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住者簽證係指日本法務大臣基於特別事由加以審酌,於一定在留期間內核准居住者所取得之在留資格。在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實際核發之期間可能為五年、三年、一年、六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就個案另行指定之期間。
常見之適用對象包含:第三國定住難民、日裔三世、中國殘留日僑等;此外,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之配偶(含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後改為「定住者」之情形),以及受前述身分者扶養共同生活、未成年且未婚之婚生子女、未滿六歲之養子女等,凡符合法務省告示所定身分地位者,均可能成為申請對象。
※注意事項 因成年年齡下修,定住者告示所稱之「未成年」自令和四年四月一日起,係指未滿十八歲者。自該日起,年滿十八歲者不得以「未成年且未婚之婚生子女」身分新申請定住者簽證入境。對於已持定住者在留、並持再入國許可出境者,則不受影響。
可取得定住者簽證之主要適用對象(依法務省告示)
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二「定住者」之規定,主要包含下列情形。是否與您之個案相符,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定住者」專頁確認,或歡迎與本所聯繫洽詢。
- 日裔三世(祖父母為日本國民者)
- 日裔二世之配偶(夫或妻)
- 日裔三世之配偶(夫或妻)
- 受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或特別永住者任一身分者扶養共同生活之未成年且未婚之婚生子女(※須未滿十八歲。入境時若已年滿十八歲者,不得入境)
- 受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任一身分者扶養共同生活之未滿六歲之養子女
- 其他如第三國定住難民、中國殘留日僑及其家屬等,經法務大臣個別核准定居者
另,若原持「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住者配偶等」在留資格,因配偶死亡或離婚等事由,欲申請變更為「定住者」者,於符合一定要件時,亦可能獲准(詳見核准案例與未核准案例)。
在留期間
五年、三年、一年、六個月,或由法務大臣就個案另行指定之期間(最長均不得逾五年)
應備文件概要(依申請種類及適用類型而異)
所需文件會因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以及適用者類型(如日裔三世、日裔二世之配偶、受扶養之未成年婚生子女等)而有所不同。以下為主要共通文件及各類型常見之追加文件參考。最新之表格與要件,務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定住者』」各連結頁面確認。
共通主要文件(參考)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書(依申請種類擇一)各一份
- 照片一張(須符合指定規格。未滿十六歲者,有時無須檢附)
- 身分保證書一份(保證人原則上須為居住於日本之日本國民或永住者等)
- 護照、在留卡(提示正本;申請時亦可能要求提出影本)
※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文件,原則上須為簽發日起三個月內者。外文文件請附日文譯本。
依適用類型之主要追加文件(參考)
- 【日裔三世】
- 祖父母(日本國民)之戶籍謄本、除籍謄本,祖父母與父母之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申請人之出生登記受理證明書,原籍國簽發之結婚證明、出生證明,足以證明祖父母與父母確實存在之資料,足以證明本人身分之官方文件,足以證明職業與收入之資料(如錄用預定證明、存款餘額證明等),原籍國之無犯罪紀錄證明;若希望在留期間為「五年」,尚須檢附日語能力證明(如:在日本學校就讀一年以上/BJT 四百分以上/日本語能力試驗 N2/於告示指定之日語教育機構修業六個月以上)等。法務省:日裔三世之情形
- 【日裔二世之配偶】
- 婚姻登記受理證明書(已向日本機關登記者)、二世本人之住民票、二世本人最近一年度之住民稅課稅及納稅證明書、二世本人之在職證明(受僱情形)或確定申告書影本、營業許可影本(自營情形)、問答書、可證明夫妻互動之資料(如生活照片、社群紀錄等)、原籍國簽發之結婚證明;若希望在留期間為「五年」,尚須日語能力證明等。配偶無業者另有額外要件。法務省:日裔二世配偶之情形
- 【日裔三世之配偶】
- 與日裔二世配偶類似,須檢附配偶(日裔三世)之住民票、收入證明、在職證明等,以及可證明婚姻關係與夫妻互動之資料、問答書等。法務省:日裔三世配偶之情形
- 【受扶養之未成年且未婚婚生子女】
- 扶養人(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或特別永住者)之住民票、住民稅課稅及納稅證明書、在職證明等,以及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文件。※須於年滿十八歲前一日以前入境。法務省:受扶養之未成年且未婚婚生子女之情形
- 【未滿六歲之養子女】
- 養父母(日本人、永住者、定住者或特別永住者)之戶籍謄本、住民票、收入及在職證明,以及與收養關係有關之證明文件等。法務省:未滿六歲養子女之情形
以上僅供參考。實務上審查機關仍可能要求補件;若文件不齊,恐致審查延宕或遭不予許可。詳情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近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電話:0570-013904)洽詢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