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認定係指:於原籍國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政治意見等理由,而有遭受迫害之虞,且無法取得該國保護(或認為無法取得)之人,在停留於日本之情況下,為獲承認為「難民」所辦理之程序。申請案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入管)審查;經認定後,原則上可取得穩定之在留資格。另方面,為保護如武裝衝突下之避難者等,自2023年12月起亦開始運用補充保護對象者之認定制度。
得申請難民認定之人
下列情形之人,屬難民認定之對象。
- 難民公約上之難民:因種族、宗教、國籍、為特定社會團體之成員或政治意見等理由,而有遭受迫害之虞,並基於充分理由感到恐懼,因而身處國籍國之外,且無法取得該國保護或不願受其保護之人。
- 補充保護對象者:不符合上開「五項理由」,但若返回原籍國,即有遭受死刑、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之虞者(例如因衝突而避難之人等)。此制度係以難民公約以外之理由而仍須受保護之人為對象。
申請流程與在留資格
難民認定(或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之申請,應至住所所在地所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出面,除申請書外,並應提出或出示足以證明難民(或補充保護對象者)身分之資料、護照或渡航書等。原則上須由申請人本人負舉證責任。
於申請後至審查結果公布前,在留之處理方式如下。
- 無在留資格之人(例如簽證逾期等):符合一定要件時,得核發暫時停留許可(假滯在許可),原則上於6個月內停止驅逐出境程序,並得合法停留。期間得依更新申請延長。
- 已持有在留資格之人:有時得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指定活動(6個月)。若審查尚未終結,須辦理更新。
※依2024年入管法修正,自第3次以後之難民認定申請起,於部分情形下,驅逐出境之執行可能不予停止。
經認定後之在留資格
經認定為難民者,或經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原則上將核發在留資格「定住者」。亦可能基於人道考量而認可「定住者」。兩者皆為得以在日本安定生活與工作之在留資格。
經難民認定者之主要優點
經認定為難民後,主要享有下列優點。
①永住許可要件之放寬
永住許可通常要求申請人「具備足以獨立營生之資產或技能」,但難民認定者(及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者)縱使不符合該要件,仍可能依法務大臣裁量而獲准永住。
②難民旅行證明書之核發
難民多未持有護照,故將核發難民旅行證明書替代之。於有效期限內,得反覆自日本出境並再入境(補充保護對象者不予核發難民旅行證明書,而係以再入國許可作為出境・再入境之依據)。
③依難民公約所享有之權利
於國民年金、兒童扶養津貼、福利津貼等方面,有時得與日本國民相同,享有社會保障上之權利。
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概要
日本依難民公約,對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意見此五項理由而有遭受迫害之虞之人,予以「難民」之保護。另一方面,亦有不符合上開五項理由,但若返回原籍國,即有遭受生命危險、酷刑、不人道待遇、因衝突所致無差別暴力等之虞之人(例如因衝突而避難之人等)。
為確實保護此類「並非公約上之難民,惟仍有同等保護必要之人」,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此制度係為「補充」難民公約之保護;經認定後將核發在留資格「定住者」,得以在日本安定生活與工作。
補充保護制度之重點
- 雖不符合難民公約之「五項迫害理由」,惟若依國際人權法(如禁止酷刑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衡量,遣返將有遭受重大危害之虞者,仍應予以保護。
- 並非僅依「人道考量」之裁量,而係以法律所定程序進行審查與認定。
- 經認定後,與難民相同,得享有定住者在留、永住許可要件放寬、參加定住支援計畫之機會等。
難民認定與補充保護之比較
兩制度均係為保護「返回母國將有危險之人」而於日本提供保護。以下以表格整理差異。
| 比較項目 | 難民認定 | 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 |
|---|---|---|
| 保護理由 | 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意見中任一理由,而有遭受迫害之虞 | 不符合上開五項理由,惟因其他理由,有遭受生命危險・酷刑・不人道待遇・無差別暴力等之虞(例如因衝突而避難之人等) |
| 法規依據 | 難民公約・關於難民地位之議定書 | 入管法上之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制度(2023年12月~) |
| 認定後之在留資格 | 原則為「定住者」 | 原則為「定住者」(與難民相同) |
| 永住許可 | 縱無「足以獨立營生之資產・技能」,仍可能依裁量獲准永住 | 同樣為要件放寬之對象 |
| 出境・再入境 | 得申請核發難民旅行證明書 | 難民旅行證明書不適用。應以再入國許可辦理出境・再入境 |
| 定住支援計畫 | 有時得參加 | 若有參加意願,有時得參加 |
| 申請・審查 | 難民認定申請。須符合暫時停留許可之要件 | 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申請。須符合暫時停留許可之要件(程序與難民大致相同) |
| 審查請求 | 自不認定通知起7日內得提起審查請求 | 同樣得於7日內提起審查請求 |
簡言之,係依「為何需要保護」之理由是否該當難民公約所定五項,區分難民認定與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無論何者,經認定後原則上均將核發在留資格「定住者」,作為於日本安定生活之基礎。
經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之人
經認定為補充保護對象者之人,原則上亦將核發在留資格「定住者」,並得享有永住許可要件放寬、參加定住支援計畫之機會等,與難民相近之保護。另一方面,不予核發難民旅行證明書,出境・再入境須取得並使用再入國許可。
受有暫時停留許可期間,於住居與行動範圍可能受到限制,並負有應難民調查官出面要求之義務等。經認定後將核發「補充保護對象者認定證明書」,於辦理各種手續須證明身分時提出。
參考(官方・相關資訊)


