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在留資格「研修」
在留資格「研修」係指符合受日本公私機關之收留而從事修習技能等活動(不包括技能實習第1號及屬於留學之活動)之在留資格。常見之適用對象包括所謂「研修生」。
其目的在於使外國人在日本修習技術、技能與知識後歸國,並透過培育有助該國產業發展之人才以貢獻國際社會。此與技能實習制度為不同制度,亦與留學(修習語言或學術)有別。
申請之詳細說明及最新表格,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研修』」確認(日文)。
取得研修簽證之要件
①不包含實務研修(僅非實務研修)與②包含實務研修者,其要件不同。
①不包含實務研修之研修(僅非實務研修)
- 技能等並非僅能藉由同一作業之重複而修得。
- 擬修得之技能等於原居住所在地難以修得。
- 年滿18歲,且預定於歸國後從事需要所修得技能等之業務。
- 收留機關或仲介機關已採取確保研修生歸國旅費等措施。
- 收留機關應作成與研修實施狀況相關之書面並予備置,且自研修結束日起保存一年以上。
- 若研修無法繼續,收留機關應立即將該事實及因應對策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報告。
- 收留機關須有具五年以上與擬修得技能等相關經驗之常勤職員擔任研修指導員。
除上述外,尚有關於不正行為之規定,以及對於收留機關經營者、管理人員、研修指導員等之失格事由規定。
②包含實務研修之研修
包含實務研修之研修,僅限於經認可為公務研修者,主要包括下列各款:
- 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之機關或獨立行政法人自行實施之研修
- 作為國際機關業務而實施之研修
-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國際觀光振興機構業務而實施之研修
-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國際協力機構(JICA)業務而實施之研修
- 作為獨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石油開發技術中心業務而實施之研修
- 除(1)~(5)外,作為主要依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資金營運之事業而實施之研修,且收留機關同時符合下列全部要件時(應確保研修生用宿泊・研修設施、配置生活指導員、保險等保障措施、安全衛生上之措施等)
- 收留外國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常勤職員而實施之研修(須符合上開⑥之附加要件)
- 經外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指名者,於接受我國援助・指導下所進行之研修,且申請人於原居住所在地從事廣泛普及技能等之業務等,符合所定要件時
即使為公務研修,非實務研修之要件及關於不正行為、失格事由之規定仍適用之。
在留期間
- 一般研修生:1年、6個月或3個月
- 從事診療用粒子線照射裝置相關臨床修練等之醫師等(符合所定要件時):2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應備文件一覽
依研修內容、收留型態不同,亦可能被要求提出下列以外之資料。所提出之文件如為外文,請附日文譯本。於日本國內發行之證明書,請使用發行日起3個月內者。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可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下載)
- 照片 1張(請將符合規格之照片貼附於申請書)
- 回郵信封 1個(請於標準尺寸信封上明記收件地址,並貼附簡易掛號用郵資)
- 足以說明研修內容、必要性、實施地點、期間及待遇之文件
- 邀請理由書(修習之技能等、邀請經緯、研修必要性等,格式不拘) 1份
- 研修實施預定表(別記格式) 1份
- 研修生待遇概要書(參考格式) 1份
- 於日本境外實施事前研修時:足以說明研修內容、時間、期間、指導員等之資料、實施機關概要,以及足以證明與日本國內研修關聯之資料(於預定入境日前6個月內曾實施1個月以上、160小時以上之非實務研修者屬之)
- 足以證明歸國後將從事需要所修得技能等之業務之文件(擇一提出1份)
- 研修生派遣書(由本國所屬機關作成,須記載歸國後之地位、職種)
- 復職預定證明書(由本國所屬機關作成,須證明目前之地位、職種及歸國後將復職)
- 足以證明申請人職歷之文件 履歷表(含職務經歷,格式不拘) 1份
- 足以證明研修指導員職歷之文件 研修指導員履歷表(含與擬修得技能等相關之職務經歷,格式不拘) 1份
※研修指導員=收留機關之常勤職員,且具五年以上與擬修得技能等相關經驗者 - 足以說明送出機關(準備機關)概要之資料
- 準備機關概要書(別記格式) 1份
- 送出機關之簡介或足以證明登記・註冊之官方資料 1份(須為反映最新登記事項者)
- 收留機關之資料
- 收留機關概要書(收留機關狀況、研修事業實績等,附有參考格式) 1份
- 登記事項證明書(履歷全部事項證明書)或足以知悉收留機關概要之簡介等 1份
- 損益計算書、資產負債表等 視情形提出
- 設有仲介機關時
- 仲介機關概要書(附有參考格式) 1份
- 登記事項證明書或足以知悉仲介機關概要之簡介等 1份
- 損益計算書、資產負債表等 視情形提出
- 屬診療用粒子線照射裝置臨床修練外國醫師等者,除上述外另須檢附足以證明申請人係依其國籍或住所地國所屬機關業務一環而受派遣之文件 1份
由申請人以外之人提出時,須提示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若姓名表記與護照不同,建議盡可能一併提出護照影本,以利手續進行。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已以「研修」在留而擬繼續停留之情形)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非中長期在留者,以及更新後在留期間為3個月以下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 提示
- 足以說明研修內容等之文件 研修實施預定表(別記格式) 1份(申請認定證明書時所提出文件之影本。計畫有變更時請以紅筆註記後提出)
- 足以說明研修進度之文件 研修・生活狀況等報告書(別記格式) 1份
由申請人以外之人提出時,須提示申請取次人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足以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
申報事項:在留中如有所屬機關變更、居住地變更、在留卡記載事項(居住地以外)變更等,依法須為所定申報。詳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