(執照)。
二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擬教授外國語者:須以該外國語接受12 年以上之教育
- 擬教授外國語以外之科目者:須於教育機構就該科目之教育累積5 年以上實務經驗
※若任職於各種學校等機構,且該機構係以對持外交、公用、家族滯留身分者之子女施以外語之初等、中等教育為目的者,於部分情形下僅需符合「一」即可。
報酬金額
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得報酬之同等金額以上。
在留期間
可為5 年、3 年、1 年、3 個月中之任一種。
申請類型(應備文件因類型而異)
教育在留資格之申請,依勤務型態不同,所需提出文件亦不同。
- 類型一:於小學、國中、高中、中等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任(常勤)任職者 → 原則上無須其他資料
- 類型二:於上述以外之教育機構(專修學校、各種學校等)專任(常勤)任職者
- 類型三:兼任(非常勤)任職者
應備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新規入國、變更、更新、取得)及上述類型,所需文件有所不同。以下係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記載整理之參考。最新要件請至法務省網站(日文)或向窗口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自海外新規赴日之情形)
【共通】
- 回郵信封(定型、註明收件人、貼妥掛號用郵資) 1 份
- 照片 1 張(規定規格)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 份
- 足以證明申請人經歷之資料
- 載明相關職務之機關、活動內容及期間之履歷書 1 份
- 學歷、職歷等證明(下列任一):
- 教授外國語以外之科目者:證明就該科目教育有 5 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文件 1 份
- 教授外國語者:證明以該外國語接受 12 年以上教育之文件 1 份
- 免許證等資格之影本 1 份
- 大學等畢業證明、同等以上教育之證明、專門士・高度專門士稱號之證明 1 份
- 雇用機關等之資料
- 最近年度決算書類之影本(新事業者為事業計畫書) 1 份
- 足以瞭解事業內容之資料:沿革、役員、組織、事業內容簡介、登記事項證明書 各 1 份
類型一除上述外原則無須其他文件。類型二、三依勤務型態,可能有應另行提出之追加文件。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種在留資格變更為「教育」之情形)
【共通】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 張(未滿 16 歲者免)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 份
- 足以證明申請人經歷之資料(與上述「認定證明書」申請相同之履歷書、學歷職歷證明)
- 雇用機關等之資料(決算書類、足以瞭解事業內容之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
是否須依類型提出追加文件,與上述相同。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欲以「教育」身分繼續在留之情形)
【共通】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 張(未滿 16 歲者、或申請更新之在留期間為 3 個月以下者,部分情形免附)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 份
- 基於雇用契約者:明示勞動條件之書面(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者)。非雇用契約者為契約書影本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須記載 1 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 各 1 份
- 最近年度決算書類之影本(新設者為事業計畫書) 1 份
類型二、三若為轉職後首次更新,可能須追加提出勤務先之事業內容資料、勞動條件明示書等。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滯在中取得「教育」之情形)
【共通】
- 護照(提示)
- 足以證明國籍等之書類(已脫離日本國籍者等,依要件提出規定文件)
- 照片 1 張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 份
- 足以證明申請人經歷之資料(與認定證明書申請相同)
- 雇用機關等之資料(決算書類、事業內容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
其他文件之要否,依類型而異。
※注意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出簽發日起 3 個月以內者。外文書類請附日文譯本。審查過程中亦可能要求補件。詳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教育』」(日文)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日文)(電話:0570-013904)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