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手勢比出圓圈的女性(示意圖)

何謂在留特別許可

在留特別許可,係指對符合驅逐出境事由(入管法第24條)之外國人(不法入國、非法滯留、在留資格遭撤銷等),由法務大臣例外承認其於日本繼續在留之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0條)。

原則上應自日本離境者,主管機關會綜合個案具體情狀,判斷是否特別准予在留。例如:與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扶養具日本國籍之子女、與永住者婚姻、或有人道考量必要等情形,較常獲准。

主要得予審酌在留特別許可之情形(法第50條第1項各號)

  1. 已取得永住許可者
  2. 曾以日本國民身分於日本設有戶籍者
  3. 因人口販運等而處於他人支配下,並因此在日本在留者
  4. 已取得難民認定或補充性保護對象者認定者
  5. 有其他經法務大臣認定應特別准予在留之事由者

惟受無期徒刑或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或符合同條第1項但書所定一定驅逐出境事由者,除有「特別情事」(例如若不承認在留,將對生命所需之治療造成危險等,認定不予在留將過於苛刻之人道情事)外,原則不予在留特別許可。

審查時納入考量之事項(法第50條第5項)

在留特別許可之准駁審查中,會考量下列事項等。

  • 希望在日本在留之理由
  • 家族關係(子女利益之保護、與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之家族關係等)
  • 素行(與地方社區之關係、法令遵守、有無反社會性等)
  • 入境日本之經過
  • 在日本在留期間及該期間之法地位
  • 構成驅逐出境事由之事實
  • 人道考量之必要性
  • 國內外情勢及對日本非法滯留者之影響等其他情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引」中說明審酌之基本方向;當正面因素明顯大於負面因素時,始會審酌在留特別許可。細節請併參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之資料。

關於在日本出生子女之在留特別許可的特例因應

依令和5年8月之法務大臣方針,對於已收受驅逐出境令書者中,於令和6年6月10日(入管法等修正法律施行日)前在日本出生,並曾於小學、國中或高中就學之人士,僅限本次,將以家族一體之方式審酌在留特別許可。惟父母若有難以寬貸之負面情事(例如不法入國・不法上陸、行使偽造在留卡・偽裝婚姻等根本性的重大違法、涉及使用藥物或從事賣淫等高反社會性之違法、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實刑、多次前科等),則可能不屬於適用對象。符合對象者將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另行通知。

申請要件

手續法規依據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0條
適用手續之對象
符合驅逐出境事由(法第24條)之外國人
受理期間
自下列任一時點起,至驅逐出境令書發付前止之期間
1. 依收容令書受收容時(含已取得暫時釋放許可之情形)
2. 受採取監護措施時
申請之受理方法
1. 依收容令書受收容之外國人
表明申請意旨後,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並提出申請。
2. 已取得暫時釋放許可之外國人或受監護措施者
至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署出面談並提出申請。惟未滿16歲或因疾病等無法自行申請時,父、母、配偶、子女或親屬得代理申請人提出申請。
3. 於刑事設施等受拘留等之外國人
表明申請意旨後,與入國審查官等面談並提出申請。
手續費
無需繳納手續費。
不服申訴
無。

※驅逐出境令書發付後,原則上不得再申請在留特別許可。

應備文件一覽

申請書

資料(於符合時提出)

  1. 已取得永住許可時
    在留卡影本
  2. 曾以日本國民身分於日本設有戶籍時
    除籍謄本、除籍證明書或除籍電子證明書
  3. 因人口販運等而處於他人支配下並在日本在留時
    陳述書(任意格式)
  4. 已取得難民認定或補充性保護對象者認定時
    難民認定書或補充性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影本
  5. 有其他經法務大臣認定應特別准予在留之事由時
    得證明該事由之資料

關於譯文
資料以外文作成時,原則應附日文譯文。惟(1)過去已附譯文提出之同一資料、(2)以英文作成・發布之簡章等一般性資料、(3)在職證明、畢業證明、公司登記謄本、僱用契約書等定型英文資料且無需專業知識即可理解者,有時得不附譯文。

參考連結(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自申請至許可核發之期間

快者約4個月至9個月,慢者亦有長達3年之例,惟一般多以約1年居多。

①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與未獲准之案例

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8年9個月、非法滯留6年11個月、婚姻4年1個月,配偶為日本人,因而獲准。(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2. 在日12年1個月、非法滯留1年、婚姻期間約45個月、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配偶為日本人,因而獲准。(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3. 在日18年、以不法入國方式滯留18年、婚姻1年11個月,配偶為日本人(與現任丈夫間無子女,惟扶養與前夫所生具日本國籍之子女)。(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4. 在日3年1個月、以不法入國滯留3年1個月、婚姻1年3個月、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配偶為日本人,因而獲准。(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5. 在日9年4個月、非法滯留8年11個月、婚姻4年,配偶為日本人,因而獲准。(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未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10年5個月、以不法入國滯留10年5個月、婚姻11個月,曾有3次驅逐出境紀錄。
  2. 在日2年10個月從事賣淫遭警方逮捕、婚姻1年2個月,曾有驅逐出境紀錄1次,且同居・婚姻實態遭疑。
  3. 在日7年11個月、以不法入國遭警方逮捕、婚姻2個月,因違反入管法(不法入國)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之判決並有出國命令紀錄。本次係以船舶偷渡入境。於拘留期間內結婚之案例。
  4. 在日11年3個月、因違反刑罰法令遭警方逮捕,非法滯留期間約2年3個月,因強盜致傷罪受有期徒刑3年之判決。

②配偶係合法在日本在留之外國人時

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9年6個月、非法滯留9年3個月、婚姻約1年3個月,配偶之在留資格為永住者。(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2. 在日6年、非法滯留1年4個月、婚姻1年11個月,配偶之在留資格為永住者。(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3. 在日12年9個月、非法滯留12年9個月、婚姻6個月,配偶之在留資格為特別永住者。(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日本人配偶等(國際婚姻) 在留期間:1年)
  4. 在日9年、非法滯留8年、婚姻1年,配偶與子女均為永住者。(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5. 在日9年、從事賣淫因違反刑罰法令遭警方逮捕、婚姻6年1個月、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本人與子女為永住者、配偶為定住者。(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未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6年8個月、非法滯留3年4個月、婚姻10個月,同居・婚姻實態遭疑。
  2. 在日4年6個月、非法滯留4年、婚姻1個月,於遭查獲後、主管機關收容中結婚之案例。
  3. 在日4個月、因資格外活動非法滯留1個月、婚姻2個月,同居・婚姻實態遭疑。
  4. 在日8年2個月、查獲時持偽造在留卡而非法滯留3年、婚姻8個月,查獲時持偽造在留卡之案例。
  5. 在日18年、非法滯留18年、因違反罰則法令遭警方逮捕、婚姻19年、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因違法走私藥物受實刑判決,曾有1次驅逐出境紀錄。

③外國人家族之情形

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21年2個月、非法滯留8個月,家族成員為配偶:非法滯留(在日約14年、違反期間約8個月)子女:非法滯留(在日約12年11個月、違反期間約8個月)・12歲,3人均為定住者,全家一同出面申報,母親曾有1次驅逐出境紀錄。
  2. 在日22年3個月、非法滯留22年,家族成員為子女:於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0歲,母子一同出面申報(子女之父已離境)。
  3. 在日21年、非法滯留21年,家族成員為子女:於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4歲,母子一同出面申報,與子女之父無聯繫。

未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以不法入國在日14年9個月、違反期間14年9個月,家族成員為配偶:非法滯留(在日約10年11個月、違反期間10年8個月)、子女:於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1歲,全家一同出面申報,父母均曾有1次驅逐出境紀錄。
  2. 以不法入國在日6年11個月、違反期間6年11個月,家族成員為子女:於日本出生後未取得在留資格・6歲,母子出面申報,與子女之父無聯繫之案例。

④其他案例

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20年、非法滯留19年7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於日本已有生活基盤。(許可內容: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2. 在日9年、非法滯留8年9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監護・扶養具日本國籍之實際子女。(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3. 在日9年3個月、非法滯留9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監護・扶養子女,且曾以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受公家機關保護。(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4. 在日4年9個月、非法滯留3年7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監護・扶養具日本國籍之實際子女。(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5. 在日2個月、非法滯留2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而受公家機關保護,並於國際機構協助下希望早日返國。(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特別活動 在留期間:1年)
  6. 在日44年10個月、非法滯留17年4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於日本已有生活基盤,係日本人子女,於占領下之沖繩出生。(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定住者 在留期間:1年)
  7. 在日11年1個月、以不法入國非法滯留11年1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因生母棄養而受兒童諮商所保護,為準備由本國生父接養返國所需之準備期間。(許可內容 在留資格:特別活動 在留期間:6個月)

未獲准在留特別許可之案例

  1. 在日8年3個月、因資格外活動非法滯留10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欲從事傳教活動。(原已取得「宗教」在留資格在留,實際專從事運搬勞務之案例)
  2. 在日8年1個月、非法滯留2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於日本已有生活基盤(偽造工作以取得「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變更許可後,實際專於餐飲店勞動。於查獲收容後成為非法滯留之案例)。
  3. 在日2個月、因入國審查官通報而在留資格遭撤銷,希望在留理由為欲繼續與同國籍配偶(人文・國際)同居。(曾有1次驅逐出境紀錄。經查隱匿驅逐出境紀錄取得上陸許可之事實曝光,在留資格遭撤銷之案例)。
  4. 在日24年2個月、以不法入國非法滯留24年2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於日本已有生活基盤。(經認定為偽裝婚姻而撤銷在留資格。於撤銷後與偽裝婚姻對象開始同居而希望繼續在日本在留之案例)。
  5. 在日2年4個月、在留資格已遭撤銷仍繼續滯留,希望在留理由為欲與日本人丈夫(偽裝婚姻對象)同居。(經認定為偽裝婚姻而撤銷在留資格。撤銷後與偽裝婚姻對象開始同居而希望在日本在留。因電磁性公證書原本不實記載・同行使罪受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之判決)。
  6. 在日18年、因違反刑罰法令遭警方逮捕、非法滯留6年9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身為日裔三世於日本已有生活基盤。(服刑中成為非法滯留。因違反興奮劑取締法、侵入建築物、竊盜、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等受有期徒刑7年之判決)。
  7. 在日17年4個月、因違反刑罰法令遭警方逮捕、非法滯留2年4個月,希望在留理由為身為日裔二世。(服刑中成為非法滯留。有大麻取締法、興奮劑取締法前科。因違反興奮劑取締法受有期徒刑1年6個月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