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活動簽證(在留資格「文化活動」)係指供外國人在無報酬情形下從事學術、藝術活動,或研究、修習日本特有文化・技藝之在留資格。凡屬入管法上之「留學」「研修」活動者均不包括在內;實務上常見之適用對象包括日本文化之研究者等。
符合本在留資格之活動(法務省定義)
符合下列任一活動者,得認屬「文化活動」。
- 從事無報酬之學術活動
- 從事無報酬之藝術活動
- 對我國(日本)特有之文化或技藝進行專門研究
- 在專家指導下修習我國(日本)特有之文化或技藝
※所謂「我國特有之文化或技藝」,除花道、茶道、柔道、日本建築、日本畫、日本舞踊、日本料理、邦樂等我國固有之文化・技藝外,亦包括於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我國曾扮演重要角色之禪學、空手道等(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
在留期間
3年、1年、6個月或3個月
應備文件之分類
應提出之文件將依您擬於日本進行之活動內容而異。
- 類型A:從事無報酬之學術、藝術活動,或對我國(日本)特有文化・技藝進行專門研究者
- 類型B:在專家指導下修習我國(日本)特有文化・技藝者(此情形須另行提出與指導者相關之資料)
以下為主要應備文件一覽。依申請種類或個案情形,亦可能被要求補件。最新要件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確認。
應備文件一覽(共通且主要所需者)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符合指定規格者)
- 回郵信封(貼掛號用郵票) 1份
- 足以說明於日本之活動內容、期間及活動機構概要之資料(載明活動內容、期間之書面、機構簡介等)
- 下列任一可證明學術或藝術成就之資料:相關團體推薦函、過去活動之報導、得獎或入選紀錄、論文或作品目錄、或與上開資料相當之書面
- 足以證明經費負擔能力之文件(本人負擔者:存款餘額證明、獎學金證明等;第三人負擔者:負擔人之存款餘額證明、住民稅之課稅及納稅證明等)
※類型B(在專家指導下修習者)除上開文件外,尚須檢附「足以說明該專家經歷及成就之資料」(執照等影本、論文或作品集、履歷書等任一)。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資格變更為文化活動之情形)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免附等,另有條件規定)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足以說明活動內容、期間及機構概要之資料
- 足以證明學術或藝術成就之資料(與上開相同)
- 足以證明停留日本期間經費負擔能力之文件
※類型B者,須另行檢附足以說明指導者經歷、成就之資料(執照等影本、論文或作品集、履歷書等任一)。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文化活動身分繼續停留之情形)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或符合一定情形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足以說明活動內容、期間及機構概要之資料
- 足以證明停留日本期間經費負擔能力之文件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停留中取得文化活動資格之情形)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等情形免附)
- 依申請類型所定之書類(國籍證明、事由證明等) 1份
- 護照(提示)
- 足以說明活動內容、期間及機構概要之資料
- 足以證明學術或藝術成就之資料
- 足以證明停留日本期間經費負擔能力之文件
※類型B者,須另行檢附足以說明指導者經歷、成就之資料。
申請時應注意事項(法務省)
- 審查過程中,可能被要求提出本網頁未記載之資料。
- 原則上,所提出之資料不予返還。若希望返還,請於申請時一併表明。
- 外文書類請附日文譯本。
- 於日本國內發行之證明書,請提出發行日起3個月內者。
- 若應備文件未齊備,審查可能延宕或對申請人造成不利。
申請書格式及詳細應備文件,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文化活動』」、文化活動1(學術・藝術活動・專門研究)、文化活動2(在專家指導下修習)確認(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