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技能實習」係依外國人技能實習制度,於日本企業・機構從事修得技能等之活動(受講並從事與技能等有關之業務),或從事需運用已修得技能等之業務者所取得之在留資格。
受入方式有企業單獨型(イ)與團體監理型(ロ)兩種;技能實習係依1號(首年度・講習+實習)→2號(第2、3年)→3號(第4、5年)分階段進行。

技能實習之區分與在留期間(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依技能實習法第8條第1項經認定之技能實習計畫,依各該活動,在留資格之規定如下。

該當活動該當例示在留期間
技能實習1號イ依第1號企業單獨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受講並從事與技能等有關之業務之活動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限)
技能實習1號ロ依第1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受講並從事與技能等有關之業務之活動同上
技能實習2號イ依第2號企業單獨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從事需技能等之業務之活動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以不超過2年為限)
技能實習2號ロ依第2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從事需技能等之業務之活動同上
技能實習3號イ依第3號企業單獨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從事需技能等之業務之活動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以不超過2年為限)
技能實習3號ロ依第3號團體監理型技能實習相關計畫,從事需技能等之業務之活動同上

出處:在留資格「技能實習」|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日文)

工廠職員

企業單獨型係指日本企業直接以技能實習生身分受入海外企業之專職員工。原則上每20名專職員工得受入1名實習生。
團體監理型係指由商工會議所・商工會、中小企業團體、職業訓練法人、農協・漁協、公益法人等監理團體負責監督實習實施機關之方式。實習實施機關之專職員工未滿50人者得3名、未滿100人者得6名、未滿200人者得10名、未滿300人者得15名。

取得技能實習簽證(企業單獨型受入)之要件

團體監理型受入

技能實習簽證方面,於團體監理型得受入之技能實習生,係指於日本公司或機構一邊工作一邊從事修得技術・技能・知識之活動者,其範圍為與日本企業等具有下列任一關係之外國事業所職員。

  1. 日本企業等位於外國之事業所
  2. 與日本企業等持續1年以上國際交易實績,或過去1年間有10億日圓以上國際交易實績之機關
  3. 與日本企業等締結國際業務合作等事業上關係,經法務大臣以告示定之機關。

與技能實習生相關之要件

  1. 為海外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資企業之職員,且係自該事業所轉調或派駐者。
  2. 擬修得之技能等非屬單純作業。
  3. 年滿18歲,且預定返國後從事得運用於日本所修得技能等之業務。
  4. 係修得於母國難以修得之技能等。
  5. 曾從事與預定於日本接受之技能實習相同種類之業務。
  6. 技能實習生未自送出機關或實習實施機關等被收取保證金等;且未締結定有與勞動契約不履行相關違約金之契約等。

與實習實施機關相關之要件

就下列科目之講習,須以活動預定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之時間實施。

  1. 日本語
  2. 日本生活一般相關知識
  3. 入管法、勞動基準法等保護技能實習生所必要之法律資訊
  4. 有助於順利修得技能等之知識

除上開外,尚須配置技能實習指導員與生活指導員、作成技能實習日誌等,以及對技能實習生之報酬、宿舍之確保、勞災保險等保障措施等,與實習實施機關相關之要件亦與團體監理型之類似規定相同。

取得技能實習簽證(團體監理型受入)之要件

得為團體監理型受入之團體

  1. 商工會議所或商工會
  2. 中小企業團體
  3. 職業訓練法人
  4. 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
  5. 公益社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
  6. 經法務大臣以告示定之監理團體

與技能實習生相關之要件

  1. 擬修得之技能等非屬單純作業。
  2. 年滿18歲,且預定返國後從事得運用於日本所修得技能等之業務。
  3. 係修得於母國難以修得之技能等。
  4. 已獲母國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等之推薦。
  5. 曾從事與預定於日本接受之技能實習相同種類之業務。
  6. 實習生未自送出機關、監理團體、實習實施機關等被收取保證金等;且未締結定有與勞動契約不履行相關違約金之契約等。

與監理團體相關之要件

  1. 技能實習係於接受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等資金及其他援助與指導下營運。
  2. 每3個月至少1次,由董事等對實習實施機關實施查核等。
  3. 已確保面對技能實習生之諮詢體制。
  4. 適正作成技能實習1號之技能實習計畫。
  5. 於技能實習1號期間中,每月至少1次由職員對實習實施機關實施訪問指導。
  6. 於技能實習生入境後立即,就下列科目實施講習(課堂講授,含參觀。)於「技能實習1號ロ」,須以活動預定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之時間實施(於海外已實施1個月以上且160小時以上之事前講習者,為十二分之一以上)。イ 日本語 ロ 日本生活一般相關知識 ハ 入管法、勞動基準法等保護技能實習生所必要之法律資訊 ニ 有助於順利修得技能等之知識 又,上開ハ之講義須由具專門知識之外部講師為之。
  7. 另須符合監理費用之明確化、技能實習無法繼續時之對應、返國旅費及技能實習生用宿舍之確保、勞災保險等保障措施、董事等之欠格事由等要件。

與實習實施機關相關之要件

  1. 已配置技能實習指導員及生活指導員。
  2. 作成技能實習日誌並備置,且於技能實習終了後保存1年以上。
  3. 對技能實習生之報酬須與日本人從事時為同等金額以上。
  4. 另有技能實習生用宿舍之確保、勞災保險等保障措施、經營者等之欠格事由等要件。

在留期間

技能實習1號:1年、6個月或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限)。
技能實習2號・3號: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以不超過2年為限)。

與技能實習在留資格相關之主要申請與必要書類一覽

依申請種類,需要下列書類。審查過程中可能要求補件。外文書類請附日文譯本。於日本發行之證明書請提交發行日起3個月內者。

※ 詳情・最新資訊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技能實習』」(日文)確認。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係以技能實習在留資格新入境日本之情形(居住海外之實習生來日前所為之申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回郵信封(定型、記載收件人・貼妥掛號用郵票) 1份
  • 依技能實習法第8條第1項經認定之技能實習計畫相關技能實習計畫認定通知書及認定申請書謄本 1份(依所申請在留資格之區分)

※ 申請人本人以外提出時,須提示可證明提出人身分之文件。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護照姓名表記不同時,於申請時一併提出護照謄本可使手續較為順利。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技能實習1號→2號、2號→3號)

已於日本在留者,由技能實習1號變更為2號,或由2號變更為3號在留資格時之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護照及在留卡 提示
  • 技能實習計畫相關技能實習計畫認定通知書及認定申請書謄本 1份(依所申請區分)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記載1年間總所得・納稅狀況者) 各1份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

以技能實習在留資格在留者,欲繼續同一在留資格活動時之申請。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護照及在留卡 提示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記載1年間總所得・納稅狀況者) 各1份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已於日本在留者,欲新取得技能實習在留資格時之申請。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喪失日本國籍者:可證明國籍之文件/其他:可證明取得必要事由之文件 1份
  • 護照 提示
  • 技能實習計畫相關技能實習計畫認定通知書及認定申請書謄本 1份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記載1年間總所得・納稅狀況者) 各1份

※ 住民稅・納稅證明係向1月1日當時戶籍地之市區町村公所申請發行。若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均已記載,有時得以課稅證明或納稅證明擇一提出即可。入境後不久或經搬家等致無法發行時,請向最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