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登陸的例外

拒絕登陸的特殊情況是,在獲得特別登陸許可後留在日本的外國人離開日本並重新進入日本時,在拒絕登陸期間,每次入境日本都會進行移民篩查。政府,特別聽證官和司法部長的考試需要一些不必要的部分。

為了消除這種浪費,即使您已經離開日本,如果您因疏散命令而離開美國,並且已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並且已經獲得了居住證和簽證 (簽證) ,司法部長將如果准許入境,移民官員可以簽署入境許可。

Q&A (司法部移民局引述) 

我聽說從2010年起,落入拒絕登陸之地的人員的處理方式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到底會如何?
例如,由於歷史原因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在其家鄉與日本人結婚並結婚時,司法部長會考慮各種情況給予特別的登陸許可。
即使這樣,外國人每次試圖重新進入日本時,都必須經過與移民檢查員,特別檢查員和司法部長的三階段程序,以給予特別登陸許可。在某些情況下,這並不總是合理的。
目前,即使外國人有特定的拒絕登陸的理由,如果司法部長認為合適,他也必須與移民檢查員,特別檢查員和司法部長一起經曆三個階段的程序。
登陸程序已簡化,因為允許移民官在無需重新簽發特別著陸許可的情況下蓋章著陸許可。
我聽說,例外情況涵蓋的人員是由司法部法令指定的,涵蓋哪些類型的人員?是否通知目標人?
例外適用於《移民管制法》第5條規定的拒絕土地的理由,屬於第1項,第4項,第5項,第7項,第9項,第9項或第9-2項在7月1日司法部修訂後獲得重新入境許可的人,
獲得了難民旅行證,居留證或簽證的人 (與司法部長協商) ,司法部長已經意識到這是有特殊原因的。在認為適當時,將通知這些人通知。
如果發布了通知,則僅當通知屬於該通知中所述的拒絕登陸理由時,您才會被拒絕登陸,但是如果您屬於拒絕登陸的任何其他理由,則您將著陸。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