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拒絕登陸(說明)
拒絕登陸,係指對於依日本之立場認定為不宜准予登陸之外國人,拒絕其入境(登陸),亦稱拒絕入境。
國家對於認定有危害公眾衛生、公共秩序或國內治安等之虞之外國人,拒絕其入境、登陸之權限,於國際法上已屬確立之原則。各國亦設有類似制度,我國(日本)則於《入國管理法》(《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中訂定拒絕登陸事由。
符合拒絕登陸之外國人,於機場、港口之入境審查中將不予許可登陸,無法進入日本。曾因強制遣返或離境命令出境者,依法將訂有一定期間之拒絕登陸期間,該期間內原則上不得登陸日本。
拒絕登陸事由之五種類型
入管法第5條規定,下列五種類型之外國人應被拒絕登陸(摘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自保健、衛生觀點認定不宜准予登陸者
- 因反社會性重大而認定不宜准予登陸者
- 因曾受自我國強制遣返等處分而認定不宜准予登陸者
- 因有危害我國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而認定不宜准予登陸者
- 基於互惠主義而不准予登陸者
拒絕登陸期間
以非法逾期居留等理由遭強制遣返者,或依離境命令出境者,原則上於下列期間(拒絕登陸期間)內不得登陸日本(摘自強制遣返手續、離境命令制度及拒絕登陸期間縮短裁定問與答)。
- 依離境命令出境者:自出境日起1年
- 遭強制遣返者(過去未曾遭強制遣返或依離境命令出境者):自強制遣返日起5年
- 所謂再犯者(過去曾因強制遣返或離境命令出境者):自強制遣返日起10年
- 受有期徒刑逾1年者、因違反麻藥、大麻、鴉片、興奮劑等取締相關法令而受刑罰者:無拒絕登陸期間之限制(永久不得登陸)
縱使拒絕登陸期間已經過,欲再入境仍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若過去曾有非法入境等情形,取得證明可能極為困難。
拒絕登陸事由詳述(入管法第5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構成拒絕登陸事由。
- 依《感染症預防及感染症患者醫療相關法律》所定之一類、二類或指定感染症患者,或疑似新型感染症者。
- 因精神障礙而經常欠缺辨識事理能力,或該能力不足,且無依法務省令所定協助其在日本活動或行動之陪同人隨行者。
- 貧民、流浪者等,有使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於生活面負擔之虞者。
- 曾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之法令,受逾1年之懲役、禁錮或相當刑罰者。
- 曾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興奮劑或精神藥物取締之法令而受刑罰者。
- 於國際規模或準此規模舉辦之競賽會或國際規模會議之經過、結果相關情事中,以妨礙其順利實施為目的而殺傷他人、施暴、脅迫或毀損建築物等,因而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法令受刑罰,或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規定自日本強制遣返,或依日本以外國家法令規定自該國遣返者,且與於日本舉辦之國際競賽等之經過或結果相關,或以妨礙其順利實施為目的,而於該國際競賽等之舉辦場所或其所在市町村區域內,或其近旁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場所,有殺傷他人、施暴、脅迫或毀損建築物等之虞者。
- 不法持有《麻藥及向精神藥取締法》所定麻藥或向精神藥、《大麻取締法》所定大麻、《鴉片法》所定罂粟、鴉片或《興奮劑取締法》所定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或吸食鴉片煙之器具者。
- 曾從事賣淫或其勸誘、提供場所或其他與賣淫直接相關業務者。
- 從事人口販運等,或協助之者。
- 不法持有《槍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所定槍砲或刀劍類,或《火藥類取締法》所定火藥類者。
- 過去曾受拒絕登陸、強制遣返或離境命令者
- 曾因不法持有麻藥或向精神藥、大麻、罂粟、鴉片、興奮劑或興奮劑原料或吸食鴉片煙之器具,或槍砲、刀劍類或火藥類為由遭拒絕登陸者(自拒絕登陸起1年間)。
- 遭強制遣返者(過去未曾遭強制遣返或依離境命令出境者,自遣返日起5年間)。
- 遭強制遣返者(過去曾遭強制遣返或依離境命令出境者,自遣返日起10年間)。
- 依離境命令出境者(自出境日起1年間)。
- 以在留資格(永住者、定住者以外之合法在留外國人)居留日本期間,因一定種類犯罪受懲役或禁錮之宣告判決,嗣後出境而於日本境外該判決確定,且自確定日起未經5年者。
- 企圖或以暴力破壞日本國憲法或其下成立之政府,或主張之者,或組成、加入企圖或主張此類內容之政黨或其他團體者。
- 組成下列政黨或其他團體、加入之,或與之有密切關係者。
- 以公務員身分為理由,勸誘對公務員施暴或殺傷之政黨或團體。
- 勸誘不法毀損或破壞公共設施之政黨或團體。
- 勸誘於工廠、事業場所妨礙安全維持設施正常維持或運作之爭議行為之政黨或團體。
- 為達政黨或團體之目的,企圖製作或展示印刷物、電影或其他文書圖畫者。
- 符合前揭第13號至第15號之任一事由,而自日本遭強制遣返者。
- 法務大臣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危害日本國利益或公共安全行為之虞者。
- 運動選手、藝人等持觀光簽證來日比賽或公演,惟入境目的與所持簽證不符者,亦將遭拒絕登陸。
與拒絕登陸相關之手續與申請要件
「拒絕登陸」本身係於入境審查中判定之事由,並無「申請」該處分之程序。惟符合拒絕登陸事由者,或於拒絕登陸期間內欲入境日本,得利用之相關手續如下。
1. 登陸特別許可(入境審查時)
符合拒絕登陸事由者,經入境審查官認定有應特別准予入境之情事時,例外許可登陸之制度。於入境審查現場申請並審查。詳情請參閱登陸特別許可頁面。
2. 拒絕登陸期間縮短裁定
已獲發強制遣返令書者,若全部符合下列要件,得為拒絕登陸期間縮短裁定之對象。
- 已獲自費出境之許可
- 過去未曾於日本遭強制遣返
- 過去未曾依離境命令離開日本
縱使提出申請,並非當然可獲裁定;將綜合品行、構成強制遣返原因之事實等審酌後判定。獲縮短裁定並自費出境後,若欲再入境日本,仍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以短期停留登陸者,拒絕登陸期間仍為5年)。
參考:強制遣返手續、離境命令制度及拒絕登陸期間縮短裁定問與答(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3.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拒絕登陸期間經過後之再入境)
拒絕登陸期間經過後欲再入境日本,須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取得簽證(査證)後始得入境。核發將依所申請之在留資格與活動內容審查,若有違規紀錄等,可能難以獲准。
必要文件一覽(相關手續)
拒絕登陸本身並無「申請」程序,惟各相關手續主要所需文件之參考如下。實際申請時,請向管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依所申請在留資格確認最新說明。
申請拒絕登陸期間縮短裁定時
- 拒絕登陸期間縮短相關申請書(入管指定格式)
- 護照
- 強制遣返令書影本(持有時)
- 自費出境許可相關文件
- 其他入管指示之文件
※ 受理機關為負責強制遣返手續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詳情請洽就近入管。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再入境時)
所需文件因申請之在留資格而異。共通文件之例如下。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書(入管指定格式)
- 照片(直4cm×橫3cm)
- 申請人(外國人)護照影本
- 證明與申請人身分關係之文件(家族停留、配偶簽證等情形)
- 依在留資格所需之證明文件(雇用契約書、在學證明、結婚登記受理證明等)
※ 各在留資格之細節,請自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核發申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之「申請書、必要文件、份數」連結至該當在留資格頁面確認。
請求登陸特別許可時(入境審查時)
於入境審查中,須說明符合拒絕登陸事由之情形,以及縱使如此仍應准予登陸之特別情事(來日目的、預定停留、母國狀況等)。可事先準備之文件例如下。
- 護照
- 證明來日目的之文件(邀請函、會議資料、就醫預約等)
- 停留預定表、機票
- 說明母國緊急性、必要性之文件
- 身分保證人、邀請人相關資料(在留卡影本、邀請理由書等)
※ 登陸特別許可係個案審查,必要文件因案情而異,請依入境審查官指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