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并不像美國等地「於該國出生即可取得該國國籍」。
雙親之一為日本人者,子女可取得日本國籍;但若雙親均為外國籍,則在日本出生之子女亦須另行取得在留(簽證)資格。
子女出生時之在留(簽證)手續
雙親均為外國人而在日本出生之子女,不會因出生而取得日本國籍,因此須為子女取得可合法滯留日本之在留資格。原則上須於出生後30 日內辦理申請。但若預定於子女出生後60 日內自日本出境,則無須辦理該申請,仍可於該段期間內合法停留日本。
若於出生後逾 60 日仍持續在日本停留而未取得在留資格,將構成簽證逾期停留(非法滯留),並可能成為強制遣返之對象。子女出生後,建議儘速著手辦理相關手續。
子女出生後之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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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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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後 14 日內向戶政事務所(市區町村)提出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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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子女國籍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等辦理出生登記及其他必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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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出生後 30 日內)
何謂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係指因脫離日本國籍、在日本出生等理由,無須經入境審查即可在日本停留之外國人,若擬自該事由發生日起逾 60 日仍繼續停留日本時,為取得在留資格所須提出之申請(參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在留資格之取得(入管法第 22 條之 2))。
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即使尚無在留資格亦得合法停留;惟若擬逾 60 日仍繼續停留,則須於事由發生日起30 日內提出在留資格取得之申請。若未於期限內申請而逾 60 日,將構成簽證逾期停留(非法滯留),並可能成為強制遣返之對象,請於子女出生後儘早辦理。
關於國籍:若父親與母親均為外國籍,在日本出生之子女不會取得日本國籍。除向日本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外,亦請至本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辦理手續,並為子女申請護照。
申請要件(適用對象、申請期限等)
- 法規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2 條之 3
- 適用對象:已脫離日本國籍者,或因出生等其他事由無須經入境審查即可在日本停留之外國人,且擬自該事由發生日起逾 60 日仍繼續停留日本者
- 申請期限:自取得資格之事由發生日起30 日內(出生之情形,為出生日起 30 日內)
- 申請人:申請代理人(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律師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人本人。未滿 16 歲者,親屬、同住人等於一定條件下得代為提出。由代理人提出時,申請人本人原則上無須到入管窗口,惟須實際停留於日本。
- 手續費:無須繳納
- 受理機關:管轄居住地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可於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專線 0570-013904 確認)
- 受理時間:平日 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1 時~4 時(依各局處可能略有不同)
- 標準處理期間:原則上為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亦有當日核發之情形)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亦得透過線上申請辦理。
擬取得之在留資格
依據您在日本從事活動之內容(在留資格),所須檢附之申請書、證明文件亦有所不同。子女出生之情形,常見者如下。
- 家族滯留 … 雙親之一持有「教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留學」等在留資格而居留日本,子女以受其扶養之身份在日本活動之情形
- 日本人之配偶者等 … 父或母之一為日本人,子女以直系血親身份居留之情形
- 永住者之配偶者等 … 父或母之一為永住者等,子女以其子女身份居留之情形
- 定住者 … 子女符合定住者告示所定要件而以該身份居留之情形
若不清楚應適用之在留資格,請參閱在留資格一覽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向入管機關、專業人士諮詢。
必要文件一覽(子女出生時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
以下為以在留資格「家族滯留」申請時,所需文件之參考清單。若擬取得其他在留資格,請至法務省・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網頁,點選所適用之在留資格連結確認應備文件。
共通應備文件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 份(PDF・Excel)
- 照片 1 張(須符合指定規格。未滿 16 歲者免附)
- 足以證明出生事實之文件 1 份(例如出生登記受理證明等)
- 護照(提示)※新生兒尚未核發護照時,請向入管確認
- 足以證明申請人與扶養人身份關係之文件 1 份
戶籍謄本、結婚登記受理證明、出生證明(影本)等其中之一 - 扶養人在留卡或護照之影本 各 1 份
- 問答書 1 份(PDF)
證明扶養人職業、收入之文件
扶養人有工作或經營事業之情形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與納稅證明(須記載一年度之總所得、納稅狀況)各 1 份
- 在職證明或營業許可影本等 1 份
扶養人以留學等身份而未就業之情形
- 足以證明得負擔生活費用之文件
- 以扶養人名義開立之存款餘額證明,或獎學金給付相關證明等
建議一併檢附之文件
- 住民票 1 份(建議提出)… 提出後,許可後核發之在留卡上會記載居住地,可免再向市區町村辦理居住地通報。若未提出,則須於許可後 14 日內辦理居住地通報。
※以外文製作之文件請附上日文譯本。日本國內核發之證明,請使用發行後 3 個月內之文件。詳細及最新應備文件,請至在留資格「家族滯留」網頁「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欄,或洽詢管轄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0570-013904)。
在留期間
依所取得之在留資格而異(家族滯留之情形,原則上為不超過 5 年、由法務大臣所指定之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