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宗教」係指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之說明,符合「外國宗教團體所派遣之宗教人士於日本進行宣教及其他宗教上活動」之在留資格。

宗教簽證係外國宗教團體派遣人員至日本進行宣教或其他宗教活動時所需之簽證。具體而言,由外國宗教團體派遣之僧侶、主教、司祭、傳道人、牧師、修士、神官等於日本從事宗教活動等情形,即屬常見之適例。

教堂

取得宗教簽證之要件

宗教簽證適用於受外國宗教團體派遣至日本,以進行宣教等宗教家活動之情形,並須符合下列要件。

  1. 所稱外國宗教團體,並不以特定宗派之本部為必要。即使係受總部位於日本之宗教團體邀請,只要申請人現仍隸屬於國外宗教團體,且持有該團體之派遣狀或推薦狀,即屬外國宗教團體所派遣之人員。
  2. 於宣教之餘兼辦語言教學、醫療、社會事業等活動時,若該等活動係依所屬宗教團體之指示,作為宣教活動等之一環而為之,且係無償辦理者,得認屬宗教上之活動。(若有領取報酬,則須另行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3. 縱屬宗教上之活動,其內容不得違反日本國內法令,亦不得有害公共福祉。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依入管法等規定,由法務大臣核定)。

應備文件一覽(概要)

依申請種類不同,所需文件亦異。以下係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宗教』」頁面整理之概要。最新格式與細節請併同該頁面及應備文件檢核表(PDF)確認。審查過程中亦可能要求補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回郵信封(於定型信封上書寫收件地址並貼妥簡易掛號用郵資) 1份
  • 外國宗教團體所出具派遣狀等之影本(足以證明派遣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說明派遣機關及受入機關概要(宗派、沿革、代表人姓名、組織、設施、信眾人數等)之資料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證明宗教家地位及職歷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若已記載於派遣狀等,有時無須另提)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種資格變更為宗教之情形)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未滿16歲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 提示
  • 外國宗教團體所出具派遣狀等之影本(足以證明派遣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說明派遣機關及受入機關概要(宗派、沿革、代表人姓名、組織、設施、信眾人數等)之資料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證明宗教家地位及職歷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若已記載於派遣狀等,有時無須另提)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宗教資格居留中辦理更新之情形)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未滿16歲者,或申請更新期間為3個月以下等情形,有時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 提示
  • 外國宗教團體所出具派遣狀等之影本(足以證明派遣仍持續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須記載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 各1份(以每年1月1日戶籍地之市區町村所發行為原則。若同一份文件已同時記載兩項,有時僅提一份亦可)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居留中取得宗教資格之情形)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未滿16歲等情形,有時免附)
  • 已離脫日本國籍者:國籍證明文件/其他申請人:足以證明取得事由之文件 1份
  • 護照 提示
  • 外國宗教團體所出具派遣狀等之影本(足以證明派遣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說明派遣機關及受入機關概要(宗派、沿革、代表人姓名、組織、設施、信眾人數等)之資料 視情形提出
  • 足以證明宗教家地位及職歷之文件 視情形提出(※若已記載於派遣狀等,有時無須另提)

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交簽發日起3個月內之正本。
  • 以外文作成之書面,請附日文譯本。
  • 若應備文件未齊全,可能導致審查延宕或對申請人不利。
  • 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提出申請書類時,須提示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

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應備文件之細節,亦歡迎洽詢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