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成就勞制度是因應令和6年(2024年)6月公布之《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等修正而新設之制度,將自令和9年4月1日(202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本制度以發展性方式調整技能實習制度,旨在日本國內人力短缺領域中培育並確保人才;透過原則上3年就業,將人員培養至具備相當於「特定技能1號」水準之技能,並建立可於該領域穩定聘僱人才之機制。
育成就勞制度概要
育成就勞制度係指,在育成就勞產業領域(特定產業領域中,認為適合透過就業修得技能之領域)內,原則以3年期間接納外國人,並透過OJT(在職訓練)培育其技能與日語能力之制度。完成培育後,若符合考試合格等要件,得移轉至特定技能1號,最長可再持續就業5年。制度設計亦考量特定技能2號、永住權等職涯發展路徑。
- 制度目的:於人力短缺領域培育並確保人才;於適當保障外國人勞動者權利之同時,建立外國人得在日本累積職涯、內容易懂之制度。
- 運用開始:令和9年4月1日(2027年4月1日)。施行日前申請(監理支援機構之許可等)預定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5日起受理;與育成就勞計畫認定相關之施行日前申請,預定自令和8年9月1日起受理。
- 預計接納人數:依領域別運用方針設定各領域之預計接納人數,並作為接納上限運用。至令和10年度末,育成就勞外國人預估約42萬6,200人(與特定技能合計約123萬人)。
育成就勞制度之主要特點
- 在留期間:原則3年。若考試未合格,有時得為再應考而最長延長在留1年。
- 轉籍(轉換雇主):技能實習制度中原則不允許之依本人意願之轉籍,於符合一定條件(經過轉籍限制期間、達到一定技能與日語水準、轉籍先為優良之育成就勞實施者等)下,僅限於同一業務區分內始得為之。
- 監理支援機構:取代監理團體,以許可制設置監理支援機構。設置外部監查人、禁止債務超過、常勤職員人數等許可基準均趨於嚴格。
- 育成就勞計畫:應就每位外國人作成「育成就勞計畫」,並經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認定。計畫中應記載培養期間(3年以內)、培養目標(業務、技能、日語能力等)等事項。
- 送出端之健全化:與送出國簽署雙邊備忘錄(MOC),並導入機制以避免支付予送出機構之手續費等不當高額化。
- 日語:入境前須通過相當於日語能力A1(JLPT N5等)以上之考試,或受講相當程度之日語講習。培養過程中以達A2(N4等)以上為目標,並朝向移轉至特定技能1號時所需之水準努力。
適用領域與業務區分
育成就勞制度之接納對象為育成就勞產業領域。僅限於特定產業領域中,認為適合透過就業修得技能之領域。其內容已於分別領域運用方針(令和8年(2026年)1月閣議決定)中訂定,農業、漁業、營造、食品製造、照護、餐飲業等複數領域與業務區分均屬對象。技能實習2號移轉對象職種之一部分(例如:一般家庭用乾洗作業、機場地勤、鍋爐維修作業等)則不列入育成就勞產業領域。詳情請參閱《特定產業領域・育成就勞產業領域及業務區分一覽》(PDF,日文)以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日文)。
技能實習、育成就勞與特定技能之比較
育成就勞制度係因考量技能實習制度之目的(為國際社會貢獻而進行技能移轉)與實際情形(於國內確保、培育人才)之落差,以及轉籍限制等外國人權益保護課題而設立。技能實習與育成就勞均為經由「培育」銜接至特定技能之路徑;特定技能則為以考試等方式證明技能後,直接接納即戰力之制度。以下比較表整理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技能實習制度 | 育成就勞制度 | 特定技能 |
|---|---|---|---|
| 制度目的 | 透過修得技能等以培育人才,達成國際貢獻(法律上明定不作為確保人力資源之手段) | 以人手不足領域之人才培育與人才確保為目的,於法規中正面明文規定 | 於人手不足領域確保即戰力人才。直接接納已以考試等方式達成技能水準者 |
| 在留期間 | 最長5年(1號1年・2號2年・3號2年。依區分進行計畫認定) | 原則3年期間(自始一次認定3年份之育成就勞計畫) | 1號:合計5年。2號:在留期間無上限(得更新,並可能通往永住) |
| 轉籍 | 原則不可(僅於有不得已事由等情形例外允許) | 於一定條件下,依本人意願之轉籍僅限同一業務區分內始得為之。因不得已事由之轉籍規定仍維持 | 1號:同一領域・業務區分內得轉籍(依支援計畫)。2號:轉職自由度較高(無需支援) |
| 接納對象 | 依職種・作業區分之技能實習2號移轉對象等(約90種職種等) | 限於育成就勞產業領域・業務區分(特定產業領域中適合透過就業修得技能者) | 於特定產業領域(14領域)各業務區分中,通過技能考試、日語考試等者。技能實習2號結業者等,有時得免試取得1號 |
| 監理體制 | 監理團體(許可制)監理實習 | 監理支援機構(許可制)。設置外部監查人、禁止債務超過、常勤職員人數等許可基準趨嚴 | 1號:必須有登錄支援機構之支援(申報制)。2號:無需支援 |
| 計畫 | 技能實習計畫(於1號・2號・3號各階段認定) | 育成就勞計畫(一次認定3年份。由外國人育成就勞機構認定) | 1號:支援計畫(由登錄支援機構作成・實施)。2號:無需支援計畫 |
| 移轉至特定技能 | 技能實習2號良好結業者得依對象領域免試移轉至特定技能1號 | 以透過育成就勞培養至相當於特定技能1號水準之人才為前提而設計。以技能檢定3級等、特定技能1號評價考試及日語A2相當等合格為移轉要件 | 不適用(已為特定技能在留資格)。1號移轉2號得依各領域規定以考試合格等方式為之 |
| 送出 | 以經由送出機構接納為主。制度上對手續費等無上限規定 | 簽署雙邊備忘錄(MOC),並導入避免支付予送出機構之費用不當高額化之機制 | 原則上依雙邊備忘錄自送出國接納。亦可能包含國內在留者(技能實習2號結業等)之移轉,或直接自海外採用 |
| 接納型態 | 企業單獨型・團體監理型 | 單獨型育成就勞(無監理支援機構)・監理型育成就勞(有監理支援機構參與)之2種型態 | 1號:在登錄支援機構支援下雇用。2號:依一般雇用契約就業(無需支援) |
於施行日(令和9年4月1日)當時已以技能實習在留者,或於施行日前已申請技能實習計畫認定並預定於一定期間內開始技能實習者,得依過渡措施繼續技能實習。施行後不得以新「技能實習」身分入境;惟若取得育成就勞計畫認定,則有時得作為育成就勞外國人入境。
參考連結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育成就勞制度」(日文)
- 育成就勞制度問與答(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日文)
- 育成就勞制度概要(令和7年(2025年)12月修訂版)(PDF,日文)
- 厚生勞動省《技能實習制度・特定技能制度概要》等(PDF,日文)
- 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育成就勞制度」相關頁面(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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