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學係入管法別表第一之四之表所定之在留資格,指於我國(日本)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專修學校、各種學校等機構接受教育之活動。於日本之大學、大學院、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含日語教育機構)等就學時可取得此資格。原則上不得從事工作,惟若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則得於每週28小時以內(長期休假期間為每日8小時以內)等一定範圍內從事工作。
符合此在留資格之活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
於我國(日本)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教育學校後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高等部、國民中學(含義務教育學校後期課程及中等教育學校前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國中部、國民小學(含義務教育學校前期課程)或特別支援學校國小部、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或於設備及編制上準用前述機構之機構接受教育之活動。
適用範例: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等之學生。於專修學校專門課程或各種學校(含日語學校)就學者亦包含在內。
詳情請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留學』」(日文)。
取得留學簽證之要件
- 申請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甲・申請人於我國(日本)之大學或準用該等機構之學校、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為使於外國完成12年學校教育者入讀我國(日本)大學而施予教育之機構,或高等專門學校入學並接受教育(專以夜間通學或遠距方式接受教育之情形除外)。
- 乙・申請人入讀我國(日本)之大學,並於該大學夜間開課之大學院研究科(以該大學已就該研究科建立足以妥善管理外國人出席狀況及入管法第19條第1項遵守情況之體制者為限)專以夜間通學方式接受教育。
- 丙・申請人入讀我國(日本)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定時制;含中等教育學校後期課程,以下本項亦同)或特別支援學校高等部、專修學校高等課程或一般課程或各種學校,或於設備及編制上準用各種學校之教育機構入學並接受教育(專以夜間通學或遠距方式接受教育之情形除外)。
- 申請人於在留期間內具有足以支應生活所需之資產、獎學金或其他手段。惟由申請人以外之人支應申請人生活費用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專以旁聽生或選科生身分接受教育者,須符合第1號甲或乙,並經擬接受教育之教育機關依入學選考核准入學,且於該教育每週旁聽10小時以上。
- 申請人擬於高級中等學校接受教育者,須年齡在20歲以下,並已於教育機關接受1年以上之日語教育或以日語授課之教育。惟基於我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大學法人、學校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公益財團法人所訂學生交流計畫或其他準此之國際交流計畫,以學生身分受入並擬接受教育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擬於國民中學或特別支援學校國中部或國民小學或特別支援學校國小部接受教育者,須符合下列各款。惟基於我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獨立行政法人、國立大學法人、學校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公益財團法人所訂學生交流計畫或其他準此之國際交流計畫,以學生或兒童身分受入並擬接受教育者,毋庸符合甲及乙。
- 甲・申請人擬於國民中學接受教育者,須年齡在17歲以下。
- 乙・申請人擬於國民小學接受教育者,須年齡在14歲以下。
- 丙・於我國(日本)有監護申請人之人。
- 丁・擬接受教育之教育機關置有常勤職員,負責外國學生或兒童之生活指導。
- 戊・已確保有寄宿宿舍或其他住宿設施,並置有常駐職員,使申請人得無礙地營日常生活。
- 申請人擬於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接受教育者(專擬接受日語教育之情形除外),須符合下列各款。惟申請人於為自外國招收相當人數之外國人並以外國語實施初等或中等教育為目的而設立之教育機關從事接受教育之活動者,毋庸符合甲款。
- 甲・申請人曾於對外國人實施日語教育之教育機關(以下稱「日語教育機關」)中,屬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者,接受6個月以上之日語教育;或曾以考試證明具於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接受教育所足夠之日語能力;或曾於學校教育法第1條所定學校(幼兒園除外)接受1年以上之教育。
- 乙・擬接受教育之教育機關置有常勤職員,負責外國學生之生活指導。
- 申請人擬於專修學校、各種學校或於設備及編制上準用各種學校之教育機關專接受日語教育者,該教育機關須為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之日語教育機關。
- 申請人擬於為使於外國完成12年學校教育者入讀我國(日本)大學而施予教育之機關接受教育者,該機關須為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者。
- 申請人擬於設備及編制上準用各種學校之教育機關接受教育者(專擬接受日語教育之情形除外),該教育機關須為法務大臣以告示指定者。
在留期間
由法務大臣就個案指定之期間(最長不得逾4年3個月)。於在留資格一覽表中,可能核發之期間包括4年3個月、4年、3年3個月、3年、2年3個月、2年、1年3個月、1年、6個月、3個月等。
應備書類一覽(概要)
應提出之書類因申請種類、教育機關類型(大學/專修學校・各種學校/日語教育機關/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而異。最新格式及一覽務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留學』」(日文)確認。於日本國內發行之證明書,請提出發行日起3個月內者。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自海外以留學目的來日時,須先申請核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取得後於駐外使領館取得簽證並入境)。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貼掛號用郵票) 1份
- 其他應備書類:申請注意事項、附表、經費負擔相關書類、獎學金給付相關證明一覽(如適用)、另紙(各種確認書)等,以及依教育機關類型所定之應備書類(大學・短大・大學院・高專/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告示・認定日語教育機關/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2.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自其他資格變更為「留學」之情形)
已以其他在留資格居留日本者,為從事留學活動而變更為「留學」時之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其他應備書類:與上開第1項相同,包括注意事項、附表、經費負擔證明書等、獎學金證明等,以及依教育機關類型所定之應備書類。
3.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以留學身分延長在留之情形)
已以「留學」居留者,欲更新在留期間時之申請。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其他應備書類:申請注意事項、附表、停留費用負擔申告書、獎學金給付相關證明一覽(如適用)、另紙(各種確認書),以及依教育機關類型所定之應備書類。
4.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於日本滯留中取得「留學」之情形)
已於日本滯留者,欲取得在留資格時之申請(例如:脫離日本國籍者等)。
- 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未滿16歲者免附)
- 依類型所定之書類(國籍證明、其他事由證明等)
- 護照(提示)
- 其他應備書類:經費負擔證明書等、獎學金證明等、依教育機關類型所定之應備書類等(有準用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類一覽之情形)。
注意:由申請人以外之人提出申請書類時,有時須提示可證明其具提出資格之身分文件。書類如為外國語製作者,請附日文譯本。原則上提出資料不予返還。
申請書填寫方式及應備書類之詳情,請洽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日文)或鄰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