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醫療」係指由醫師、牙醫師及其他依法取得資格者,從事依法所定之醫療相關業務之在留資格(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之定義)。適用對象為在醫院、診所、藥局等機構,憑日本國家資格從事醫療相關業務者。

符合本在留資格之主要活動與資格
舉例而言,須具備下列日本國內資格之一,並從事該資格所對應之業務。
- 醫師、牙醫師
- 醫師、牙醫師以外:藥師、保健師、助產師、護理師、准護理師、牙體技術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視能訓練士、臨床工程技師、義肢裝具師
※上述資格均須以日本之執照、證書等文件證明。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醫療』」及上陸許可基準(PDF)。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或3個月
應備文件一覽
依申請類型(新規入國、在留資格變更、更新、取得),應提出之文件有所不同。以下係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載內容整理之參考。審查過程中可能要求補件。外文文件請附日文譯本。於日本國內簽發之證明,原則上請使用簽發後3個月內之文件。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首次新規入國之情形)
【共通】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規定尺寸)
- 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並貼妥掛號用郵資)1份
【類別1:醫師、牙醫師】
- 可證明申請人持有日本醫師或牙醫師資格之文件(執照或證明書等影本)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若為醫院、診所等,須載明取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1份
【類別2:醫師、牙醫師以外】
- 可證明申請人持有日本藥師、保健師、助產師、護理師、准護理師、牙體技術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視能訓練士、臨床工程技師、義肢裝具師等任一資格之文件(執照或證明書等影本)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若為醫院、診所等,須載明取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1份
※申請時若能提出護照影本,建議一併提出。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種資格變更為「醫療」之情形)
【共通】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張(規定尺寸;未滿16歲者免附)
【類別1:醫師、牙醫師】
- 可證明日本醫師或牙醫師資格之文件(執照或證明書等影本)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 1份
【類別2:醫師、牙醫師以外】
- 可證明上述「醫師、牙醫師以外」各該資格之文件 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 1份
※若將從事符合本在留資格之活動,請儘速提出申請。若未依原在留資格從事活動,在留資格遭撤銷之風險將升高。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醫療」繼續在留之情形)
【共通】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照片 1張(規定尺寸;未滿16歲等情形有時免附)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須記載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各1份
- 可證明所從事職務內容及報酬之在職證明等所屬機關文件 1份
【類別1:醫師、牙醫師】
- 原則上無須其他資料。
【類別2:醫師、牙醫師以外】
- 可證明資格之文件(執照或證明書等影本)1份
※轉職後首次更新時,另須提出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在留中取得「醫療」之情形)
【共通】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護照(提示)
- 照片 1張(規定尺寸;未滿16歲等情形有時免附)
- 可證明國籍之文件,或可證明取得事由之文件 1份(依類別提出)
【類別1:醫師、牙醫師】
- 可證明日本醫師或牙醫師資格之文件 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 1份
【類別2:醫師、牙醫師以外】
- 可證明上述「醫師、牙醫師以外」各該資格之文件 1份
- 可說明任職機構概要之資料 1份
若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代為送件,有時須提示可證明送件人身分之文件。最新應備文件及表格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醫療』」及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