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係《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表所定得就勞之在留資格。係指基於與我國公私機關所締結之契約,從事屬於自然科學(理學、工學等)或人文科學(法律學、經濟學、社會學等)領域而須具備技術或知識之業務,或須具備根植於外國文化之思考與感受性之業務之活動。

符合之活動內容(法務省之定義)
於《入管法》上,下列活動屬之(不含屬於「教授」「藝術」「報導」「經營・管理」「法律・會計」「醫療」「研究」「教育」「企業內轉勤」「介護」「興行」等各在留資格之活動)。
- 須具備技術或知識之業務:屬於理學、工學及其他自然科學,或法律學、經濟學、社會學及其他人文科學領域,而須具備相關技術或知識之業務
- 國際業務:須具備根植於外國文化之思考或感受性之業務
常見例子:機械工程等技術人員、口譯、設計師、民間企業之語言教師、從事行銷業務者等。詳情請參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日文)。
取得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之要件
所需學歷或實務經驗
依登陸許可基準,原則上須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並具備必要之技術或知識。
- 自大學畢業,且曾主修與擬從事業務所需技術或知識相關之科目,或曾受與其同等以上之教育。
- 曾於日本專修學校之專門課程修畢,且主修與擬從事業務所需技術或知識相關之科目。
- 就擬從事業務所需技術或知識,具有十年以上實務經驗。
若從事須具備根植於外國文化之思考與感受性之業務(翻譯、口譯、語言教學、公關・宣傳、海外交易業務、設計、商品開發等),除上開要件外,於部分情形尚須提出足以證明與該業務相關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文件(自大學畢業而從事翻譯、口譯或語言教學者,於部分情形得不適用本項)。
資訊技術人員之情形,亦得以法務大臣所定與「資訊處理技術」有關之考試或證照之合格證等滿足要件。DOEACC 制度之資格(Level A・B・C)於一定情形下亦得利用。
報酬金額
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得報酬之同等金額以上。
在留期間
五年、三年、一年或三個月(依《入管法》由法務大臣核定)。
必要文件一覽(概要)
依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之交付、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在留資格取得許可)及接收機關之類型,應提出之文件有所不同。以下為概要。最新詳細內容與格式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日文)及該頁所附之提出文件檢核表(PDF)確認。
接收機關之類型
應提出文件之多寡,視所屬機關屬下列何種類型而定。
- 類型一:符合一定要件之企業等、創新企業、公共法人・公益法人・特殊法人・認可法人・獨立行政法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相互公司、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
- 類型二:在留申請線上系統之利用申請已獲准之機關,或前一年度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稅額達 1,000 萬日圓以上之團體・個人
- 類型三:已提出前一年度職員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票等法定調書彙總表之團體・個人(不含類型二)
- 類型四:不符合上述任一類型之團體・個人(須追加提出之文件較多)
共通主要文件(依申請種類,部分得省略)
- 足以證明所屬機關屬類型一至四其中一類之文件
- 類型一:認定證影本、上市證明(四季報影本等)、主管機關設立許可證明等之任一
- 類型二:在留申請線上系統利用申請核准之證明、前一年度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票等法定調書彙總表(影本)
- 類型三:前一年度職員薪資所得源泉扣繳票等法定調書彙總表(影本)
申請人(外國人本人)相關主要文件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時,原則上需要下列文件等。
- 載明與申請有關、須技術或知識之職務之任職機關・內容・期間之履歷書 1 份
- 足以證明學歷或職歷等之文件之任一:
- 大學等畢業證明書,或足以證明曾受與其同等以上教育之文件
- 在職證明等足以證明曾從事相關業務期間之文件(含曾於大學、高專、高中、專修學校專門課程主修該科目期間之證明)
- 屬根植於外國文化之業務者:足以證明相關業務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文件(自大學畢業而從事翻譯、口譯或語言教學者,於部分情形得不必要)
- 資訊技術人員:法務大臣所定與「資訊處理技術」有關之考試合格證或證照(※若已一併提出其他學歷等文件,於部分情形得不必要)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時另需之主要文件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及納稅證明書(須記載一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各 1 份(於每年 1 月 1 日戶籍地之市區町村發行)
- 基於派遣契約就勞者:足以明瞭派遣先活動內容之資料(勞動條件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等)1 份
- 轉職至類型三或四之企業等後,首次更新時,於部分情形須追加提出決算書類、足以明瞭事業內容之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勞動條件通知書等。
其他注意事項
-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出簽發日起三個月以內者。
- 以外文製作之文件,請附日文譯本。
- 文件未齊全之申請,可能導致審查延遲或產生不利影響。
申請書填寫方式及必要文件之詳情,亦得洽詢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日文)(電話:0570-013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