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滯在」係指作為受扶養之配偶或子女,依附於持入管法所定一定在留資格而居留於日本之外國人,與該扶養者同住並於日本過日常生活而獲認可之在留資格。其並非以就業為主要目的之在留資格,故原則上不得工作;惟若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則得於一定範圍內工作。
家族滯在所認可之活動
係指以持下列在留資格而居留者之配偶或子女身分受扶養,並從事日常生活相關活動。
- 配偶:須有婚姻關係。離婚、喪偶後或事實婚(內緣)不符合要件。
- 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養子女及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並非「家族滯在」之對象;若符合一定要件,須另行評估「定住者」等在留資格。
得為扶養者(身分保證人)之在留資格:教授、藝術、宗教、報道、高度專門職、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介護、興行、技能、特定技能2號、文化活動、留學等。※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之配偶或子女,應另行檢討「永住者配偶等」「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等在留資格。
在留期間
由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且最長不得逾五年。實務上常見之核發例包含:五年、四年三個月、四年、三年三個月、三年、二年三個月、二年、一年三個月、一年、六個月、三個月等。
工作(資格外活動)相關說明
僅持「家族滯在」原則上不得工作。若欲工作,須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 概括許可:每週二十八小時以內之受酬活動,或於同範圍內經營事業之活動,得以概括許可方式工作(原則上僅以申請書申請即可)。
- 個別許可:超過二十八小時、或屬業務委託・承攬而難以明確掌握工時等情形,須依活動內容另行申請個別許可。
※以「特定活動」身分、作為外國人扶養之配偶或子女而居留者,原則上準用與家族滯在相同之處理。
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家族滯在資格相關之資格外活動許可」(外部連結)。
應備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不同,應備文件亦異。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文件,請提交簽發日起三個月內者。外文文件請附日文譯本。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申請、欲召喚家人來日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 份
- 照片 1 張(須符合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定型信封、註明收件地址、貼妥簡易掛號用郵資)1 份
- 可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之身分關係之文件(擇一)
戶籍謄本/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結婚證明(影本)/出生證明(影本)/與上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之資料 各 1 份 - 扶養者之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1 份
- 可證明扶養者職業・收入之文件
【有就業之情形】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載明最近一年度總所得與納稅狀況)、在職證明或營業許可影本等
【非就業(例如:留學)之情形】足以證明得支應生活費之資料、扶養者名義之存款餘額證明或獎學金給付證明(須載明給付金額與期間)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在留資格變更為家族滯在之情形)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 份
- 照片 1 張(未滿十六歲者,有時無須檢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可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身分關係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 扶養者之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1 份
- 可證明扶養者職業・收入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家族滯在之更新)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 份
- 照片 1 張(未滿十六歲、或希望更新後在留期間為三個月以下等情形,有時無須檢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可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身分關係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 扶養者之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1 份
- 可證明扶養者職業・收入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於日本境內者欲新取得家族滯在之情形)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 份
- 照片 1 張(未滿十六歲等情形,有時無須檢附)
- 依取得事由應檢附之文件(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及其他可證明事由之資料)
- 護照(提示)
- 可證明申請人與扶養者身分關係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 問答書 1 份
- 扶養者之在留卡或護照影本 1 份
- 可證明扶養者職業・收入之文件(與上開 1. 相同)
- 住民票 1 份(建議檢附;有時可免於許可後另行辦理居住地申報)
※審查過程中,仍可能要求補件。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應備文件之詳細,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家族滯在』」及資格外活動許可(均為外部連結)確認最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