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轉勤簽證係指:於日本設有辦事處之公司,將設於國外辦事處之職員,以附有期間之方式調派至日本,並於日本從事屬「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之業務時,所申請取得之在留資格(簽證)。

例如:外資企業之海外員工調派至日本事業所、或日本公司於海外設立法人,而該海外法人之員工調派至日本等,擬以此等事由入境日本者,即屬取得本簽證之典型情形。

起飛中的班機

取得企業內轉勤簽證之要件

所需學歷或實務經驗

於與申請有關之調派緊接之前,須曾於國外之本店、分公司或其他事業所從事屬「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之業務,且該期間須連續達一年以上。(只要屬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日本擬從事之業務與海外一年以上經驗之業務不必完全相同。)

此外,若所從事之業務須具備對外國文化之思考與感受性者,尚須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報酬金額

須與日本人從事同類工作時所得之報酬金額同等以上。

在留期間

5年・3年・1年・3個月

符合本在留資格之活動內容(法務省之定義)

於日本國內設有本店、分公司或其他事業所之公私機關,其設於外國之事業所職員,以附有期間之方式調派至日本國內之事業所,並於該事業所從事之活動,屬《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欄所揭載之活動者,即屬之。

適例:由外國事業所調派之人員(例如外資企業海外員工調派至日本事業所、日本企業海外法人之員工調派至日本等)。

登陸許可基準之詳細內容,請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PDF(適用之活動・登陸許可基準)(日文)確認。

必要文件一覽

依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交付、變更、更新、取得許可)及接收機關之類別,應提出之文件有所不同。以下為概要。最新要件請務必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企業內轉勤』」(日文)確認。

接收機關之類別

為簡化應提出文件,機關區分如下。

  • 類別一:符合一定要件之企業等、創新企業、公共法人、公益法人、特殊法人・認可法人、獨立行政法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相互会社、於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企業等
  • 類別二:經核准使用在留申請線上系統之機關,或前一年度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稅額達 1,000 萬日圓以上之團體・個人
  • 類別三:已提出前一年度職員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票等法定調書合計表之團體・個人(不含類別二)
  • 類別四:不符合上述任一類別之團體・個人(須追加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依類別應提出之「足以證明符合該類別之文件」(認證書、企業年鑑、法定調書合計表等)
  • 足以明瞭申請人活動內容等之資料:
    • 同一法人內調派:任免令抄本、調派令抄本(各 1 份)
    • 跨法人調派(派遣):明示勞動條件之文件(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施行規則第 5 條)1 份
    • 董事等:章程抄本、股東會議事錄抄本等(足以知悉報酬、期間、業務內容者)
  • 足以明瞭調派前後事業所關係之資料:
    • 同一法人內:外國法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證明書等(足以明瞭於日本設有事業所之資料)
    • 派遣至日本法人:足以明瞭日本法人與派遣來源外國法人間出資關係之資料(1 份)
    • 派遣至於日本設有事務所之外國法人:足以明瞭資本關係之資料+該外國法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證明書等(各 1 份)
  • 無法提出前一年度法定調書合計表時:依理由提出源泉扣繳免除證明書、最近 3 個月之扣繳額計算書、薪資支付事務所等之設置申報書抄本等

類別一・二除上開資料外,原則無需其他資料。類別三亦原則無需。類別四則須追加文件。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由他種在留資格變更為「企業內轉勤」之情形)

須提出與上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相同之類別證明、活動內容、調派前後事業所關係及法定調書相關文件。若將從事該當活動,請儘速申請。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同一資格繼續在留之情形)

  • 依類別應提出之「足以證明符合該類別之文件」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須記載一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各 1 份 ※於每年 1 月 1 日戶籍地之市區町村發行

類別一・二除上開外原則無需其他文件。類別三・四於部分情形尚須追加「其他資料」。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已於日本滯留而擬取得本資格之情形)

須提出與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相同之類別證明、活動內容、調派前後事業所關係及法定調書相關文件。

申請時之注意事項(法務省說明)

  •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出簽發日起 3 個月以內者。
  • 以外文製作之文件,請附日文譯本。
  • 提出之文件原則不予返還。若希望返還,請於申請時一併申告。
  • 申請書填寫方式及必要文件之詳情,請洽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日文)(電話:0570-01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