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因喪失日本國籍、於日本出生等事由,未經入境手續而仍滯留於日本之外國人,若擬自該事由發生日起逾 60 日繼續居留日本,須為取得在留資格而提出本申請(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之取得(入管法第 22 條之 2),日文)。

自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縱無在留資格亦得居留;惟若擬逾 60 日繼續居留,則須自事由發生日起30 日內提出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之申請要件(手續對象者)

  • 喪失日本國籍者
  •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未經入境手續而開始居留於日本之外國人
  • 擬自該事由發生日起逾 60 日繼續居留日本者

關於國籍:若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於日本出生之子女無法取得日本國籍。出生登記請向父或母國籍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辦理,並一併為子女申辦護照。

申請期間

請自在留資格取得事由發生日起30 日內提出申請。

得提出申請者(申請書提出者)

  1. 取次人(經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認可為申請等取次人,並受申請人委託者)
  2. 代理人(申請人本人之法定代理人)
  3. 申請人本人(擬於日本居留之外國人本人)

※年滿 18 歲者,除由取次人代為申請之情形外,須自行申請(自令和 4 年 4 月 1 日起成年年齡為 18 歲)。由取次人申請時,申請人本人仍須滯留於日本。

手續費

無須繳納手續費。

應備文件一覽(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應依擬申請之在留資格種類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若不確定在留資格,請參閱在留資格一覽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主要在留資格之分類與受理機關概要:

  • 活動資格:公用、教授、藝術、宗教、報導、高度專門職、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轉勤、介護、興行、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文化活動、短期停留、留學、研修、家族滯留、特定活動 等
  • 身分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 等

各在留資格所需書類及格式,請至管轄您住居地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等,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網頁,點選擬取得之在留資格,確認應使用之申請書與應備文件。亦得利用線上申請(在留申請線上手續,日文)。

申請窗口・受理時間

  • 提出處:管轄住居地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等(亦可洽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 0570-013904 諮詢)
  • 受理時間:平日 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1 時~4 時(依手續種類,受理日時可能不同)

審查基準・標準處理期間

  • 申請所涉活動須屬實,且該當入管法別表第一或第二所列在留資格之一,並有相當理由可認定取得在留資格為妥當。
  • 標準處理期間:自在留資格取得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亦有當日即完成之情形)。

就勞資格證明書

就勞資格證明書係於須證明外國人得在日本從事就勞時所核發之證明(請參閱就勞資格證明書(入管法第 19 條之 2)就勞資格證明書之核發申請,日文)。

入管法為使雇主等易於確認就勞內容,規定得應外國人之希望,核發具體記載「得從事之就勞活動」之就勞資格證明書。是否得就勞係由在留資格等決定,故縱無本證明書,於得就勞之情形下仍得就勞。另,不得以未提示本證明書為由而對其為不利益對待。

須申請核發就勞資格證明書之情形

例如:擬僱用外國人之企業為確認其得否合法於日本工作,而請該外國人取得本證明時。

①受企業委託,欲證明得於日本從事就勞

擬僱用外國人之企業為確認其得否合法於日本工作,有時亦會請該外國人自行取得本證明。

②轉職時,擔心現有就勞簽證是否得以轉職後工作續簽時

若欲事先確認轉職後業務是否屬現行就勞簽證種類所許可之工作,有時會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請,請求事前審查。

若於轉職後始發現現持就勞簽證種類並不涵蓋所從事工作,則有構成非法就勞之虞,亦可能無法延長簽證。

就勞資格證明書應備文件(概要)

若服務機關・活動內容無變更:就勞資格證明書核發申請書、資格外活動許可書(已取得者)、在留卡、護照等。若因轉職等致服務機關・活動內容變更,除上開文件外,尚須檢附可證明新服務機關・活動內容之文件。詳情請至就勞資格證明書核發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確認。手續費於許可時為 2,000 日圓(收入印紙);線上申請為 1,600 日圓。

在留期間(求職活動等特定活動之情形)

原則上為 6 個月;若該期間內未能確定工作,得再申請延長 6 個月。

已確定工作,或擬創業之留學生

已確定工作之留學生

應申請與職種相符之簽證,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人文・國際、技術、醫療等簽證。

畢業後擬於日本創業者

若畢業後自行設立公司並經營公司,應申請經營管理簽證。並須準備出資金、事務所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