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行簽證(在留資格「興行」)係指外國人為在日本從事與劇場、演藝、演奏、體育等興行有關之活動,或從事放送、電影、商業攝影、唱片錄音等藝能活動而取得之在留資格。歌手、舞者、演員、音樂人、模特兒、格鬥家、藝人、演奏者、職業運動員等均屬常見對象。

在留資格「興行」得從事之活動
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說明,符合本在留資格之活動如下。
- 與劇場、演藝、演奏、體育等興行有關之活動(不含經營・管理)
- 其他藝能活動
適例:演員、歌手、舞者、職業運動員等。
※與在留資格「興行」有關之省令等,已於令和5年(2023年)8月1日修正施行。應備文件會依您在日本實際從事之活動種類而有所不同。
活動種類與審查基準(屬劇場、演藝、歌謠、舞蹈、演奏之興行時)
若從事與劇場、演藝、歌謠、舞蹈或演奏有關之興行活動,須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基準1號イ:基於與日本國內公私機關之契約,於非屬風俗營業相關法(風營法)第2條第1項第1號至第3號所定營業之設施內進行者(例如:Live House、展演廳等不構成風俗營業之設施)。
- 基準1號ロ: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 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或特殊法人主辦之興行,或於學校教育法所定學校、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內舉辦者
- 以促進文化交流為目的,由接受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或獨立行政法人協助而設立之日本國內公私機關所主辦者
- 為以外國風景・文化為主題招徠觀光客,於基地面積10萬平方公尺以上、常態性舉辦外國人興行之設施內進行者
- 於觀眾席不提供有償飲食且不從事客人接待之設施(限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所營運者,或觀眾席容納人數100人以上之設施)內進行者
- 該興行之報酬為每日50萬日圓以上,且於日本之在留期間不超過30日而從事該活動者
- 基準1號ハ:不符合上開(1)(2)任一情形者(請另行於法務省相關頁面確認應備文件)。
此外,若從事藝能活動(商品・事業宣傳、廣播節目・電影製作、商業用照片拍攝、商業用唱片等之錄音・錄影),或體育等興行,亦各有審查基準,應備文件亦不同。詳情請至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興行』」(日文)確認。
在留期間
3年、1年、6個月、3個月或30日
應備文件一覽(參考)
應備文件會依申請種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及活動所適用之基準(1號イ・1號ロ・1號ハ等)而異。以下為主要參考項目。最新清單務請至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頁(日文)確認。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自海外新規入境日本之情形)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
- 回郵信封(貼掛號郵資)
- 申請人履歷書及足以證明與活動有關經歷之文件
- 邀請機關(契約機關)相關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最近期決算書謄本、員工名冊及其他足以說明概要之資料
- 足以說明舉辦興行之設施概要之資料:營業許可謄本、設施平面圖、設施照片(觀眾席、休息室、外觀等)
- 與興行有關之契約書謄本(可能包含興行契約書、承攬契約書、使用同意書等)
- 足以證明申請人在日本之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僱用契約書、出演同意書等謄本)
- 其他參考資料:停留行程表、興行日程表、廣告・傳單等
※若屬基準1號イ,除上開外,尚須提出足以證明設施非屬風營法適用設施之申述書、與契約機關經營者・專職職員有關之申述書等;依基準不同,應備文件亦不同。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已於日本境內者變更為興行簽證之情形)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未滿16歲者免附等情形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申請人履歷書及足以證明與活動有關經歷之文件
- 邀請機關相關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決算書、員工名冊等)
- 足以說明舉辦興行之設施概要之資料
- 與興行有關之契約書謄本
- 足以證明活動內容、期間、地位及報酬之文件
- 其他參考資料(停留行程表、興行日程表、廣告・傳單等)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持興行簽證居留中辦理更新之情形)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指定規格)※有時免附
- 護照及在留卡(提示)
- 足以證明活動內容、期間之文件(在職證明書、僱用契約書謄本等)
- 與興行有關之契約書謄本
- 住民稅之課稅(或非課稅)證明及納稅證明(須記載1年間總所得及納稅狀況者) 各1份
- 自前次申請後,出演設施等若有變更,須提出足以說明變更後設施概要之資料
- 活動行程表 1份
注意事項:於日本簽發之證明書,請提交簽發日起3個月內之文件。外文書面請附日文譯本。若文件不齊,審查可能延遲或對申請人不利。詳細請併同參考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興行』(基準1號ロ)」(日文)、基準1號イ(日文)、修正概要(令和5年8月)(日文)等官方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