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配偶等簽證係日本人配偶特別養子女,或以日本國民子女身分出生者所取得之在留資格。常見情形包括:日本人配偶、婚生子女、特別養子女等(請參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

締結跨國婚姻後,外籍人士原則上須改以「日本人配偶者等」等在留資格居留日本。此在留資格無就業限制,工作與活動之自由度較高,為其特色。欲使跨國婚姻在法律上有效成立,除須具備實質要件(如已達婚姻適齡、無近親婚等障礙)外,亦須完成登記等形式要件。

可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身分之事由

日本人配偶

若為日本人配偶,須在法律上有效締結婚姻。已離婚或喪偶之前配偶、事實婚(內緣)之配偶,均不符合。

原則上須同居並以夫妻身分共同生活。若處於分居等情形,可能被懷疑為假結婚,審查將趨嚴格。

日本國民之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亦包含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須於子女出生時,父或母任一方具有日本國籍;或本人出生時父已死亡,且該父於死亡時具有日本國籍。

詳細應備文件等,請參考外國人(申請人)為日本國民之婚生子女或特別養子女之情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日本國民之特別養子女

特別養子女係指依家庭法院裁定成立之收養關係,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消滅,且原則上不得與養父母終止收養。戶籍上亦以「長男」「長女」等記載,而與一般養子女有所區別。

依令和二年四月施行之民法修正,得為特別養子女者之年齡為原則未滿十五歲(修正前為原則未滿六歲),旨在使缺乏家庭照顧之兒童獲得溫暖家庭並健全成長(請參考法務省「民法等一部修正法律(特別養親子關係)說明」)。

在留期間

核發之在留期間為五年、三年、一年或六個月中之任一種。

申請種類

與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者等」相關之主要手續如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自海外首次以本在留資格入境日本時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已持其他在留資格在日本境內者,欲變更為本在留資格時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欲以同一在留資格繼續居留時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 因脫離日本國籍或出生等事由,未經入境手續而擬在日本居留逾六十日時

身分關係如有變更,請儘速申請。若未依原在留資格從事應有活動,在留資格可能遭撤銷。

應備文件一覽

所需文件會因申請種類,以及申請人係「配偶」或「婚生子女・特別養子女」而有所不同。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交簽發日起三個月內者。外文文件請附日文譯本。

以下係依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開資料整理之主要文件;審查過程中仍可能要求補件。最新表格與要件請至配偶者之情形婚生子女・特別養子女之情形官方頁面確認。

【申請人為配偶(夫或妻)之情形】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一份)
  • 照片(一張・須符合指定規格)
  • 配偶(日本國民)戶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須載有婚姻登記;若無,尚須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等
  • 申請人本國簽發之結婚證明(一份)※若於韓國等可取得戶籍謄本之國家,得以載有雙方婚姻之戶籍謄本替代
  • 足以證明居留費用之資料: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納稅證明書(最近一年度)等。剛入境者得以存摺影本、錄用預定證明書等替代
  • 配偶(日本國民)身分保證書(一份)
  • 載有配偶(日本國民)戶籍內全員之住民票影本(一份)※個人編號(My Number)欄位得省略,其餘欄位不得省略
  • 質問書(一份)
  • 可證明夫妻互動之資料(生活照片二至三張、社群紀錄、通話紀錄等)
  • 回郵信封(貼妥掛號郵資)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在留資格變更)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照片
  • 配偶(日本國民)戶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須載有婚姻登記、簽發日起三個月內
  • 申請人本國簽發之結婚證明
  • 足以證明居留費用之資料(住民稅證明書、納稅證明書等,簽發日起三個月內)
  • 配偶(日本國民)身分保證書、住民票(戶籍內全員、簽發日起三個月內)
  • 質問書、可證明夫妻互動之資料
  • 護照・在留卡(提示)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照片
  • 配偶(日本國民)戶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須載有婚姻登記
  • 足以證明居留費用之資料(費用負擔人或申請人之住民稅・納稅證明書等)
  • 配偶(日本國民)身分保證書、住民票(戶籍內全員)
  • 護照・在留卡(提示)

【申請人為婚生子女・特別養子女之情形】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照片
  • 申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籍謄本(全部事項證明)
  • 於日本出生者:出生登記受理證明書 或 認領登記受理證明書(簽發日起三個月內)
  • 於海外出生者:出生國簽發之出生證明 或 與認領有關之證明
  • 特別養子女:特別養親子關係登記受理證明書 或 家庭法院收養裁定謄本・確定證明書
  • 足以證明居留費用之資料(扶養人之住民稅・納稅證明書等;不足時得以存摺影本、錄用預定證明書等)
  • 身分保證書(居住於日本之日本國民・申請人之父母或養父母等)
  • 住民票(戶籍內全員。未成年人為扶養人;成年人為同居人之住民票)※個人編號(My Number)欄位得省略
  • 回郵信封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 申請書、照片
  • 日本國民(申請人之父母或養父母)戶籍謄本或除籍謄本
  • 出生・認領・特別養子女之有關證明(同上)
  • 足以證明居留費用之資料、身分保證書、住民票
  • 護照・在留卡(提示)

由申請人本人以外之人提出文件時,可能須提示提出人之身分證明。詳情請洽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